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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小贴士(七十九)寡头(九)

2021-07-31 17:27 作者:大桥_流水  | 我要投稿

针对寡头的公共政策

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一是,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这个原理直接适用于寡头市场。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寡头之间的合作是不合意的,因为它使产量太低而价格太高。为了使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水平,决策者应该努力使寡头企业竞争而不是合作。我们来考虑决策者如何这样做,并考察这个公共政策领域所产生的争论。

贸易限制与反托拉斯法

政策限制合作的一种方法是通过习惯法。一般来说,合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部分。企业和家庭用合约安排相互有利的贸易。在这样做时,他们依靠司法制度来履行合约。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都认定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减少产量并提高价格,是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因此,他们拒绝执行这类协议。

最有名的反托拉斯法是1914年的《克莱顿法》。根据这个法律,如果一个人可以证明他受到限制贸易的非法协议的危害,他可以提出控诉并得到三倍于他所受损害的赔偿。这种三倍于受损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私人用法律诉讼去反对合谋的寡头。

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的争论

长期以来,许多争论集中在反托拉斯法应该禁止哪一种行为的问题上。大多数评论者一致认为,竞争企业之间的固定价格协议应该是非法的。但反托拉斯法一直被用于谴责一些影响并不明显的经营做法。下面我们考虑三个例子,这期,我们先来讲第一个例子。

转售价格维持  有争议的经营做法的一个例子是转售价格维持。电子产品公司以300元的价格把录像机卖给零售店。如果电子产品公司要求零售商向顾客收取350元,就可以认为该公司进行转售价格维持。任何一个收取的价格低于350元的零售商都违背了它与电子产品公司的合约。

转售价格维持似乎是反竞争的,所以对社会是不利的。正如卡特尔成员间的协议一样,它限制零售商的价格竞争。由于这一原因,法院往往认为转售价格维持违背了反托拉斯法。

但是,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两个理由为转售价格维持辩护。

第一,他们否认这种作为是为了减少竞争。在某种程度上,电子产品公司有任何一种市场势力,它可以通过批发价格来运用这种势力,而不是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此外,并没有什么激励使电子产品公司控制其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实际上,由于一个零售商卡特尔出售的价格低于一个竞争的零售商集团,所以,如果零售商是一个卡特尔,电子产品公司的状况会变坏。

第二,经济学家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有合理的目标。电子产品公司可能希望它的零售商向顾客提供令人赏心悦目的展示间与有知识的销售人员。但如果没有转售价格维持,一些顾客就会利用一个商店介绍录像机特点的服务,并在不提供这种服务的折扣零售店中购买录像机。在某种程度上,良好的服务是出售电子产品公司录像机的零售商中的公共物品,其他人可以不支付而享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扣零售商将搭其他零售商提供的服务的便车,这就使服务低于合意的水平。转售价格维持是电子产品公司解决这种搭便车问题的一种方法。

转售价格维持说明了一个重要的原则:看来减少竞争的经营做法实际上可能有其合理的目的。这个原则使反托拉斯法的适用性更为困难。那些负责实施这些法律的经济学家、律师和法官必须确定,公共政策应该禁止哪一类抑制竞争并减少经济福利的行为。

参考文献:

曼昆(美).经济学原理(第二版).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

曼昆(美).经济学原理(第七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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