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八十七:研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三十七章 导论
1、对土地所有权的各种历史形式的分析,不属于本书的范围。我们只是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假定,农业和制造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这种资本家和其他资本家的区别,首先只在于他们的资本和这种资本推动的雇佣劳动所投入的部门不同。对我们来说,租地农场主生产小麦等等,和工厂主生产棉纱或机器是一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农业这样一个假定,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生产的和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因此它的下列条件,如资本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个生产部门向另一个生产部门转移的可能性、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等,都已经完全成熟。我们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在后一场合,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转化成的形式。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是以劳动者被剥夺劳动条件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被剥夺土地并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因此,如果有人提醒我们说,从前曾经有过,或者说现在还有其他一些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农业形式,那么,这对我们的阐述来说,完全是毫不相干的指责。只有对那些把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不是看做历史的范畴,而是看做永恒的范畴的经济学家来说,这种指责才会有意义。
对我们来说,考察现代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我们要考察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不作这种考察,对资本的分析就是不完全的。这样,我们的研究仅限于真正的农业上的投资,即人们赖以生活的主要植物性产品的生产上的投资。我们可以谈谈小麦,因为小麦是现代的,资本主义发达的各民族的主要食物(或者,不谈农业,而谈谈采矿业,因为规律是一样的)。
2、亚·斯密的巨大功绩之一在于:他说明了,用于生产其他农产品(例如亚麻、染料植物)和经营独立畜牧业等等的资本的地租,是怎样由投在主要食物生产上的资本所提供的地租决定的。在斯密以后,这方面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进步。我们可以指出的某些限制性的或补充性的东西,也是属于土地所有权的独立研究的范围,而不属于这里的范围。因此,凡是同用来生产小麦的土地无关的土地所有权,我们就不专门谈论,而只是为了举例子有时才提到。为了全面起见,必须指出,在这里,只要水流等等属于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
注:土地的广义定义可包括一切自然资源。
3、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做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用这些人使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这样一种法律权力来说明问题,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土地的这种使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占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在论述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一册第二十四章),我们已经看到,这个生产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产者从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依附农、农奴、奴隶等形式上)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正像这种垄断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对群众的这一或那一剥削形式上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一样。不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同马尔克公社并存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成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凭经验的和刻板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它]使这种联系发生如此严重的解体,以致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简单地说,就是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而这种附属物,像我们以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在产业资本家自己及其理论代言人同土地所有权进行斗争的热潮中,曾被斥责为无用的和荒谬的赘瘤。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才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变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完全贫困化为代价而取得的。
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开发场所,作为对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开发的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还是为森林等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租借给租地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进行支付。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其次,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
5、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等。我在别的地方,曾把这样投入土地的资本,称为土地资本。它属于固定资本的范畴。为投入土地的资本以及为土地作为生产工具由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但这种地租不构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如果系统地论述土地所有权——这不在我们的计划以内——,土地所有者收入的这个部分是应该详加说明的。在这里,稍微谈一谈就够了。在农业的通常的生产过程中,比较短期的投资,毫无例外地由租地农场主来进行。这种投资,和一般单纯的耕作一样——只要这种耕作在某种程度上合理地进行,也就是说,不像以前美国奴隶主那样对土地进行野蛮的掠夺(不过为了防止这一点,土地所有者先生们得到契约的保证)——会改良土地,增加土地产量,并使土地由单纯的物质变为土地资本。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的价值。投入土地的较长期的,即经过较长时间才损耗尽的固定资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领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的。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就要作为实体的即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偶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这就是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力图尽可能地缩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签订新租约时,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论他是把土地租给那个曾实行改良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租给另一个租地农场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涨;或者,如果他要出卖土地——我们马上会看到,土地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土地的价值现在就要增加。他不单是出卖土地,而且是出卖经过改良的土地,出卖不费他分文的投入土地的资本。把真正地租的变动完全撇开不说,这就是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们的地租不断上涨,他们土地的货币价值不断增大的秘密之一。这样,他们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他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但这同时是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租地农场主避免进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内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而且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不断地被谴责为合理农业的障碍,进行这种谴责的,在上一世纪有詹姆斯·安德森(现代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同时又是实际的租地农场主,当时的著名农学家),在今天有英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一些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