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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研究】1.1.8 法条翻译 《著作权法》第八章

2022-07-08 08:16 作者:Happievening  | 我要投稿

第八章 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出于第三十条第一项(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参照适用的情形。第三项同。)规定的私人使用的目的而自行进行作品或表演等额复制者、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若著作邻接权(依据同项的规定的,包括依据同条第九项规定的视为著作邻接权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五号同。)的行为者、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者、下一项第三号或第六号所列者除外。)者,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2 有下列各号情形之一者,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一 侵害作者人格权或表演者人格权者(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视为侵害作者人格权或表演者人格权的行为者除外。)

    二 以营利为目的,使他人使用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号规定的自动复制机器进行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作品或表演等的复制者

    三 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者

    四 将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网站等向公众进行出示者(在包括该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网站等和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网站等以外的相当数量的网站等(指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网站等。本号和下一号同。)中,单纯提供向公众出示的机会者(如著作权者等请求删除该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网站等提供的侵害传播方识别符号等,但无正当理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予回应仍然继续提供的,或有其他特殊的对著作权者等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情形的除外。)除外。)

    五 将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程序向公众进行提供等者(在包括为该向公众的提供等使用的网站等和其以外的相当数量的网站等的网站等,或为将该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程序和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程序以外的相当数量的程序向公众进行提供等所用的网站等中,单纯提供将该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程序向公众的提供等的机会者(如著作权者等请求删除该侵害作品等使用容易化程序提供的侵害传播方识别符号等,但无正当理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予回应仍然继续提供的,或有其他特殊的对著作权者等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情形的除外。)除外。)

    六 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者

3 有下列各号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一 明知出于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私人使用的目的,将侵害录音录像有偿作品等(指被录音或录像的作品或表演等(仅限成为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客体的作品或表演等。),且其已有偿向公众提供或出示(仅限该提供或出示不侵害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情形。)。)的著作权的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国外进行的,如果在国内进行则会侵害著作权的自动公众传播。)或侵害著作邻接权的传播可能化(包括在国外进行的传播可能化中,如在国内进行则会侵害著作邻接权的传播可能化。)涉及的接收自动公众传播而进行的数字方式的录音或录像(本号下和下一项称“有偿作品等特定侵害录音录像”。)属于有偿作品等特定侵害录音录像,仍自行进行,从而侵害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者

    二 明知出于第三十条第一规定的私人使用的目的,将接受侵害有偿向公众提供或出示的作品(仅限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的作品。本号下同。)(仅限该提供或出示不侵害著作权的情形。)的著作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利(仅限通过翻译以外的方法创作的二次作品相关的权利。)除外。本号下和第五项同。)的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国外进行的,如果在国内进行则会侵害著作权的自动公众传播。)而进行的数字方式的复制(录音和录像除外。本号下同。)(按照该作品中该复制的部分所占的比例、该部分被自动公众传播时表示的精度和其他要素,属于轻微的除外。本号下和第五项称“有偿作品特定侵害复制”。)属于有偿作品特定侵害复制,仍自行进行,从而持续或反复侵害著作权者(按照该作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该有偿作品特定侵害复制的状况,不对著作权者的利益产生不当损害的特殊情况除外。)

4 上一项第一号所列者,不得解释为包括出于重大过失,不知其属于有偿作品等特定侵害录音录像而自行实施,从而侵害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者。

5 第三项第二号所列者,不得解释为包括因重大过失,不知其属于有偿作品特定侵害复制而自行实施有偿作品特定侵害复制,从而持续或反复侵害著作权者。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第六十条或第一百零一条之三的规定者,处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各号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一 将以技术保护手段的避开或技术使用限制手段的避开作为其功能的装置(包括易于组装的该装置的全部部件。)或以技术保护手段的避开或技术使用限制手段的避开作为其功能的程序的复制物向公众转让、出租,出于向公众转让或出租的目的进行制造、进口、持有、供公众使用,或将该程序进行公众传播或传播可能化者(该装置或该程序同时有该功能以外的功能的,仅限该装置或程序是为通过技术保护手段的避开使得侵害著作权等的行为成为可能,或为通过技术使用限制手段的避开使得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成为可能的用途的情形。)

