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与溯及力的三种观点

【既判力】与【溯及力】的三种观点
1、虚构案例
主人公1:张大爷
事件经过:从高风险区跑回家,导致疫情传播
最后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抓
ps:该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到7年。
一审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从2023年1月8日起,变更为【乙类乙管】
上诉,被释放
主人公2:李大爷
同样的事件,判了2年,判决已经生效,没有上诉,导致还要继续服刑
出来后,还会有犯罪记录
2、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命运,如何看待?
涉及【已经生效的判决】与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1)对行为人有利的修改,可以溯及既往
对行为人不利的修改,不可以溯及既往
(2)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对行为人不利的修改,不可以溯及既往
从轻——对行为人有利的修改,可以溯及既往
(3)但是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则不能改判
理由是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
(4)正说
例如德国法律
认为【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
(5)反说
例如西班牙、意大利法律
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不管判决有没有生效,都可以溯及
即【溯及力的效力高于既判力】
(6)折衷说
如果新的法律是一种除罪化规定,则
【溯及力的效力高于既判力】
如果新的法律只是弱化刑罚,并没有说不构成犯罪,则
【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