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审查”须从严从实认定处理
“对抗组织审查”须从严从实认定处理
2016年1月,肖某在其收受他人房产的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6月23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仍在持续,中纪委“壮士断腕”、“刮骨疗伤”式的反腐可谓酣畅淋漓,让公众叹为观止。一时之间,中纪委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最强正能量,赢得群众由衷点赞。之所以如此,不仅是中纪委反腐的铁血手段和凌厉风格,更在于其不时刷新的反腐通报措词,从“黑金”、“通奸”、“违反政治规矩”到“对抗组织审查”等,不时出现的罕见新措词诠释着反腐新常态。
这些反腐新措词,对于公众来说,除了彰显出中纪委反腐思路上的新、态度上的新、举措上的新、机制和方法上的新、监督执纪上的新,并不能深刻、全面、准确的理解这些罕见新措词的含义。特别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该如何进行准确的解读?严格来说,“对抗组织”自然是区别于一般性的腐败或“四风”等违纪行为的,但恶劣的性质显然要超出很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政治错误。身为党员干部,既是党员,又是干部,既须深刻铭记党员义务、牢记党员身份、坚持党员操守,又须严格履行干部职责、彰显干部担当,须清楚党员干部的自我角色和政治定位,更须明白在组织面前,自己是什么角度、该怎么做。在十八大以来,中纪委的例行通报中,“对抗组织审查”的措词虽然出现的频率并不是很高,但却异常扎眼,极具视觉和心理冲击。显然,即使是普遍网友也能顾名思义的感受到“对抗组织审查”在政治上的极端严重性和恶劣性,属于“十恶不赦”之“罪”。
“对抗组织审查”须从严从实认定处理。一方面,那些贪腐者“东窗事发”后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人员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无疑是对纪律规矩的蔑视,严重损害组织的权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藉处分。但另一方面,“对抗组织审查”该如何认定处理又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为,须做到有纪律规定可依、严密的程序、明确细则可查。毕竟“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和处理须顾及其严肃的政治性,轻了无以达到惩处效果,重了则有损纪律规矩的严肃性。不管是具体的认定还是处理,都须从严从实,核定明确依据、掌握确凿证据,严格区分对抗组织审查与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根本原则进行严格认定和严肃处理。(文/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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