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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

2023-08-23 12:07 作者:阿尔昆  | 我要投稿

内容提要:在13世纪中期,因为地方司法治理不力,英国臣民向王室施加了巨大的政治压力。与此同时,为了扩大管辖范围,罗马教廷和巴黎高等法院也向英国王室发起有力的主权挑战。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被迫开展司法改革,以应对这些压力和挑战,进而加强其统治权威。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允许臣民向议会呈递请愿。在当时,议会请愿的主要内容是寻求司法公正和祈求王室恩惠。它的推行,一方面加强了王权,另一方面维护了民权,由此受到普遍的欢迎和支持。正是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议会请愿获得了初步发展,成为议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英国议会请愿制的成形。最后要指出的是:议会请愿的起源,深受英国君臣之间实力对比的影响。

 

在中世纪,请愿(petition)是指臣民向君主及其统治机构提出的一种书面或口头请求,主要目的是寻求司法公正和祈求君主恩惠。向英国议会呈递并被受理的请愿就是英国议会请愿(petition to the English parliameni)。由于研究取向的束缚和研究资料的匮乏,英国议会请愿研究长期不为史学界重视。具体到西方史学界,对英国议会请愿的专门研究,应始于20世纪30(40年代,主要关注了其类型与受理程序等个别问题;进入21世纪,随着《英国中世纪议会档案》等原始文献的编辑和出版,一批研究英国议会请愿的著作才相继问世。综观西方史学界对英国议会请愿的研究,薄弱之处依然不少。仅就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而言,直至2007年,英国学者格威利姆•多德才首次较为全面地论述了该问题。他首先指出英国议会请愿始于1275年,然后从英国王室面对的压力和激励两个方面,论述了其创立议会请愿的目的一加强王权。由此可见,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在西方史学界仍是一个探讨甚少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与西方史学界相比,国内史学界对英国议会请愿的研究更为薄弱,缺乏专门性的论著。具体到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笔者尚未见到专门性的研究成果。因此,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问题,在国内史学界拥有充足的研究空间。笔者认为,研究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主要应探寻两个问题:一是英国议会为何受理各地臣民的请愿;二是请愿如何成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进一步认为:英国议会请愿起源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至1307年),是王室推行司法改革的产物。而王室之所以推行司法改革,则是迫于王国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挑战。本文下面将重点围绕这两个问题,以《英国中世纪议会档案》为主要依据,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同时,论述一下笔者对英国议会请愿起源的认识。

 

一、英国王室面对的内部压力

 

前文提及请愿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司法公正和祈求君主恩惠。即臣民之所以呈递请愿,通常是因为其权益受到了损害或得不到保障。所以,请愿可以被视作一种司法救济方式,而且经常是最后的一种救济方式。这意味着:请愿本身就表达了臣民对君主统治的不满;如果再得不到有效受理,则会激发更大的不满,导致臣民向君主施加政治压力,进而危及后者的统治。在这时,允许臣民呈递请愿并做出积极回应,不失为君主平息臣民不满以巩固统治的一种有效手段。由此可见,臣民因不满而向君主施加政治压力,通常是推动请愿制发展的重要动力,甚至是主要动力。

 

放眼包括英国在内的整个西方世界,请愿是一种古老的政治制度,长期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统治者一直积极地受理请愿,君主对请愿的答复还成为罗马法的一部分;到了中世纪早期,基督教会的主教和日耳曼王国的君主继续担负着受理请愿的责任。进一步来说,古代和中世纪早期的统治者之所以积极地受理请愿:一是因为主持正义是其统治义务,或者说扶助弱者是臣民对他们的期望;二是因为可以加强其统治权威,向其呈递请愿并接受答复的地区,就是认可其统治权威的地区。所以,请愿实为君主与臣民之间的一种利益互动形式,前者为了加强其统治权威,而允许甚至鼓励后者请愿;后者为了通过请愿来维护其基本权利,则接受和支持前者的统治,可谓相得益彰。这也是请愿制度在西方世界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

 

具体到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同样体现了王室与臣民之间的利益互动,是双方合作的产物。就王室而言,其权威的扩张,使中央司法体系覆盖地方,为议会请愿的起源创造了有利条件。具体来说,“诺曼征服”以后,英国确立了比欧陆诸国更强大的封建王权,一个主要表现就是:通过不断改革,王室在英国逐步建立了中央司法体系。一是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通法;二是建立了统一的法庭体系:王室法庭,包括王座法庭(the kingd bench)、财政署法庭(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诉讼法庭(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和巡回法庭(eyre);三是实现了审判方法的理性化和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如此一来,无论就权威性、还是高效性而言,中央司法体系都明显地优于地方司法体系。随之而来的影响就是:王室在英国各地逐步树立了最高司法权威,地方法庭的诉讼开始大规模地上移至王室法庭,即臣民开始有权请求王室法庭审理诉讼。这就有力地促进了英国中世纪司法的发展,尤其是王室司法的地方化。到了13世纪,英国人已很难不注意到其身边的正义分配活动。所以,英国王室通过司法改革而加强自身权威,也有助于地方臣民获得王室司法的保护,包括日后向议会呈递请愿。因为议会请愿起初就是王室受理臣民诉讼的一种方式。

 

