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节选案例一)
广东高院发布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1-09 10:32
发表于广东
1月8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六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次10个案例为涉澳民商事纠纷,内容主要涉及跨境担保、跨境民间借贷、跨境婚姻家事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等类型,涵盖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以港澳居民居住证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责任范围、澳门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等问题。案例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大湾区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大湾区交易秩序,促进两地法院判决的流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
一、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与赵某合同纠纷案
——让与担保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
二、张某美诉彭某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实际抵押权人及担保债权数额的认定
三、李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依法保护退休人员的误工费
四、梁某诉王某、珠海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五、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针对家庭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许某容诉庄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港澳居民居住证确定管辖法院
七、周某与何某英、周某彬物权纠纷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监护权的行使
八、钟某华、曾某良申请追加邱某云等被执行人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
九、梁某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民事判决案
——内地法院根据《安排》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十、徐某雄申请认可澳门法院离婚判决案
——内地法院根据《安排》认可澳门法院离婚判决
案例一、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与赵某合同纠纷案——让与担保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
基本案情
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将其下属旅行社交由赵某承包经营,并约定承包期间将该公司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套房产暂更名为赵某,但产权仍归该公司所有。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同意在承包期间为赵某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下赵某有权处理该两套房产,或将两套房产赔偿给赵某;在合同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时,赵某将房产归还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取得涉案两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因承包期间双方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但在案件二审期间,赵某已将房产转让给案外人。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在案件审结后履行了义务,起诉请求赵某赔偿出售涉案房产的损失。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将房产过户到赵某名下,应认定为让与担保,而非财产权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关于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下,将澳门两套房产赔偿给赵某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应认定无效。赵某并未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而仅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售卖该两套房产,应向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准确界定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范围,维护大湾区商事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