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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问题》补:十二、

2022-12-01 01:10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         仅供学习参考】


  P·11“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的集体农庄的形式。······”

  “现今”指1952年,革命后的三十五年,我们才九年。

  这里提到两种基本形式。人民公社不仅土地机器,而且劳动种子,其它生产资料也是公社所有,因此产品都归公社所有。不要以为中国农民有特别了不起的进步。河南修武县委书记考虑宣布全民所有制,实行供给制以后,灾荒发生时,国家是否发工资?丰收时,国家把公粮调走,也发不起工资。灾荒、丰收都有苦闷,这是代表农民考虑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应当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商品生产应当充分发展,要十五年或者更多的时间,要忍耐。战争打了几十年,现在还要忍耐。等台湾解放,搞社会主义建设,也要忍耐,不要希望早胜利。


  P·11-12“这也是不对的。······仍是必要的东西。”

  这两段话分析得对。不要过高估计中国农民的作用。


  P·12“······这是一个特别的、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

  斯大林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和适当的方式。(指集体过渡到全民问题。)


  P·12“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它(商品生产)的活动不限于个人消费品,有些生产资料也是要属于商品的,农业产品是商品,工业产品不是商品,那如何实现交换呢?这一段把“我国”改为“中国”,读起来就更有兴趣了。在中国不仅限于消费品,还有农业生产资料要供应,斯大林不把生产资料卖给农民,现在赫鲁晓夫改了。

  在原书第十三页上,主席批语如下:

  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这两个问题不能混淆。集体所有制遗留下来的商品生产问题,目的是巩固工农联盟,发展生产。现在有人说,农民的共产主义很旺盛,下一次乡,认为农民了不起,农民快上天了,农民比工人强。这是现象,要看到农民确有共产主义精神,但不光是这一面,还要看到公社的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属公社集体所有,要像河南修武县县委书记那样,还要发展商品生产,不要懵懵懂懂地往前闯。


  P·13“并且我以为,也必须抛弃从马克思专门分析资本主义的《资本论》中取来而硬套在我国社会主义关系上的其他若干概念。······(范畴)是与资本主义关系完全适合的。但是现在,当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政权和生产资料,反而掌握着政权和占有生产资料[1]的时候,还使用这些概念,这就非常奇怪了。[2]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好像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一样。······”[3]


  P·14“有时人们问,在我国,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是不是存在,是不是发生作用呢?”

  价值法则不起调节作用,计划、政治挂帅起调节作用。


  P·14“诚然,价值法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作用,······。”

  调节作用是决定作用,我们决定作用是计划。我们过去猪生产少了,并不是靠提高它的价钱,现在钢铁也是如此,是靠计划。


注:

[1] 特别是工业部门的生产资料。

[2] 商品生产要大发展,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农民,为了工农联盟,为了发展生产。

[3] 劳动力不是商品。整风反右后,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人民服务了,劳动力不是商品才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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