但与此同时,王室司法的地方化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中的一个推动因素就是:臣民因地方司法治理不力而向王室施加的政治压力。起初,臣民的不满主要源于王室在地方司法治理中的缺位。因为一旦地方法庭审理不公,而王室又不介入,臣民通常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在王室改善了这一问题之后,臣民的不满又主要集中于现有司法救济方式的低效,迫使王室不断对其革新,最终推出了议会请愿。再进一步来说,没有臣民对司法治理的不满,王室在司法改革中不一定会关注臣民的诉求,而会更多地考虑如何加强其统治权威。如此一来,王室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通常不能合理地兼顾各方利益,进而在臣民面前处于一种低效状态。因此,在13世纪的英国,如果没有臣民对地方司法治理的不满,王室很难主动地多次革新司法救济方式。由此可见,英国中世纪司法制度的发展,包括议会请愿的起源,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其中之一就是臣民向王室施加的政治压力。而单就议会请愿的起源而言,臣民向王室施加的政治压力应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下文将着力论述这一问题。

 

具体来说,13世纪英国司法救济方式的革新,主要经历了令状(writ)、诉状(plaint)和议会请愿三种形式。其中,令状原为盎格鲁一撒克逊王室的一种行政命令,诺曼和安茹王室使其司法化,用于在王室法庭受理臣民的诉讼。进一步来说,臣民需先向大法官法庭(chances)申领起始令状(originai writ),以开启诉讼程序;接下来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王室法庭会颁发不同形式的司法令状,以展开诉讼程序的其他步骤。由此可见,通过申请令状,臣民的诉讼可以直达王室法庭。而当时的经验就是:诉讼请求上达国王是获得胜诉的关键途径。然而,历史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令状也不例外。到了亨利三世统治时期(1216至1272年),它明显地暴露出三点缺陷:第一,为了申请令状,起诉人需提出特定理由并付费;第二,为了填写令状,起诉人要聘请一位精通司法程序和拉丁语的律师;第三,为了使用令状,起诉人要受到一套死板的司法规则的束缚,使救济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此外,还应注意到:起诉者向大法官法庭寻求令状,不可能每次都得偿所愿;创制新令状又可能会面对贪婪的官员。对急需司法救济的臣民来说,这些缺陷都是不小的困难;与此同时,令状的推行,使地方法庭流失了大量诉讼,进而损害了地方权贵的利益。以权贵为首的地方臣民,由此对王室的地方司法治理产生了强烈不满。

 

结果,英国王室在地方司法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其他领域存在的治理问题结合在一起,为一批贵族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一1258至1267年英国贵族改革运动,提供了充分理由。在运动期间,贵族改革派制定了《牛津条例》(the Provision of Oxford),对改进地方司法治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其第1条款规定:每郡应选出四名骑士,负责听取并记录那些针对郡守、执行官(bailifo)和其他人士违法行径的抱怨,并帮助首席政法官(the chief justiciar)以百户区为单位进行审理。其第16条款则规定:首席政法官有权纠正法官、官员、伯爵、男爵和其他人士所犯的错误。此外,《牛津条例》的第7条款则限制了令状制度的发展,即大法官(chancellor)宣誓:除了常规令状,没有国王及其议事会的命令,他不会签发新令状。与此同时,贵族改革派又推行了一种新的救济方式:诉状。与令状相比,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可直接向巡回法庭免费提交;第二,用流行的法语起草;第三,既可以书面又可以口头的形式创制,而且其救济范围几乎不受限制。所以,与令状相比,诉状的救济对象和范围都有了明显扩大,由此缓解了臣民对地方司法治理的不满。对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而言,诉状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优点后来都为议会请愿所吸收,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诉状实为议会请愿的前身。贵族改革派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地方司法的治理问题,进而赢得了广泛支持。

 

但是,贵族改革运动并未彻底解决地方司法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臣民在地方上控告各级官员,通常会遇到很大阻力。首先,王室大臣可以有力地阻挠法官工作;其次,百户区执行官能胁迫陪审团不汇报其违法问题;再次,在巡回法官开审之前,所有诉状都已被送至郡守面前,后者由此可以事先阻止(对其不利的)诉讼的发生。此外,诉状的推行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诉讼的数量大为增加,加重了巡回法庭的负担。结果,直至贵族改革运动结束,上述问题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就使王室背负着沉重的政治压力:贵族改革运动取得的成就,使臣民对解决地方司法治理问题充满了期待;而随着贵族改革运动的结束,臣民又将期待的目光转向王室。这是因为:为臣民主持正义是中世纪国王的基本职责。

 

如上所述,因为自身的高效性,诉状开始取代令状,成为臣民向王室寻求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但诉状的推行很快又带来了新问题。正所谓一项政治制度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其效率的优势,具有效率优势的制度又不可避免地走向职能的扩张,从而丧失其效率优势,让位于新兴的、更高效、更可行的制度。而取代诉状的正是议会请愿。即使在推行令状的时期,英国臣民也不时地采用请愿的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在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至1216年),一份当事人的请愿就提到大巡回审判(the great assize)被无限期推迟;又如,在1237年,一份有关苏格兰国王合法占有亨廷顿郡(the county of Huntington)的请愿,被记录在案,并得到了英国国王及其议事会的答复;再如,1268年,约克郡守在写给一位法官的信中,抱怨本郡农场的面积一直在缩小。

 

