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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商法小案例(股东回购请求权,合并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权和请求权)

2022-07-31 00:04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若李某坚决反对公司合并决议,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2.南星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若南星投资公司与北辰投资公司合并,南星投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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