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权法研究】1.1.6 法条翻译 《著作权法》第六章
2022-07-08 08:07 作者:Happievening | 我要投稿
第六章 纠纷处理
(著作权纠纷解决调解委员)
第一百零五条 为通过调解,解决本法规定的权利相关的纠纷,在文化厅设著作权纠纷解决调解委员(本章下称“委员”。)。
2 委员由文化厅长官从具备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相关的知识经验者中任命,每一案件可以委托三人以内。
(调解的申请)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本法规定的权利相关的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文化厅长官申请调解。
(手续费)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调解者,应考虑实际费用后,缴纳政令规定数额的手续费。
2 上一项的规定,如依据同项的规定应缴纳手续费者为国家,则不适用。
(调解的委托)
第一百零八条 文化厅长官接到基于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调解申请,或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应委托委员进行调解。
2 文化厅长官接到上一项的申请,认为按照该案件的性质不适合进行调解,或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而随意申请调解的,可以不委托调解。
(调解)
第一百零九条 委员应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主张的要点,按照实际情况解决案件。
2 委员认为案件无法调解的,可以终止调解。
(报告等)
第一百一十条 委员在调解结束后,应向文化厅长官报告相关情况。
2 委员依据上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应将相关情况和终止调解的理由通知当事人,并向文化厅长官报告。
(政令委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规定之外,有关调解手续和委员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