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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康民医院友好提示:要有一个遵守合规的经营心

2023-06-16 11:49 作者:自闭症之家  | 我要投稿

南昌康民医院友好提示:要有一个遵守合规的经营心。合计罚款23余万!又一批医疗机构被处罚!因为这2大原因……

器械使用、广告宣传要小心了!南昌通报多家民营医疗机构处罚情况!

合计罚款23余万

南昌通报9家医疗机构处罚情况

又有一批民营医疗机构被处罚了!

南昌晚报消息,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开了111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有9条信息的涉案主体为当地医疗机构,合计处罚金额超过23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被处罚的医疗机构中,除了南昌市第九医院为公立医院外,其余8家医疗机构均为民营医疗机构,处罚原因包括“广告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两大类。

此中,南昌小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既存在“于美团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也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被南昌市市监局合计处罚人民币40000元。

以下是这9家医疗机构的处罚详情:

◆ 南昌安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对此,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院改正,没收违法使用医疗器械,并处3.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南昌美人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南昌鹏爱秀琪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111.96元(广告费用5027.99元的四倍),上缴国库。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云芝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使用医疗器械,并处4.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南昌小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站上发布违法广告,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还发现该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综上所述,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 江西九三关怀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对此,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医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南昌市第九医院涉嫌未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根据相关规定,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院改正,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没款4.5万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星禾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患者发布医疗广告,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公开更正;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罚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近些年来,南昌市一直在强化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例如今年3月,在国家“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工作号召下,南昌市从检查医疗机构广告、标识、标牌入手,通报批评了3家“变更了执业许可证,却没有变更广告宣传、标识用名”的民营医疗机构。

而此次通报,更是佐证了南昌市开展医疗监管工作的查处力度。

监管趋严

多地开展民营医院专项整治工作

事实上,不只是南昌市,近期不少省市地区都在针对民营医疗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打击非法广告方面,今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就声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成都市“医美之都”建设,再今年3月初到5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检查医疗器械使用方面,今年4月,则有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民营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检查、督导抽查和总结提升5个阶段,分3个月,有针对性地检查民营医院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存储情况,重点查看医院是否购进、使用无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是否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

早在2020年9月,国家卫健委就发文宣告,要启动为期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不仅要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打击非法行医,还要全面梳理排查民营医院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查漏补缺,研究建立民营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民营医疗行业的严查严管,已然成为一种趋势。严监管下,医疗机构更应该严守法律底线,以“规范”、“高质量”应对行业千变、万变。

民营医院广告宣传应当注意的11大细节:

一、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发布广告。

申请人可以登陆当地卫生监督机关的网站,下载所需申请表填写并向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窗口人员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时,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建议医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医疗广告,避免出现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后未及时申请审查等违法行为。

二、内容合法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除了要符合法定程序外,还需要内容合法,一些法律明令禁止出现的广告内容一定要避免。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整理出下列法律上明确禁止的出现的广告内容(请仔细阅读):

1、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①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②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④淫秽、迷信、荒诞的;

⑤贬低他人的;

⑥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⑦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2、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3、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4、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5、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④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⑤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⑥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⑦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⑧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⑩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6、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7、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8、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10、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①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③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④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1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由于医疗事业本身的严肃性和特殊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在发布广告时,必须十分谨慎,且合法合规,不可擅自发布法律禁止宣传的内容以误导患者,不然不仅损害自身形象,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民营医院使用医疗器械时应该注意的4大细节:

医疗机构使用、购买医疗器械时的注意事项:

1、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否合格;

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医疗器械的身份证,经营使用未取得合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是要吊销营业执照的。

所以民营医院使用的每个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确保有合格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设备的注册证审核相对简单,只要在采购时注册证符合要求即可。

一般情况下,厂家对自己的产品的注册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民营医院和供应商也有相应的管理软件做效期提醒等。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2.是否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

超经营范围经营,指供应商的医疗经营证件的经营范围里,没有其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分类范围。对供应商来说,这是非法销售;对民营医院来说,是非法使用。这种情况是必须避免的。

其实一般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是不会主动超范围经营的,因为如果超范围经营是要处以罚款,且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业。

而且按工作规范,民营医院的采购老师在索证时会做严格的资质审核,不会出现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但在实际民营医院采购中,还是有挺多没有严格执行索证的资质审核流程。其原因有两个:

● 不知道资质需要审核的确切原因和审核方法;

● 没有严格执行资质审核。

建议一定要详细了解和严格执行审核资质,这样药监局在抽查时才不会出现问题。

3.是否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已使用的医疗器械;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已使用”的医疗器械,指的其实就是“二手”医疗器械,17年10月,国家拟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管条例》进行修改,新增了“已使用”该句,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进口医疗器械的二手产品等经营“乱象”。

4.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未消毒的医疗器械;

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

1、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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