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要考点
公司法重要考点
公司担保
1.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2.对内担保,由股东会决议,为公司内部股东或关联人担保提供担保。
2.1排除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2第三人善意判断:有股东会决议,且排除被担保股东,签字人员符合章程。
3.对外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表决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1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且签字同意决议人数符合公司章程。
法人人格否认
1.适用前提是存在因果关系且公司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法人人格否认只针对滥用权利的股东,只适用个案,可作为证据。
2.表现形式:
2.1资本显著不足,明显恶意负债;
2.2人格混同:认定的主要标准是是否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财产;表现形式:横向人格混同;纵向人格混同。
2.3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
2.4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2.4.1主体限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控股股东;
2.3.2具体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丢失,无法进行清算。
2.4.3抗辩事由:非经营管理公司的小股东抗辩,因果关系抗辩。
2.5反向法人人格否认。
3.诉讼地位:
债权人和公司债务已确认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起诉公司同时提起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股东出资形式
出资区分货非货,货币出资进公司,只给他人不算数,
非法资金可出资,追责需要拍变卖;非货出资两原则,
可评估且可转让,出资须转所有权,无权处分判主观,
特殊职务推恶意。股权可做出资项,四个条件须满足,
合法持有可转让,无负担其无瑕疵,履行转让的手续,
符合非货要评估。土地出资很特殊,只能转让使用权,
必须出资以出让,划拨负担可补正,过期不该才瑕疵。
股东出资责任
1.出资瑕疵包括:出资违约;出资不实;增资瑕疵;抽逃出资。
2.出资违约:既包括没完全履行货币出资,也包括没有实际交付非货币出资。
对内责任:股东补足出资,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补足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责任:股东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实:只针对非货币出资没有经过评估作价,虚报价值。
对内责任:补足,连带。
对外责任:补充,连带。
4.增资瑕疵:
对内责任:股东补足增资,负有督促出资责任的董事长和高管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对外责任:股东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在增资范围补充赔偿责任,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5.抽逃出资:基本形式: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对内责任:返还抽逃出资,协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责任:补充,协助者连带。
股东出资期限
1.期限利益中债权人不可要求享有期限利益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2.股东期限利益存在例外情形:
公司破产,股东不受出资期限保护,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
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权代持协议
1.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股代持股协议有效;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属于有权处分,若受让人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股权。
3.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公司债务的清偿由名义股东承担;若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则由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完以上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决议效力
1.决议不成立之诉:由股东、董事、监事等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适用情形:未开会,未表决,出席、持股不达标,未达通过比例。
2.决议无效之诉:由股东、董事、监事等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适用情形:内容违法。
3.决议撤销之诉: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适用情形:行使时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适用情形,程序违法,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