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一
第一章 总论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①国家意志性②国家强制性③规范性/利益导向性④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普遍约束性/普遍适用性。
4.法的分类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通法③一般法和特别法④实体法和程序法⑤国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
5.法的主要渊源
①宪法by全国人大②法律by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③行政法规by国务院④部门规章by国务院各部门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by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⑥地方规章by地方人民政府⑦特别行政区的法by全国人大制定or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⑧国际条约。
6.法的效力
①生效时间: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生效。
②终止时间:明确规定终止时间,相应的国家机关发文宣布废除某些法律,新法取代旧法,完成一定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旧法内容与新法矛盾时旧法相关条款自动终止生效。
③国内空间效力: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有效,地方性法律法规在管辖地区有效。
④适用对象:属人主义(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属地主义(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的人),保护主义(损害本国利益的人)。
7.法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从新从轻
①根本法>普通法②上位法>下位法③新法>旧法④特别法>一般法。
8.法的效力冲突解决方式:谁制定谁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应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在该地区适用。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律与法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9.法律部门及其内容
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含有关国家机构机构的产生、组织、职能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②民商法:有关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③行政法: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Eg《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④经济法: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等)。
⑤劳动法与社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
⑥刑法: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处罚方法。
⑦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非诉讼程序法)。
10.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1.法律内容
法律主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2.法律客体
①物。包括自然物(土地、矿藏、森林),人造物(建筑、机器),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和有价证券(支票、股票、债券),有体物(电力、天然气),无体物(权利)。
②人身和人格。包括人的头发、血液、器官等物质,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③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通常有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物质载体形态。
④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⑤行为。法律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活动,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等。
13.法律事实
①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发生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②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现象(台风、洪水)、社会现象(革命、战争、重大政策变动)。
③法律行为。以法律主体意志为转移,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行为与非意思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14.法律主体
①自然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③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④国家。
15.法律主体资格
①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产生,至死亡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伴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着法人的终止而消灭。
②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先有权利能力,再有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代表有行为能力。
1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⑩赔礼道歉。
18.行政责任
①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刑事责任
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②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③附加刑可作为补充,与主刑一起适用,也能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