但令人遗憾的是,亨利三世统治时期流传下来的请愿数量稀少。原因之一是当时的多数请愿都以口头形式呈递;原因之二是这些请愿在时人眼中并不值得关注。这显然影响了学术界对英国议会请愿起源的研究,一个重要疑问就是:议会请愿是否产生于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目前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单从词义的角度来说,当时的请愿一般用“bill”指代。通常认为,它与“petition”都是教会创制的词汇,在本义上指同一种事物:以一种正式方式向更高一级的权威呈递的书面请求,特别是指私人的抱怨。但二者之间也有一定区别,那就是提交“bill”是为了开启私人间的诉讼程序,而呈递“petition”是为了获得国王恩惠;于是,“bill”一般向总巡回法庭(the general eyra)、普通法法庭(the court of common law)和大法官法庭提交,而"petition”则通常呈递给国王及其议事会。由此可见,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用“bill”而不是“petition”来指代请愿,似乎表明其与议会没有多少联系。因为就议会受理请愿而言,国王及其议事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也指出: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的请愿,没有一份与议会有联系。

 

亨利三世去世以后,解决地方司法治理问题的重任,就落到了其子爱德华一世的肩上。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经历过1258至1267年贵族改革运动的新国王可谓深有体会;或者说,亨利三世过去很少关注臣民的不满,结果付出了惨重代价,其继任者不得不深刻地吸取这一教训。于是,即位仅三天,爱德华一世就向英国各郡郡守发出信件,宣布要严厉打击那些破坏法律的人,无论他们是大人物还是小人物,并将自己形容为一位债务人,负有为每一位臣民主持正义的义务。爱德华一世此举实际上是在确认其加冕誓言:使每一位寻求正义的人得偿所愿。后来的历史证明:他的主要应对之道就是推行议会请愿,并取得了理想效果。而毋庸置疑的是,没有臣民向王室施加的巨大压力,爱德华一世难以如此坚定、迅速地推出议会请愿。

 

综上所述,“诺曼征服”以后,英国王室不断推行司法改革,以加强其统治权威。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王室法庭向臣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方式,来平息他们对地方司法治理的不满,进而确立其最高司法权威。但令状和诉状的推行,都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并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贵族改革运动。最终,英国王室决定推行议会请愿,以此为臣民主持正义。所以,英国王室面对的内部压力,是英国议会请愿产生的内部原因,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原因。

 

二、英国王室面临的外部挑战

 

上文认为:英国王室推出议会请愿,是为了应对王国内部的压力一臣民对地方司法治理的不满。其实,来自王国外部的挑战,也是其推出议会请愿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罗马教廷(the Roman Curia)和巴黎高等法院(the parlemeni of Paris)受理上诉的职能,将部分英国臣民纳入其管辖范围,由此严重挑战了英国王室的统治权威。正是在应对这一挑战的过程中,爱德华一世不仅坚定了推行议会请愿的决心,也积累了推行议会请愿的经验。因此,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也离不开外部因素的影响。

 

首先分析一下来自罗马教廷的挑战。从11世纪中期开始,出于政教之争的需要,罗马教廷极力加强其在宗教领域的最高权威。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积极接受西欧各国教会请求上诉的请愿,以彰显其最高宗教司法权威。经过不断的努力,到了12世纪下半叶,尤其是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在位时期(1159至1181年),西欧的各级宗教和世俗人士,都已有权向罗马教廷呈递请求初审和上诉的请愿。教皇如果接受了请愿中的要求,通常会发出一封信件作为答复。随着请愿源源不断地涌入罗马,罗马教廷在天主教世界的最高司法权威得到加强。请愿也由此成为教皇统治拉丁教会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所以,罗马教廷的上诉制度,昭示了教皇在宗教领域的最高权威:他不仅凌驾于众主教之上,而且可以干预西欧各国的宗教事务。这有助于教皇在政教之争中占据优势。

 

罗马教廷的上诉制度很快成为西欧君主学习的对象。有学者指出:“爱德华一世和西欧其他君主借用了最初由教会发展的理念,因为诉状并不是世俗权威创造的,而是教皇的革新,且从12世纪开始就一直对教皇影响力的加深及权力的增长至关重要'”具体到爱德华一世,他对罗马教廷的上诉制度并不陌生。因为在其祖父约翰王统治时期,英国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教皇领地。如此一来,作为教皇的附庸,英国国王及其臣民向罗马教廷上诉就顺理成章了。事实上,爱德华一世本人也向罗马教廷呈递过请求上诉的请愿。即1273年,爱德华一世借与教皇格里高利十世(1271至1276年在位)在奥维多(Orvieto)会面之机,就自己的表弟日耳曼的亨利(Henry of Almain)遇害一案,向罗马教廷呈递过请求上诉的请愿。而对爱德华一世的统治来说,罗马教廷的上诉制度实际上是把双刃剑。首先,它是对其统治权威的一种挑战:因为英国教会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罗马教廷,这显然是他不愿看到的。其次,它又激励了爱德华一世加强统治权威:通过推行相似的制度,他也可以在英国各个领域树立最高权威。后来,当爱德华一世推行议会请愿之时,也接受来自教会的请愿,以此强调王室在英国各个领域的统治权威,宗教领域也不例外。所以,就英国议会请愿的产生而言,罗马教廷的上诉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外部推动力量。

 

