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書評
本週因為期中考,沒辦法寫一些讀書摘要與心得,遂決定拿史導報告頂替
書目:李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西元六世紀的「劉輝案」,一場丈夫通姦並家暴妻子蘭陵長公主,遂使之流產致死的案件,由於案件牽扯殺害皇族與百姓連坐,使之錯綜複雜。因此在判處施暴者、情婦與其親戚的刑罰時,以遵守父系倫理的官員和維護皇權保護公主的太后勢力,雙方開始了法律與刑罰輕重的論戰,而論戰過程中雙方對於案中人的身分討論牽扯到連坐、兩性法律責任等問題,開啟作者對於在胡漢政權競逐之際傳統儒家的婚姻與家庭倫理變化的探索。因此本書藉由本案所牽扯的兩性的法律責任如通姦、婚姻暴力和夫家認同等為切面,在儒家倫理法制化的背景下與誰是專制權威的代表等問題進行討論。
本案肇始之因通姦,自秦漢以降觸犯者須受法律制裁,南北分治後,北方政權不似南方政權繼承晉律,對通姦判處較輕,而是承襲鮮卑社會對通姦嚴峻處罰,後來則有減輕。而且通姦之罪男女有別,對於姦夫,唯有牽扯到儒家倫常或政治糾紛才可能判死刑,也因此盛行妒婦的社會風氣,以妒防姦;對於淫婦不像明清時施以嚴刑峻法,受刑與男性通姦相似,除非遇到亂倫的情況。而對於婚姻暴力的判決,從性別來看,如果女性對家中婢妾施暴,則案情常被隱匿,若對丈夫施暴則有可能受到懲罰,且在南方子女有義務舉報母親;而從法律程序來看,保辜和非公室告,前者因延後判斷傷勢,不利於受暴女性,後者以維護父至尊的倫序為主,女性與子女只能容隱無法告發施暴者,但在北方若是母親施暴,子女卻可以選擇容隱不告發母親,是故此時對於女性暴力看法以南方較為嚴厲。
容隱對象的判定,如同連坐一樣,需要依賴五服的身分關係,來判斷是否會牽扯案件。而婚姻本身會改變女性的家族認同,從娘家轉移到夫家,再從先前離婚避禍等案例來看,婚姻存續才是連坐成立的條件。因此在議論劉輝案時,遵守儒家倫序的官員認為案中通姦民女與長公主,皆應以認同夫家為主,所以作為娘家的太后不因長公主之死過度懲罰通姦人士。然而官員的意見不被朝廷採納,案件最後仍由代表皇權的太后定奪,雖在中國古代皇權介入司法本身屢見不鮮,但因為本案的太后以女性的身分介入,使作者以性別視角分析北魏鮮卑政治傳統,發現女主政治早在拓跋氏族部落入主中原前可見端倪,也形成北魏歷代太后攝政牝雞司晨的政治底色,因此靈太后為死於劉輝之手的女兒長公主抱屈,而拒絕接受支持父系禮法官員的意見,亦是此政治底色的體現。
回到歷史脈絡以及前文所述,漢唐之際父系倫理法制化在通姦與婚姻暴力,夫尊妻卑的現象仍不明顯,但在連坐或容隱方面比較明確用來規範女性的夫家認同,不過父系倫理法制化並非是由皇權主動推動的,而是有選擇性的,劉輝案太后的決定即是一例;聯想現代,作者以一個婦女史研究者,提出女主課題不該只限於研究,而是分析女性在法律上處境,或是作為掌權者有多少女性意識,並反思當前的法律在性別方面仍有改善的餘地。
書評:
問題意識的帶入與書寫布局
這本小書是李貞德教授早期從事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的成果。本書開頭的所用的楔子令人耳目一新,不論是談及現代人對婚姻與家庭暴力的看法,讓人反思現代與過去的相似性,以及當代婦女運動所爭取修正法律中「父尊母卑」的訴求;還是引用來自東晉時期的例子,謝安夫人劉氏因謝安想納妾,遭劉氏拒絕,謝安的姪子與學生於是用周公的詩於揶揄她,所以劉氏便回以不平之鳴:「周公是男子,相為爾;若使周姥撰詩,當無此也。」雖然此例很有可能是時人杜撰,但為何時人杜撰這個故事,便可連結到當時妒婦盛行的社會風氣,與社會制度、價值觀,以及最重要的是以誰的立場書寫歷史,如果制禮作樂的是周婆,那會是他的故事「History」,還是她的故事「Herstory」?同樣地古代的「婦女團體」該如何以女性立場影響或修改制度?本書便緊扣這些問題意識,並深入淺出地帶著讀者逐一回答那些問題。
首先,本書第一個「悲劇」發生了,劉輝案牽扯出許多當時社會風氣、規範制度等問題,如本案所牽扯的法律責任如通姦、婚姻暴力和夫家認同等,再加上遵守父系倫理的官員和維護皇權保護公主的勢力之間的法律論戰,使案件錯綜複雜,不過作者將構成本案的法律爭議條分縷析成書中幾個主要的章節。
接者,以這些法律爭議為主題的章節,基本上遵循一個敘述框架,及首先補足該法律爭議源自哪個時期與當時的脈絡,再援引與劉輝案年代相近的其他案例,從男女雙方各犯下相同的罪刑與之後的判處罰則,相互比對其共性與差異性,推論出當時社會風氣是如何看待這些刑罰;同時也把視野拉到分屬胡漢政權的南北兩地,從承繼不同社會脈絡的政權如何看待同樣的罪責,並且做出怎樣的處罰,而這其中如同作者所說,這樣的不同點,能夠作為觀察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切入視角,並且看出北方鮮卑政權從儒家化的法律的某些部份另闢新路。除此之外,各個章節之間關連性極強,因為作者所在例子的安排,往往可以連結到下一個章節的主題,使得本書的閱讀體驗十分輕鬆,不似其他書寫魏晉南北朝的著作,需要不斷釐清研究客體的脈絡,在得出結論前已經深陷複雜的南北朝門閥世界。
