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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维集团的民事起诉状

2012-09-02 09:21 作者:李旭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对创维集团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奈,男,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3-16层

联系电话:;(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一、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无条件安装其所出卖的电视机两台;

2、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原告于华北油田商业公司购得创维牌55吋、42吋平版电视机两台,购时卖方承诺,送货上门,由被告设于沧州的服务部统一负责安装,安装费60元人民币。十一时许,货送达,原告遂拨通之安装热线,得一女音告称,安装是可,条件有之,除付60元之安装费外,尚需原告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购机发票复印件交安装者留存备用,如拒提供,则当缴纳名之曰“托架费”260元。

原告思之,创维之举,一不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三法之规定,二有悖公平、诚实、信用之三公理。平板电视乃一平板,不予托架,岂非要余伏地而观乎?平板电视与托架,犹如新娘与嫁衣,盘古开辟天地伊始,邓公策定经济至今,何尝闻裸体嫁女者也!创维者,依裸体嫁女之虚,行褫夺客利之实,实乃创谬论,维阴理者也,慨不辄于店大欺客!噫吁乎,欺一客者则已,千万之客均欺,何异于欺民哉!

再者,吾购一电视,非购军火,汝售产品,当具发票,为何索吾之身份,反求汝之发票复印件欤,安知汝存何用何焉?此阴之处,必藏奸商大贾之企图也!

祈请人民法院,悬国法利剑于堂,维弱者实益于法,诉者顿首百拜矣。

此致

沧州市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购货凭证一份。

起诉人:吴奈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48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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