    二 从事应公众的要求进行技术保护手段的避开或技术使用限制手段的避开者

    三 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者

    四 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视为侵害技术保护手段涉及的著作权等或技术使用限制手段涉及的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者

    五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视为侵害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者

    六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为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将作者之外的人的实名或众所周知的化名作为作者名表示的作品的复制物(包括将非原作品作者的人的实名或众所周知的化名作为原作品的作者名进行表示的二次作品的复制物。)进行分发者,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 将下列各号所列的商用录音制品(包括该商用录音制品的复制物(包括通过两个以上的阶段进行复制的复制物。)。)复制为商用录音制品、分发该复制物、出于分发该复制物的目的而持有,或申请该复制物的分发者(自声音最初被固定在对应各号的原盘之日所属年份的下一年起算经过七十年后进行该复制、分发、持有或申请者除外。),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一 在国内从事商用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从录音制品制作者处接受该录音制品(属于第八条各号之一的除外。)的原盘的提供而制作的商用录音制品

    二 在国外从事商用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从作为表演者等保护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录音制品保护条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包括该基于该成员国的法令设立的法人和在该成员国有主要事务所的法人。)的录音制品制作者处接受该录音制品(属于第八条各号之一的除外。)的原盘的提供而制作的商用录音制品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第四十八条或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者,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 违反秘密保持命令者,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罚。

2 上一项的犯罪,对在国外犯同项的罪者同样适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三号至第六号、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和上一条第一项的犯罪,如未经控告则不能提起公诉。

2 上一项的规定,对于作为下列的行为的对价而收取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或通过有偿作品等的提供或出示损害著作权者等本可获得的利益的目的,因实施下列各号之一的行为而犯的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罪不适用。

    一 将按有偿作品等的原作的原样复制的复制物向公众转让,或按原作的原样向公众传播(对于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下一号同。)的(仅限按照该有偿作品等的种类和用途、该转让的数量、该转让或公众传播的状况以及其他事项,对著作权者等本应通过该有偿作品等的提供或出示而预期可得到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情形。)

    二 为将按有偿作品等的原作的原样复制的复制物向公众转让,或为按原作的原样进行公众传播而复制该有偿作品等的(仅限按照该有偿作品等的种类和用途、该复制的数量和状况以及其他事项,对著作权者等本应通过该有偿作品等的提供或出示而预期可得到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的情形。)。

3 上一项中的“有偿作品等”,指有偿向公众进行提供或出示(该提供或出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针对在国外进行的提供或出示,如在国内进行则会侵害这些权利的。)除外。)的作品或表演等(仅限成为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客体的作品或表演等。)。

4 佚名或化名的作品的发行者,可以就其作品涉及的第一项规定的犯罪进行控告。但是,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但书规定的情形,以及该控告违背作者明示的意志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的代表人(包括不拥有法人格的社团或财团的管理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用人者或其他从业者,就该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实施下列各号所列的违法行为的,除惩罚行为者外,对该法人,处下列各号对应的罚金刑;对该自然人,处各条对应的罚金刑。

    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号至第六号、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 三亿日元以下的罚金刑

    二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号或第二号、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条对应的罚金刑

2 针对不拥有法人格的社团或财团适用上一项的规定的,其代表者或管理人在诉讼行为时代表该社团或财团,且参照适用将法人作为被告人或嫌疑人时的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3 第一项的情形下,对该行为者进行或撤销的控告,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生效;对该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或撤销的控告,对该行为者亦生效。

4 依据第一项的规定,针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或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的违法行为对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罚金刑的,其时效以这些规定所规定的罪名的时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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