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8:刑事证明标准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8: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55条)
一、犯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考点提示】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诉解释》第72条第2款)这意味着,为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证明标准可以略低一些。

题目:
甲乙为某大学室友,甲因盗窃乙的手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某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材料包括:1.甲的供述。侦查阶段,甲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在审判阶段,甲称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拒不认罪。公诉人向法庭随机提交了三次侦查讯问录像,均显示侦查人员没有对甲非法取证。2.乙的陈述。乙说和甲关系不错,如果早知道是甲干的就不报警了,愿意原谅甲的所作所为。3.丙的证言。丙为甲乙大学室友,称自己进宿舍时看到甲打开了乙的抽屉,发现自己正在看他,甲马上关上了抽屉,神色慌张。4.宿舍楼道内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案发时,在丙进入宿舍不久,甲就从宿舍出来,怀里抱着一个包,快速跑走,不断向后回头查看。5.手机壳。侦查人员在甲乙丙宿舍地板上提取到乙丢失手机的手机壳,经过勘验,手机壳上有甲的指纹。6.学校门口回收手机的小贩丁的证言。丁说甲案发次日将一个手机卖给了他,手机品质不错,以6000元成交。手机现在已经多次转手,无法找回了。丁所说甲卖给他的手机的品牌、颜色与乙所丢手机一致,但甲称是自己在案发次日路上捡了一部手机卖给了丁。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材料包括:1.甲在学校一贯表现的情况说明。证明甲一向品学兼优,乐于助人。2.甲同班同学的联名信。甲同班同学32人联名请求法院对甲从轻处罚,给他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
请综合本案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判断,甲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解析:
本案中,控辩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对于控方提交的材料:1.甲的供述属于被告人供述,言词证据。甲声称自己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公诉人向法庭随机提交了三次侦查时讯问录像,显示没有对甲非法取证。但这三次录像属于随机提取,不能完整地证明整个讯问过程是否对甲发生过刑讯逼供。2.乙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乙说与甲关系不错,表示谅解甲。但却不能直接证明甲实施了盗窃行为。3.丙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言词证据。丙声称看到甲打开了乙的抽屉,但是无法证明甲盗取了乙的手机。4.宿舍楼道内的监控录像属于电子数据,实物证据。该证据显示甲从宿舍出来快速走掉,但无法证明甲实施了盗窃手机的行为。5.手机壳属于物证,实物证据。该手机壳上有甲的指纹,但只能证明甲触摸过手机壳,无法证明甲实施了盗窃手机的行为。6.丁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言词证据。丁说甲将手机卖给了他,虽然该手机的品牌、颜色与失窃手机一致,但无法证明该手机即为乙的手机。此外,甲称手机是在路上捡到的,目前无法证明丁所收购的手机就是乙失窃的手机;对于辩护人提交的材料,不论是甲在学校一贯表现的情况说明还是同学们提出的联名信,这和甲涉嫌的盗窃犯罪事实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它们不是证据,只是对甲量刑时考虑适当酌情从轻的一种参考材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我国的证明标准要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控方提交的若干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的证明甲实施了盗窃乙手机的犯罪行为。将这些证据综合起来,无法令人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甲实施了盗窃行为。辩护人虽然提供了两份材料,但这两份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仅仅是与量刑有关的参考材料,可以不作考虑。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甲实施了盗窃乙手机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故,从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疑罪从无的裁判准则,法官应当认定甲不构成盗窃罪,对其宣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