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自用】法考主观题刑法模板(刑法总论)
1.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结论在词语的含义射程范围内,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
类推解释——结论不在词语的含义射程范围内,明显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
2. 两阶层体系
违法阶层: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责任阶层: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无罪过事件——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3. 定罪方法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事实【事实无法查明,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
结论——有罪或无罪【小前提要符合大前提,不要求小前提与大前提保持一致,大前提为A+B,小前提为A+B+C,小前提符合大前提】
4. 危害行为:有体性(思想无罪)、有意性(梦游、癫痫)、有害性(侵害了法益,同性恋不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行为是否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的行为开创了新的危险,但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符合违法要件,但是可以根据紧急避险或者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免责)
l 被害人自陷风险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未成年、精神病)、控制能力(意志自由)——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不构成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5. 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的判断)
(1)对监管源的监管义务
A.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
B.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监护、监管关系)
C.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A. 特定关系产生的义务:
a)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b)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产生的保护义务;
c) 基于合同产生的保护义务;
d)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了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B. 特定领域的义务:
a)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b)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6. 因果关系
(1) 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A. 如果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B. 行为制造的危险是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如果行为遵守了注意义务,则是法律允许的风险
(2) 结果——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A. 结果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能是假定的结果(假定的因果关系)
B. 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规范包括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规范保护目的理论)
C. 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管辖范围,则该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3) 过程——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A. 故意的作为犯:
l 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100%)+行为2(100%)=结果
多个行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l 双重的因果关系:行为1(50%)+行为2(50%)+没有意思联络=结果
多个行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B. 过失犯
a) 行为:行为违反注意义务,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b) 结果:产生的危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c) 过程:若履行了作为义务,则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若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可能性,则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即排除因果关系)
C. 不作为犯
a) 只要作为义务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就会避免结果发生,则结果的发生可以归属于不作为行为人;
b) 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依然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则结果的发生不能算到不作为头上。
7.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8. 正当防卫
(1) 起因条件:客观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
(2)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判断
(3) 意思条件:防卫认识不要说、防卫认识必要说(*偶然防卫)
(4) 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是第一位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标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9. 紧急避险
(1)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危险(*假想避险:有过失,过失犯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2)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3) 意思条件:具有避险认识(*偶然避险)
(4) “不得已”条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选择,仅限攻击型紧急避险
(5) 限度条件:超过必要限度+不必要损害→避险过当(标准:保护法益≥损害法益)
10. 犯罪中止
(1) 自动性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2) 中止行为条件:行为终了的犯罪中止要求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3) 有效性条件:实行终了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1. 罪名关系
(1) A与非A:不可能想象竞合,也不可能法条竞合
(2) A与B:不可能法条竞合,可能想象竞合
(3) A与A+B:法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