此外,对英国议会请愿的发展而言,罗马教廷的上诉制度也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表现就是对请愿分类处理。具体来说,在13世纪早期,由于呈递罗马教廷的请愿数量日益增多,迫使罗马教廷在完善行政体制的同时,也对请愿进行分类处理。即请求罗马教廷给予恩惠(特权、保护、确认和赦免)的请愿,由教皇亲自审理;而请求罗马教廷颁布训令(处理圣职推荐、亵渎、高利贷、伤害、非法索取和抢劫等问题)的请愿,则由枢机主教组成法庭审理。正是在罗马教廷的影响下,英国议会后来也对请愿进行分类审理,寻求恩惠的请愿同样由国王亲自审理;其他请愿则由王室法官审理。这一分类处理减轻了审理者的负担,进而保障了请愿的审理质量。

 

下面再分析一下巴黎高等法院带来的挑战。在13世纪中期,与英国王室相似,法国王室也收到了许多针对其下属不法行为的上诉。这大大增加了王室法庭的负担,使其不得不常驻巴黎一地以频繁开庭,由此形成了巴黎高等法院。法国国王路易九世(1226至1270年在位)全力将巴黎高等法院建设为一个覆盖面甚广的上诉机构:面向整个王国接受个人和团体的上诉。为了更好地行使这一职能,在1255年之后,巴黎高等法院形成了一年开庭三次的运作模式,时间通常是圣烛节(Candlemas)、圣灵降临节(Whitsun)和诸圣日节日(the feast of All Saints)期间。定期开庭有助于巴黎高等法院的制度化,进而助其成为法国统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上诉者而言,其好处就是知晓何时能够上诉。后来,《牛津条例》规定英国议会应一年召开三次,就是借鉴了巴黎高等法院的这一运作模式。它同样有助于英国议会的制度化和请愿者知悉何时可以请愿。

 

就法国王室而言,创建巴黎高等法院可以加强其对地方的治理。因为巴黎高等法院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接受地方臣民的上诉,来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和约束封建贵族的权力。这是对法国中世纪司法制度的重要革新,有助于打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政治隔绝。有观点就认为:在创建之时,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程序也是一种管理渠道,国王的政府不依靠它将无所作为。后来,在惩戒不法的王室官员这一方面,爱德华一世就效仿了路易九世的做法。进一步来说,巴黎高等法院也助推了法国走向民族国家。因为所有法国国王的领地,都应承认巴黎高等法院的最高司法权威,英国国王领有的加斯科尼公爵领地也不例外。实际上,作为法国国王的附庸加斯科尼公爵,英国国王有义务在巴黎高等法院充当代诉人(proctor)的角色。在1294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1285至1314年在位)就以爱德华一世拒赴巴黎高等法院应诉为由,宣布没收其加斯科尼公爵领地。

 

所以,和罗马教廷相似,巴黎高等法院的挑战,也从正反两个方面刺激了爱德华一世的统治神经。一方面,巴黎高等法院接受来自加斯科尼的上诉,严重挑战了他在当地的统治权威。一个典型事件发生在1273年,爱德华一世在加斯科尼几乎花费了全年时间,以迫使当地贵族贝恩的加斯顿(Gaston de Beam)承认英国国王的领主权;结果却是心存不满的加斯顿向巴黎高等法院上诉,导致当他于次年八月返回英国之时,问题远未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爱德华一世又意识到:如将巴黎高等法院的上诉制度引入英国,将有利于其约束王室官员和封建贵族,进而在整个王国确立统治权威。于是,爱德华一世的反应也是两方面的:在加斯科尼,通过授予其总管(seneschal)新的权力,尽力限制当地臣民向巴黎高等法院上诉;在英国,则使议会成为加斯科尼臣民上诉的目的地。

 

后来,在推行议会请愿的过程中,爱德华一世不仅要求加斯科尼,而且要求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等海外和边远领地都要向英国议会呈递请愿,以确立英国王室在这些地区的统治权威。而根据《英国中世纪议会档案》的记载,至迟在1290年春季议会(the Hilao parliameni)上,已出现爱尔兰的请愿。在1290年复活节议会(tha Easter parliameni)上,爱德华一世已任命专人接受爱尔兰的请愿。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the Lent parliament)上,议会请愿者的地域已包括苏格兰、加斯科尼、爱尔兰和海峡群岛(tha Channel Islands)。与此同时,亨利•杰拉尔德•理查德森和乔治•奥斯本•塞尔斯的研究也表明:最早在1290年,分别负责审理英格兰、爱尔兰和加斯科尼请愿的特别法庭(tribunal)已经产生;到了1305年,审理议会请愿的特别法庭已增加为四个:英格兰、苏格兰、加斯科尼和爱尔兰及海峡群岛。由此可见,通过推行议会请愿,爱德华一世努力在其各个领地上推行相似的统治,不管其是本土还是边远领地与海外领地。乔治•奥斯本•塞尔斯就此评价道,“在爱德华一世的统治下,英国议会比其他任何时期都缺少民族性,因为他像关心国内一样关心其海外领地”。而这无疑离不开巴黎高等法院的影响,是学习其上诉制度的结果。

 

总之,在13世纪,罗马教廷和巴黎高等法院的上诉制度,对英国王室的统治权威形成了有力挑战。爱德华一世一方面将其视作一种威胁,竭力反击;另一方面又将其作为一种激励,努力效仿。于是,他推出了议会请愿,使英国议会成为一个面向国王所有领地的最高司法机构,对外抵制罗马教廷和法国王室的主权挑战,对内强化英国王室的统治权威,可谓一举两得。所以,罗马教廷和巴黎高等法院对英国王室的主权挑战,可以被视作英国议会请愿起源的外部原因。

