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被批准逮捕,涉嫌强奸罪实锤!
就在刚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可怜的塔利班,吴亦凡在看守所里都抢了你们的热搜。。。
我在上一篇关于吴亦凡的文章《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2456576》中说,广大吃瓜群众可以盯紧这个37天。
如果下一步朝阳公安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吴亦凡,并且检察院批准了,那么吴亦凡先生的强奸罪嫌疑是基本没跑了。
这才过去了20天不到,批捕就来了。可谓是大快人心呐!给朝阳区检察院的效率点赞!
请允许我高唱一曲“今天是个好日子,心想的事儿都能成”。
吴亦凡的无罪可能性彻底无限接近于0。
刑期打底3年,能不能站上10年就看吴亦凡争不争气了。

希望大伙尤其是他的粉丝继续给他加油鼓劲,一定不能辜负人民群众的殷殷期盼


。

还有一个广大吃瓜群众一直担心的问题,吴亦凡这么有钱,会不会请最厉害的律师取保出来?
现在大伙可以放心了,没可能。
吴亦凡接下来的结局已经可以预见了:在看守所待到法院判完,期间可能会得咽喉炎或肛瘘,然后去监狱服完刑被驱逐出境。

接下来说点法律知识。
自2018年检察院开展捕诉一体的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批捕权和起诉权就已经归于一个检察官行使。
在捕诉分离机制下,粉丝们可能还不会死心。
但在合一时,吴亦凡今天和以后面对的都是同一个检察官,一旦批捕成功,则检察官观念已形成,很难改变。
何况吴亦凡这么大的案件很可能是上过检委会讨论通过的。
同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特别是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更应该逮捕;
第三,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最核心的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吴亦凡强奸1名女性已经查清了,也有可能还祸害了不止1名。
如今该来的总算是来了。
正道的光,照在了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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