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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被”字状态下的自由与民主

2012-06-12 09:52 作者:茶海之心  | 4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略谈“被”字状态下的自由与民主

傅伯勇

在当下,一些“被”现象常常发生在我们周围:如一些捐款,常常是某些人突发奇想,想弄出点动静来,而捐款者不是出自自愿,完全是他人把自己推到了捐款的当口,骑虎难下,只好就坡下驴,自己变成了“被捐款”;如一些决策,当然会议自己参加了,但结果却不是依照多数人的意见,而是一些领导凌驾于众人头上,在擅自做主,只是借会议弄权而已,自己变成了“被决策”;如一些议事,自己本来就有自主权,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偏偏就不能直接介入,要弄个代表,自己变成了“被代表”;如给人画圈,明明可以另外提名,但是在画圈之前,就有人暗示,提醒,甚至威胁,还派人现场盯梢,进行“押选”,这样一来,谁还敢另外提名?这不是强奸民意吗?如此种种,举不胜举。

这是自由吗?不是;这是民主吗?也不是。我们寐以求的自由与民主,恰恰与我们擦肩而过,遥遥相望。哈耶克给“自由”下过定义:自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或者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一种状态。自由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主动地选择、主动地负责。而我们常常面临的又是什么呢?是一种“被”字状态:就是一个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受制于另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强制的不自主状态,即不是你主动做什么,而是被人强制做什么。

这种“被”字状态下的自由与民主,是弱势的公民权利在强势的政府权力面前的生动演绎。公民的自由,依赖着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平衡。如果公共权力天然地强大,则公民个人权利就会显得弱不禁风;如果公共权力得到有效约束,公民个人权利才显得足够尊严与尊贵。而权力一旦凌驾于法律之上,自然也就凌驾于民众之上,主宰着公民权利的命运。如果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缺乏一些调节,个人权利必然就被主宰、被操纵、被侵犯。

自由与民主,永远是我们的向往。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在《自由与情》的短诗中写道:“自由,爱情!我要的就是这两样。为了爱情,我牺牲我的生命;为了自由,我又将爱情牺牲。”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主要追求,也是自由与民主。1945年9月,毛泽东在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提问时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当下这些“被自由”、“被民主”的现象,实质上是给真正的自由与民主抹黑,是一种假自由、假民主,这种现象应该杜绝与抛弃,让真正的自由与民主的旗帜一尘不染地高高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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