 

三、爱德华一世的司法改革

 

如前所述,沉重的内部压力和强大的外部挑战,严重威胁了英国王室的统治权威,迫使爱德华一世即位伊始就致力于革新统治体制。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行司法改革,以解决长期存在的地方司法治理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爱德华一世的司法改革,其实是以前人改革为基础的,是“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王室司法改革的延续。进一步来说,爱德华一世与亨利二世(1154至1189年在位)的司法改革相似,并没有宏伟的改革计划,而是致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甚至可以认为它们严格来讲并不是改革'但其效果却是明显的,因为其不仅致力于需要做什么,而且专注于如何做得更好,即更简单、合理和有效。这也是英国司法乃至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正所谓大陆法强调抽象理性,普通法则注重实践理性。这一特征,也是亨利二世和爱德华一世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使二者在英国历史上获得相同的美誉。而爱德华一世司法改革的成就之一,就是推出了英国议会请愿。这也是本文接下来着重论述的问题。

 

具体来说,在大刀阔斧地推行司法改革之前,爱德华一世于1274年10月至1275年3月,发起了一次大规模的地方调查。起因是许多贵族和官员利用地方治理的混乱,大肆侵占当地的王室权益。所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王室权益在地方上的让渡情况,并揭露王室官员和私人执行官(pivate bailifo)的各种不法行为。因为调查结果以百户区卷档的形式呈现,本次调查故被称作“百户区卷档调查”(the Hundred Rolis Inquire)。由此可见,爱德华一世开展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接下来推行司法改革寻找理由和着力点°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百户区卷档调查”实际上是13世纪中期一系列政府调查活动的继续,是向贵族改革派学习的产物,并非是爱德华一世的一次创新。这意味着本次调查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易于取得成功。

 

对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而言,“百户区卷档调查”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调查结果使爱德华一世大为震怒:王室官员的种种不法行径,是引发臣民对英国王室不满的首要原因。为了平息臣民的不满,爱德华一世效仿之前贵族改革派的做法,鼓励地方臣民控告不法的王室官员,这成为其推行议会请愿的重要原因。例如,1279年6月,爱德华一世向各郡宣布:希望控告王室司库斯特拉顿的亚当(chamberlain,Adam de Stratton)的臣民,应于米迦勒节(Michaelmas)之后两周来到威斯敏斯特。又如,1289年10月,一次针对王室官员不法行为的总调查在整个王国展开,相关受害人被要求携带书面请愿,于11月12日抵达威斯敏斯特,然后由国王任命专人审理。再如,1294年,王室财务主管威廉•马奇(treasurer,William March)也因遭受指控而失势。到了1307年,另一位王室财务主管沃尔特•兰顿(Walter Langton)又重蹈覆辙。正是依据这些请愿,爱德华一世处理了一批不法官员,并震慑了其他官员。这在平息臣民不满的同时,也使统治政策得到了切实执行,最终加强了王室权威。那无疑是爱德华一世进行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审理由“百户区卷档调查”提起的诉讼,爱德华一世又扩大了总巡回法庭的职权,以使王室司法更好地惠及地方°例如,1278年,他在颁发给总巡回法庭的召集令状中,首次明确说明:法官须听取臣民对国王的大臣和执行官、权贵的臣属和执行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控告。但如前所述,诉状的推出,加重了巡回法庭的负担;而贵族和官员对地方司法的干扰,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于是,这也成为爱德华一世推行议会请愿的原因之一。因为与诉状相比,议会请愿的一大优势就是:将受理机构由巡回法庭改为议会,即从地方搬到中央。这样一来,既能减轻巡回法庭的负担,也能避免地方势力的干扰。此外,巡回法庭的流动性,经常使提交诉讼的臣民疲于奔命,也不利于及时处理诉讼°早在1215年《大宪章》中,臣民就已抱怨了这一点。而将受理机构改为议会,使诉讼的地点相对固定,显然有利于解决该问题。

 

为了更好地受理请愿,爱德华一世还努力使议会的召开制度化。这其实也是借鉴了贵族改革运动的成果,因为《牛津条例》第21条款就规定:议会每年应召开三次,第一次在米迦勒节后第八天(the octaves of Michaelmas),即10月6日;第二次在圣烛节后第二天(the morrow of Candlemas),即2月3日;第三次在圣约翰施洗节前三周(three weeks before Sh.John),即6月1日。而在爱德华一世召开议会的26个年份里,则以一年召开两届议会(时间通常是复活节和米迦勒节)最常见,共有14个年份。议会召开的制度化,不仅使臣民知晓何时呈递请愿,而且使请愿能得到及时审理,臣民呈递请愿的热情由此提高了。进一步来说,它便利了王室与臣民之间的沟通,有助于改善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此减轻了后者对前者的政治压力。这也正是爱德华一世推行议会请愿乃至司法改革的出发点。

 