最後,作者在書中最一段舉唐朝另一位牝雞司晨的女主武則天,在儒家倫理法制化的改革中融入女性意識,以女性自身經驗完善禮法,就如同回答作者在楔子中引謝安夫人劉氏的不平之鳴:「周公是男子,相為爾;若使周姥撰詩,當無此也。」如果有周婆,她會怎麼做?我想這位女皇帝的作為,已經回答這個問題。雖然本段的時間脈絡似乎與前段連結性不強,頂多主題同樣是牝雞司晨,但考慮到南北朝是大唐盛世的奠基者,尤其大唐是繼承北魏的建制與遺風,書中這樣的安排不可謂不巧妙,但如果能夠增加兩段之間的脈絡,或是提供可能的解釋,就能使本章不會太過突兀,而且更能體現漢唐之際的轉變。
立足過往前人的成就結合婦女史的視角
過往的學者在研究紛繁雜亂的南北朝時期,常以制度史與法律世家史為主,並且已經能夠大致勾勒出漢唐之際的法律與倫理轉向。不過作者的研究取向偏向從法律個案中探查,雖然當時歷史記載都使以男性書寫為主,而且過往學者不太重視的婦女立場,但作者仍能夠保持著性別意識看待判例中的女性,一如卅年前,瓊·瓦拉赫·斯科特提出「性別可以做為有用的史學分析範疇」之後,期此變成北美漢學界一個熱門的研究課題,成果頗豐,而且性別史的概念改變傳統史界的敘述模式,時至今日,她對再思考性別的概念,認為其是集體想像並用以做為某個政治目的或社會目的,其目的不論是為了國族或家庭。而在此過程中,是以性別(gender)為性(sex)與性別差異(gender differnces)賦予意義。雖然案例中的女性,是因為與當時社會風氣不合才有機會留名史書,不過在婦女史的研究往往需要關注沉默的大多數,從法律衝突中看出漢唐之際的婦女地位變化,也因此作者更能夠貼近當時的常民生活、社會風氣與「她的故事」,闢出一部以女性角度為主的中國法律史。
從現代的問題在古代找尋答案
在本書出版時,台灣社會正在面臨許多關於婦女與家庭的法律改革,我想這就是為何,作者本書的前後段連結現代,雖然當代的社會不像古代皇權社會為了穩定社會與倫理秩序,以死刑處罰通姦與婚姻或家庭暴力,更不會有連坐或容隱等法律規定,但因為這些法律制度所形成的夫尊妻卑觀念的幽靈,仍然徘徊在華人社會。所以作者在補足其脈絡的同時,也提出作為一個婦女史研究者,不該只限於研究歷史上的女性的議題,而是能夠聯想現代,分析女性在法律上處境,或是作為立法者有多少女性意識,並反思當時的法律改革中在性別方面,是否許多改善的餘地。
史料取用與人物案例侷限性
為了使書中的某些案件中的人物能夠被聚焦在各章節的法律史議題中,往往使其被去脈絡為案件中單純的當事人,其背後的人際網路,礙於篇幅沒有更詳細的描述,然而忽略當事人的人際網路才有可能是產生案件的原因,而非所犯之罪,就有倒果為因的瑕疵了。因為南北朝世族婚姻十分繁雜,牽一髮而動全身,當事人可能由於政治環境或個人性格等更深層原因,而被羅織罪名,所以個人認為不太能夠使用個人與制度之間的角度來詮釋整個法律史的變化,而是在書寫過程中把門閥世族的互動關係考慮進去,形成個人、社群與制度或倫理之間的討論框架,才能使論述更加完整,而不是將某些世族與平民齊頭式的討論,此為後進拙見,若有問題,還請見諒。
後記:
李貞德教授在本書所秉持的精神,即從古代找尋今日問題的答案,這個精神在她日後醫療史研究轉向中始終不變。而這個轉向有個小故事,是從她口中親耳聽見的,當時她在美國考完博士面試後,被教授問到為什麼妳做的主題的女人都在殺人啊(妒婦殺人,或是妻妾鬥爭)?女人不是應該生小孩嗎?這個問題李教授當下沒有答案,一回到台灣,史語所剛好要開始做醫療史的研究,於是李教授便用了二十年的研究來回答這個問題,及漢唐之際關於女性生育、房中術與求子方等研究。
其實聽李教授演講很像機關槍打在臉上,字字珠璣,足見其學術功底
累哇歷史 2020.11.10
可以拿來練文言文的史料原文
《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七第十六》: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奸亂耽惑,毆主傷胎。輝懼罪逃亡。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余如奏。」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冢役免役,奴婢為良。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奸,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天慈廣被,不即依決,雖恕其命,竊謂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後決從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昔邴吉為相,不存斗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罪止於奸私。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役。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相隱』之謂凡罪。況奸私之丑,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案律,奸罪無相緣之坐。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於朝,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駟馬不追。既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