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商法小案例(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后果,股权二次转让)

1.有效。李四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海处置其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行为。因此,李海和小九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对实际出资人李四而言,其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李海承担责任。
2.可以。赵六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五第一次股权转让成功后,该股权即归属于赵六。王五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孙琪不知情,并且支付股款、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可以取得该股权。而受让人赵六只能依据其与王五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向王五主张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