除了使议会的召开制度化,爱德华一世还推行了一项促进议会请愿发展的重要举措:召集地方代表出席议会°其第一个理由是:要求臣民大规模地呈递议会请愿,单靠王室的命令还不够,还需要地方代表的积极配合一向选民传达呈递请愿的公告并为其转呈请愿。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爱德华一世一共召开了46届议会,以1290年复活节议会和1305年大斋节议会呈递请愿的数量最多,分别为301份和413份,而地方代表都出席了这两届议会。第二个理由则是:与高级教士和贵族相比,地方代表的请愿往往体现了更多人的意愿,或者说反映了普遍性的问题,对王室治理地方更有裨益。所以,地方代表和议会请愿之间很快就具有了密切联系。有学者甚至指出:“议会和地方的早期关系史实质上就是请愿的历史”。这无疑提高了地方代表出席议会的重要性,他们获得国王召集的次数由此不断增加。而较为频繁地出席议会,自然提升了地方代表在议会中的地位。结果,呈递请愿与授权征税相结合,使地方代表逐步成为议会的固定成员。长远来看,这对议会乃至英国政治的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英国王室的统治权威,爱德华一世还向边远领地和海外领地一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和加斯科尼等地的臣民,敞开了呈递议会请愿的大门。根据请愿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上述领地分为两种类型:爱尔兰和加斯科尼是一种类型;威尔士和苏格兰则属于另一种类型。其中,在爱尔兰和加斯科尼这些早已接受英国王室统治的地区,臣民向英国议会请愿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司法公正和祈求国王恩惠,与英格兰的请愿基本一致,有助于彰显英国王室的统治权威。例如,在1290年春季议会上,共有31份爱尔兰的请愿(包含答复)被保存下来,主要内容是控告爱尔兰的王室官员和祈求国王恩惠。在加斯科尼,现存请愿则主要呈递于14世纪初期,特别是1305年2月召开的那一届议会,以至于国王专门任命了十位主教、贵族和官员进行受理。其中的多数请愿,都是祈求国王的恩惠,包括砍伐王室森林、王室偿还债务、撤销地方判决、王室出资修墙和回避地方管理程序等要求,与爱尔兰请愿的目的相似。这充分表明:爱尔兰和加斯科尼的多数臣民已认可英国王室的最高司法权威。

 

在威尔士和苏格兰这些英国新近征服的地区,推行议会请愿则是为了鼓励当地臣民反对昔日的统治者,进而承认英国国王的统治权威。早在1278年,英国议会就开始接受威尔士的请愿,请愿者多生活在威尔士亲王卢埃林•埃普•格鲁菲兹(Llywelyn ap Gruffydd)统治的地区,而这位亲王近来正武力反抗爱德华一世。根据《英国中世纪议会档案》的记载,在1278年复活节议会上,很可能有三份威尔士的请愿保存下来;在1279年米迦勒节议会(the Michaelmts parliament)上,也可能流传下来一份威尔士的请愿。在苏格兰,爱德华一世使用“最后一诉”(last resort)的概念,阐明其在当地的最高司法权威。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从保存下来的请愿回复推断,苏格兰的请愿不下43份;而在当年秋季议会(the Autumn parliament)上,流传下来的152份请愿更是全部来自苏格兰。概言之,通过受理威尔士和苏格兰的请愿,爱德华一世在一定程度上,使当地臣民承认了英国王室的最高司法权威,由此巩固并扩大了军事征服所带来的胜利成果。

 

最后要指出的是:爱德华一世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包括议会请愿的成功推行,离不开权贵、尤其是王室官员的贡献。因为爱德华一世重用其信赖的王室官员,使他们成为议事会和议会的重要成员。正是在他的统治下,王室官员对英国的有效控制达到了新高度,日后也未曾被超越。他们对议会的控制也不例外,主导处理了其主要事务。具体到议会请愿,其接受者主要由大法官法庭、财政署和财库(wardrobe)的官员组成;审理者主要包括官员、法官和杰出律师,少数低级贵族和骑士会受命出任助手。而王室官员之所以被委以重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保证了议会请愿的受理质量和效率。议会请愿也由此赢得了臣民信赖。

 

由上可见,面对王国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挑战,爱德华一世在注重吸取前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展了一次旨在加强英国王室权威的司法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行议会请愿。可以这样认为:它是英国王室推出的第一种打破王国内部司法隔离的制度,改变了部分地区长期不受王室司法干预的局面。即议会请愿的推行,加强了王室的最高司法权威。所以,在当时来看,英国王室是推行议会请愿的最大受益者。

 

四、英国议会请愿制的成形

 

如前文所述,到了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英国议会请愿具备了比较充分的发展条件。于是,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它得到了初步发展。概括来说,议会请愿的数量不断增长,程序逐步规范,内容日益广泛和类型得到增加,进而提高了自身地位,成为英国议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言之,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议会请愿由一种新生制度,快速发展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规范制度,其基本面貌也由此形成。下面,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论述这一发展,以更好地展现议会请愿制的成形过程。

 

第一,数量的不断增长。爱德华一世于1275年首次召开议会,但由于记录经验缺乏和档案保管不善等原因,在当年召开的两届议会上,仅有一份请愿流传下来;另有其他文件可以证明:三份请愿曾得到受理。从1276年到1286年,保存下来大约61份议会请愿,但已很难确定它们具体属于哪一届议会,也就无法统计每届议会受理请愿的数量。第一批能确定受理日期的请愿来自1290年春季议会,共计33份。而在同年召开的复活节议会上,则共有301份请愿保存下来。它预示着议会请愿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格威利姆•多德就认为:从1290年开始,由于数量的增长,英国议会请愿的历史进入兴盛期。到了1305年大斋节议会,议会请愿的数量更是达到了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顶峰,共有413份流传至今。数量的不断增长,是议会请愿发展的直观体现,也有助于其获得应有的重视。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王室开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规范请愿的受理程序。

