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84、级差地租
【本文转载自《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徐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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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般说来,租种中等地比劣等地交纳的地租多,而租种上等地又比中等地交纳的多。这种与土地等级相联系的地租,叫做级差地租。
为什么会有级差地租?它是由农产品价值的哪一部分形成的呢?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并不难理解,它无非是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它的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农业中的超额利润。由于各个农场拥有的生产条件不同(如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距离市场远近不同等),因此它们的产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样的生产价格(生产费用加平均利润)出售产品,那些生产条件较好农场便可以获得一部分超额利润,并以此向地主交付级差地租。
我们知道,某些先进的工业企业也是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但是,由于工业企业之间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竞争,少数企业采用了先进技术之后,其它企业也可以跟着照样采用,所以不论哪一个企业,都不能长期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如果农业的情况也象工业这样,那么,用超额利润就不能解释农业中的级差地租了。
但是,农业中所使用的土地是一种很特别的生产资料,它不象工业的先进技术设备那样,可以由人随便增添,因为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上等地的数量更是有限的。因此,要是有些人先租种了上等地和中等地,他们便取得了对这种土地经营的垄断权,除他们而外,别的人无法再来经营这种土地。由于土地有限而造成的土地经营上的这种垄断,使得各个农场之间的竞争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因此那些租种较好的土地的资本家,就能够长期保持生产条件上的优势,从而能够比较稳定和持久地获得超额利润。这是农业一个明显不同于工业的地方。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这就是租种中等地为什么也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我们知道,在工业中,只有那些生产条件超过中等水平的,即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而占多数的中等水平的企业,它们则只能得到平均利润,而不能得超额利润,甚至还会亏本。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农业中,中等地上所以也会产生超额利润,这是因为农业和工业的情况不同: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不是由中等地的(即平均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的。这是因为,如果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也象工业品那样,由中等的生产条件来决定,那么,这就意味着一些租种劣等地的资本家不能得到平均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因利润太低而放弃经营。由于他们放弃了对劣等地的经营,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势必就会引起农产品产量的减少和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这种上涨一直要到经营劣等地也能够获得平均利润,使劣等地重新加入耕作时才会停止下来。这就是说,由于存在着对土地的经营垄断,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归根到底还得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既然这样,当然那些租种中等地和上等地的资本家就都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从而能提供级差地租。
可见,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对于土地的经营的垄断;而这部分收入所以归地主占有,则是由于存在着土地私有权。至于土地优劣的差别,则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
和工业中的超额利润一样,级差地租也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资产阶级学者把级差地租说成是由土地本身产生的,好象是一种自然的赐予,这完全是为了替资本主义剥削进行辩护。
具体说来,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情况:(1)不同地块肥沃程度的差别;(2)不同地块距离市场远近的差别;(3)同一地块的追加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由前两个条件形成的,叫做级差地租第一形态或级差地租Ⅰ;由第三个条件形成的,叫做级差地租第二形态或级差地租Ⅱ。为了使问题更加清楚,我们分别举例来加以说明。
级差地租Ⅰ:
假定有三块土地,面积相同,但肥沃程度分为上、中、劣三等,在一个生产周期中,它们各消耗资本100元,分别生产谷物6担、5担、4担。又假定平均利润率为20%,每100元资本得20元的利润。这样,每块地全部谷物的个别生产价格便都是120元。但由于产量多少不同,如按每担谷物计算,则它们的个别生产价格则是上等地为20元,中等地为24元,劣等地为30元。根据前面的分析,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系由劣等地的生产价格决定,于是上等地和中等地便可以从社会生产价格和它们的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中,分别获得60元和30元的超额利润。
级差地租Ⅱ:
假定仍是面积相同但肥沃程度不同的三块地,经营上等地的资本家为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在肥料和机械等方面追加投资100元。又假定其它情况相等,这100元结果增产了6担谷物,每担仍以30元的社会生产价格出售,共得180元。这样,资本家收回资本100元并获得平均利润20元之后,就可以又有60元的超额利润可得。
级差地租Ⅱ在租约有效期内为农业资本家所获得,只有在租约期满后续订新条约时,才被土地所有者用提高租金的办法所占有。因此,地主和农业资本家围绕租约期限的斗争,实际是争夺级差地租Ⅱ的斗争。土地所有者总希望租约期限短一些,以便另订新约时占有级差地租Ⅱ;农业资本家则总希望租约期限长一些,以便在租约有效期内获得最大收入,甚至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使土地肥力永久丧失也在所不惜。这种情况表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的合理利用是不可能的。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农业的每一种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并且也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每一种在定限时间内增进土地丰度的进步,都同时是破坏这种丰度的持久源泉的进步。”[i]
[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