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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把前女友的照片PS换头制作成小卡片,构成什么罪?

2021-07-30 14:19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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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网络不是非法之地,不要在网上传播他人祼照或对他人进行诽谤。传播他人裸照会触犯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如果对其进行诽谤、透露其个人信息,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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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播裸照的罪与罚


00:16


案例:张三女友李四把他甩了,张三气愤地把李四的裸照和不雅视频上传到网上去。

:请问张三犯什么罪?该如何处罚?


01:44


解答张三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首先祼照和不雅视频很有可能是淫秽物品,从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侮辱罪是亲告罪,不告不理。(只有李四亲自告张三才行)


知识点

1.《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①、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

②、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③、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2.立法机关扩张解释:淫秽信息=淫秽物品

3.传播淫秽信息点击量达到两万次以上构成犯罪


真实案例:

今年30岁的张某是外地人,在武汉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上班,案发前一个人租住在洪山区。2011年6月,张某闲着无聊,在黄色网站“某某公寓”上网黄片。截至当年10月24日,张某一共在该黄色网站发了5个黄片。


2012年5月,在公安部网安局的统一调度下,全国30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某某公寓”网络淫秽色情专案展开调查,共抓获管理员和会员2148人,张某也被网警监控到了。当警方将其抓获时,他发送的视频被点击了五万次。张某供称,这个网站有升级制度,级别越高能看到的内容越多,他发帖是为了挣积分升级,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洪山区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法官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涉案电脑。


二、诽谤的罪与罚


03:48


案例:张三将李四裸照P成招嫖图片在网上传播,并附上了李四的电话号码说其从事特殊职业,导致李四最后精神失常。

:张三犯什么罪?

解答张三不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三说李四从事特殊职业,本身就是一种虚构事实,对他人的诽谤。李四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且导致被害人精神异常,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换头祼照是侮辱还是诽谤


05:59


案例:王六想追求王七,可是王七并不喜欢王六。王六非常生气,偷拍王七的照片并将其P成祼照发在网上,想让王七社会性死亡。

:王六该如何定罪,是侮辱还是诽谤?

解答王六构成侮辱罪。诽谤的本质是你所虚构的事实本身就让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说事件本身就令人感到耻辱,裸体本身并非耻辱,只是把裸体示众会带来他人非议,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换头行为还是通过发祼照束侮辱他人,因此构成侮辱罪


知识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1.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三种形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①、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②、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③、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3.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4.诽谤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为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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