 

第二,受理程序的逐步规范。随着议会请愿数量的不断增长,王室开始对其分类处理,由此开启了议会请愿受理程序的规范进程°早在1280年,英国王室就规定:议会请愿应先由相关部门和法庭审理,只有其无法审理的请愿才由国王及其议事会审理。到了1293年,英国王室又发布了一道内容相似的命令。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请愿受理程序实现了标准化。具体来说,它一般包括四个步骤:第一步,在召集议会前发布一份公告,宣布请愿应在指定的一天,以书面形式交到接受者手中;第二步,接受者拣选请愿,剔除其认为不应向议会呈递的请愿;第三步,接受者将剩余请愿按其所在郡打包,然后送至相应的特别法庭审理;第四步,特别法庭将无力审理的请愿,呈请国王及其议事会审理。与此同时,因为国王的边远领地和海外领地也可以呈递请愿,所以议会请愿还被分区受理。例如,在1290年复活节议会上,不仅安排专人接受爱尔兰的请愿,而且分别组建了审理英格兰、爱尔兰和加斯科尼请愿的特别法庭。到了1305年大斋节议会,议会受理请愿的地区已经覆盖了苏格兰、加斯科尼、爱尔兰及海峡群岛。受理程序的规范,有利于增加议会请愿的受理数量并提高其审理质量,是议会请愿制度化的重要表现。

 

第三,内容的日益广泛。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控告王室官员的请愿虽受到王室重视,但并未在议会请愿中占据多数。例如,从1298至1307年,各郡一共呈递了23份请愿,只有7份(不到20%)包含控告王室官员的内容;而在自治市呈递的40份请愿中,仅有3份(不到8%)与之相关。保罗-布兰德则将这一时期议会请愿的内容分为六种类型,第一种是请求国王的恩惠;第二种是祈求国王的赦免;第三种是取得国王的许可;第四和第五种都是恳求国王的司法援助,前者主要面向刑事案件,后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第六种则是寻求国王的补偿。内容的日益广泛,意味着英国议会请愿可以体现各种利益要求,进而受到各地臣民的欢迎和支持。王室也乐于看到这一现象,因为其借此能受理广泛的地方事务,进而将权力的触角伸向王国各个角落。所以,代表广泛的利益,非常有利于英国议会请愿的发展。这一点或许对每一种新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类型的增加。早期的议会请愿多出自个人之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团体开始呈递请愿。例如,在1278年复活节议会上,柴郡民众(the community of Cheshire)就呈递了一份祈求国王怜悯的请愿:他们为了参加临近地区之间的诉讼,而被迫离开自己的家乡,这有违当地习俗和自由的习惯。又如,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呈递请愿的团体包括了郡、自治市、修道院和大学;其中,剑桥大学呈递了4份请愿,牛津大学呈递了11份请愿。再如,据乔治・L.哈斯金斯的统计,从1290至1307年,以郡的名义呈递的请愿有23份流传下来,以城市的名义呈递的请愿有40份被保存至今。与个人请愿相比,团体请愿代表了人数众多的群体,由此引起了更广泛的重视,有利于提高议会请愿在王室和臣民心目中的地位。

 

第五,地位的稳步提升。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得益于前述四点发展,请愿在议会事务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具体来说,数量的增加,使请愿成为议会档案的主要内容;程序的规范,使受理请愿占用了议会大部分工作时间;内容的广泛和类型的增加,则使请愿吸引了王室、议会和社会各阶层的关注。这就有力地提高了议会请愿的政治地位,并深刻影响了英国早期议会的职能。通过研究1305年大斋节议会的档案,弗雷德里克•威廉•梅特兰得出结论:议会是王国最高法庭,其主要职能是司法。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一批学者的赞同。例如,艾伯特•弗雷德里克•波拉德认为:“在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司法、不是财政。”又如,乔治•奥斯本•塞尔斯断言:在13和14世纪,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司法,因为它是一个法庭,一个居于其它法庭和部门之上的法庭。再如,杰拉尔德•哈里森指出:在14世纪30年代之前,司法一直是议会的主要职能。毋庸置疑的是,早期议会的主要司法事务就是受理请愿,各届议会的档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它意味着请愿在议会制度中具有了不可或缺的地位,并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进一步来说,英国议会请愿的上述发展,应主要归功于王国各阶层的支持,因为它充分代表了各方利益。具体来说,王室推出议会请愿,可以平息王国内部的不满和消除王国外部的挑战,进而巩固和加强其统治权威;对教俗贵族来说,参与审理议会请愿,可以增加参政议政的机会,由此进一步提高其政治地位;就广大平民而言,呈递议会请愿,能够获得司法公正和王室恩惠,有助于维护其基本权益。即英国议会请愿的推出,既加强了王室的统治权威,又提高了贵族的政治地位,也维护了臣民的基本权益。正如议会需要处理的各项事务一样,既包含了王室利益,也通常与各个政治共同体息息相关。国王及其议事会对请愿的答复,也由此被视为最终裁决,进而得到了充分尊重和忠实执行。所以,对英国议会请愿的发展而言,王国上下的大力支持是最重要的条件。

