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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

2023-02-16 08:16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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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

1.原告是自然人;

2.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格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的确定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在民事诉讼文书中出现后,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列其名称"。根据该款之规定,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亦规定:"公民因姓名权、肖像权的遭受侵害而提起名誉权诉讼的...应列公民为原告"。

2.特殊情形:

(1)以单位名义起诉的情形: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单位名义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现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他人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经营活动的..由使用该名称的企业承担责任";此外,《法》第七十四条亦明确规定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用人单位可以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及责任承担问题:

"事业单位与其举办的事业单位发生合并的..合并后的新的事业单位和原事业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未参加合并的其他事业单位对其债权人的损失,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

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情况较为普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明确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以及个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三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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