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特斯拉维权事件升级 律师怎么看?

2021-05-07 17:38 作者:选车网  | 我要投稿


5月6日,上海车展维权女车主正式起诉特斯拉,因特斯拉全球副总裁陶琳发表不实言论,塑造原告职业车闹形象,要求特斯拉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至此,特斯拉维权事件已经由一起消费者维权事件,进入到司法程序。而在律师行业中,也表达了不同维度的观点。

数据仍是核心 法律讲的是证据

目前,这起事故的焦点依然聚焦在真实的数据上,因为判断特斯拉是否刹车失灵的关键证据就是数据,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证据是第一位的。对此央视评论员指出:“数据是一个关键的角色,因为最后要鉴定这个事故,它的核心在于事故责任到底是谁,映射在整个的数据里面。”

近日,两位上海律师也就特斯拉维权案发表看法:“鉴定可能是判定责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用户在诉讼中应当要求特斯拉公司立即披露用户行车数据的原始信息,并做无人为篡改的承诺。如果证明产品性能异常确系软件缺陷或硬件故障,则法院应会支持用户要求退换货并赔偿的主张。”因此,真实完整的行车数据与第三方鉴定的结果,是案件的关键点。

目前,虽然特斯拉方面已经通过地方相关监管部门对数据进行公布。但据张女士表示:特斯拉与此前给出数据有所出入,并且数据内部存在众多疑点。其中便包括分别为45.9bar、92.7bar、140.7bar的制动缸压、碰撞前118.5km/h的时速、819.5°方向盘转向角度,以及大量数据的缺失,数据的真实性仍有待确认。

特斯拉提供数据遭质疑,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但车主与特斯拉仍旧未能就第三方机构鉴定协商出结果,也让事情陷入僵局。张女士的顾虑是,对特斯拉委托的第三方鉴定真实性、公正性存疑,生怕自己掉进“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精心设计好的“陷阱”。而特斯拉方面则咬住张女士不接受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在舆论上占据优势。

对此,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表示:“整个事件是一个车辆质量的问题,不是事故责任。有人说,目前国内还没有任何第三方机构能够检测出特斯拉刹车失灵的具体原因,因为还没有标准。个人不同意这个观点。鉴定要解决的是车辆质量问题,不是事故原因。刹车系统有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鉴定得出结论。退一步说,就算智能汽车的刹车系统有特殊性,鉴定机构也可以作出保留意见。对此保留意见,法院可以根据裁判规则作出补充认定。”由此可见,谁能率先提供证据,谁将在此次事件中占据优势。

公开数据是否侵犯车主隐私?

此外,特斯拉未经车主同意发布行车数据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也是当下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曾在央视节目上直言:“未经用户数据权利人本人的同意,它把这个数据对外公布,我觉得这个行为侵害的是用户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针对隐私权的界定,朱巍表示:“《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了,其中把隐私权个人信息,有一个独立成章的规定,就直接或间接可以识别到自然人身份特征的这部分信息,就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这个人,这个车主是谁?现在大家都知道。这个部分数据所有权是谁呢?一定是车主的。之所以特斯拉掌握,是因为车主在开车的过程中,需要特斯拉来拿一些信息走,为自己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并非这个数据是公共数据,同时所有权也不在特斯拉,所以未经用户数据权利人本人的同意,它把这个数据对外公布,我觉得这个行为侵害的是用户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对于数据的所有权,特别是能够直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这部分信息,朱巍则指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用户本人的,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是有一块的数据,不可识别到自然人身份特征的,这部分数据属于大数据,大数据性质一般认为数据知识产权,这部分信息是特斯拉的商业秘密。当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和平台合同的权利,以及用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时候,所有的权利都比不上用户的所有权。因此特斯拉必须依法依约,要把这个数据给到用户的手中。”

在朱巍看来,在物联网的时代中,智能汽车企业不能单从数据安全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安全优先更应该是背后的核心。而对于特斯拉的逻辑,朱巍表示:“特斯拉还没有承认,这部分权利是它应当尽的义务,车主可以选择要或者不要。车主不要,本身也是在行使权力,但有一天索要数据,特斯拉必须给车主提供一个渠道一个接口,所有的信息,都应该随时随地可以拿到。双方要遵守一个约定,这个约定在购买车的时候,就应该规定的很清楚。”

由此可见,对于特斯拉未经允许公开车主行驶数据,确实已然侵犯到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甚至还同步侵害到了消费者对于行驶数据的所有权和知情权。毕竟当车主索要车辆完整行驶信息时,特斯拉也并未及时给出。

假设失灵不属实 女车主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当然,事件存在特斯拉刹车失灵并不属实的可能性。对于该种可能性,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表示:“基于一个北京刑事律师的执业经验和研究,分析得出该案跟敲诈勒索‘像极了’。”

“整个事件像极了‘维权型’敲诈勒索,是因为其符合三个条件:(一)不合理地故意夸大甚至彻底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二)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向商家索要经济赔偿;(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张永华对维权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了解读。

张永华还引用《检察日报》文章:“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维权型’敲诈勒索行为人虽然声称其权益受损,但通常不会提出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进行质量鉴定,甚至当商家或工商部门提出此要求时,其往往持抵制态度,一味地索要赔偿。故由此看出商品或者服务可能本不存在问题,进而可以推定行为人“维权”是假,非法索要钱财是其真实主观心理。”

对此,张永华律师指出:“在尚无任何证据的基础上,车主要求退车退款的诉求金额已经巨大了,如果此时走司法程序要求索赔很可能对车主不利。”

然而,在其他律师和法律人士看来,张女士目前的主张合理合法,并不构成维权型敲诈勒索。

刑辩律师毛立新就举例表达了不同观点。“比如2008年著名的三聚氰胺事件,郭某向雅氏集团索赔300万,结果因敲诈勒索罪一审判有期徒刑5年,经过两次再审,才被宣告无罪。”毛立新表示:一般而言,维权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拥有一定的权力基础,没有使用威胁等手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三聚氰胺案的改判,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由此可见,目前刹车失灵与否并不是决定特斯拉女车主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决定因素,采取舆论监督的方式也并无过错。存在分歧的根本点则在于,车主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

写到最后:

目前,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进入司法程序,但实际上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是多维度的。从律师行业的观点来看,首先全面真实的数据是核心之一,但这个数据的真实性该如何判断,由谁拍板悬而未决。另外一方面,在汽车产品的维权案例中,消费者似乎一直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张女士过激的行为显然又触犯了治安法。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如何在正当维权和违法维权间权衡利弊,是法律界讨论的重点。


特斯拉维权事件升级 律师怎么看?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