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一、协议签订主体: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受扶养人订立的关于确定遗赠人生前扶养的民事合同。
二、协议内容:
、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次日开始履行义务;
2、在履行期限和方式方面,双方约定如下: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0日内办理完毕所有应履行的法律文书及手续。
(2)在本协议书生效后,受领人在其遗产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部财产移交给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即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人)。
(3)若因继承人的其他原因致使不能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则应提前通知继承人并征得同意。
三、效力认定:
本协议的效力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成立无过错离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父母有互相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8条对"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可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并由其中一方负担抚养费..."。因此,"遗赠与赡养协议"符合该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而应为有效。
四、纠纷处理:
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或者变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给权利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将监护关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均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
(1)依法可撤销的情形;
(2)无效或被撤消的情形;
(3)未到期的情形;
(4)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5)违反公序良俗的除外;
(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7)有其他严重情形的除外。
(8)如果因为收养关系的形成导致原亲子关系的消灭且无法恢复原亲子关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丧偶儿媳有权要求分割公婆留下的遗产吗?"这类问题不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的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