 

还需指出的是,通过论述英国议会请愿的初步发展,不难发现在其成形过程中,1290年复活节议会和1305年大斋节议会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说前者标志着议会请愿制度初具雏形的话,那后者可以说标志着其正式成形。因为如前所述,正是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呈递了数量最多的请愿,包括一批团体请愿,并形成了标准的受理程序;其档案也最全面地展示了议会请愿的受理情况。因此可以认为:英国议会请愿制成形于1305年。但应注意的是,这两届议会之所以成为议会请愿成形的主要标志,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的记录保存得比较完整,较好地反映了议会请愿的发展情况。换言之,在其它时间召开的议会,或许也拥有丰富的记录,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研究议会请愿的起源,但它们并未流传下来。

 

此后,以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发展为基础,在一系列有利条件的作用下,英国议会请愿不断向前发展。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14世纪前期,议会请愿正式分为私人请愿(private petition)和公共请愿(common petition)两大类型。前者由个人和团体创制,主要代表了私人利益;后者由下院创制,主要体现了公共利益。到了14世纪中期,受王国内部和外部形势变化的影响,私人请愿在议会中的地位明显下降,逐步改由大法官法庭和王座法庭受理,就此很难在议会档案中找到一席之地。换言之,和下层教士代表一样,私人请愿逐步退出了议会舞台。此后,议会请愿的历史主要就是公共请愿发展、兴盛和变化的历史。概括来说,公共请愿继续得到议会的受理,并逐步成为议会立法的草案和议会档案的核心内容,由此在中世纪晚期的政治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长远来看,议会请愿、尤其是公共请愿,对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随着公共请愿成为王国立法的基础,英国议会开始从司法机构向立法机构转变,进而发挥了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即各阶层的基本权益受到王国成文法的承认和保护,由此为英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最终助推英国完成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这其实是再次体现了请愿的实质:君主与臣民之间的一种利益互动形式。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英国议会请愿始终具有中世纪的特性。因为在双方利益互动的过程中,王室通常拥有更大的主动性;而“请愿”一词本身就意味着臣民请求王室满足自己的愿望。只有在16世纪以后,随着请愿向议案的转变,或者说中世纪的议会立法制度向现代的议会立法制度转变,这一局面才开始改变。当然,仅从它是议案的前身来看,英国议会请愿的历史作用就不应被低估。

 

综上可见,英国议会请愿起源于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具体而言,它产生于1275年,并在此后获得了初步发展,拥有了一定的数量、规范的程序、广泛的内容和多种类型,进而成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议会请愿制于1305年正式成形,受理请愿也成为英国议会的主要事务。进一步而言,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既依赖王室的重视和扶持,又离不开臣民的接受和支持;也正是在各方的合作下,议会请愿在英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

 

在英国历史上,13世纪可以说是一个不断涌现新制度的时代。仅就政治制度而言,前有辉煌无比的《大宪章》,后有影响深远的议会。此外,作为议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议会请愿,也产生于这一世纪。这是偶然,还是必然?笔者认为,这与英国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有着密切联系。具体来说,在当时的英国社会,政治权力的层层分割,使君臣间的实力对比形成一种“均势”,导致王室很难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英国王室的统治方针:与臣民通过协商与合作、而不是命令与强制的方式统治王国。与此同时,在中世纪的整个西欧,无论是教皇国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间、还是各个封建王国之间,都存在着相似的实力对比关系,由此阻止了任何一方的过于强大。这又从外部抑制了英国王权的发展,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罗马教廷与法国王室发起的主权挑战,阻碍了英国王权的扩张。于是,约翰王抛弃协商与合作,导致了《大宪章》的诞生;爱德华一世选择协商与合作,则促成了议会、包括议会请愿的起源。可见,协商与合作的统治方式,是包括英国在内的中世纪西欧各国的主要统治方式,成为新制度在13世纪不断涌现的重要原因。

 

进一步来说,英国君臣之间相对“均势”的实力对比,源自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军事民主制度和土地分配方式,以及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等因素;而封建主义的兴起,又促进了它的发展。结果,虽然英国王室一直在努力确立其公共权威,却因为缺乏职业官僚和常备军这两大统治支柱,而无法在臣民面前树立起明显的实力优势。于是,英国王室在中世纪一直难以使臣民俯首帖耳,进而单纯通过命令与强制来统治整个王国;反而只能通过协商与合作来取得臣民的支持,以统治整个王国。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英国王室推行的各种制度,通常要兼顾和融合各方利益,由此取得臣民的认可与接受,进而拥有持久的生命力。以议会为例,不仅国王及其大臣会向它提出各种要求,臣民也同样会对其抱有很大期望。而议会请愿的起源,也明显地顺应了这一要求。所以,在中世纪英国,君臣之间的实力对比形成“均势”,乃是《大宪章》、议会和议会请愿等新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各方利益的兼顾和融合,则成为这些新制度不断成长的坚实基础。

 

注意到了这一点,我们应能更深刻地理解:英国臣民为什么敢于和能够持续地对王室施加政治压力,外部势力何以不断地向英国王室发起主权挑战,而英国王室又缘何选择和平改革的方式来完善统治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全面地认识英国议会请愿产生的“必然性”一深厚的历史基础,进而更客观地认识其初步发展,最终更好地探讨英国议会请愿的起源问题。

 

刘鹏,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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