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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人生(九十)

2011-05-16 08:59 作者:陈宣章  | 3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坎坷人生

——正方形性格和真实八十一难

陈宣章

一七八、万国塔陵

1997年1月14日-27日经原江苏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签阅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意见》。《意见》把塔陵、墓地乱批乱建推向顶峰,造成“遍地开花”的恶果。仅苏州就有新建的新民、西华、万国、名流、长云、天堂、宝塔、横泾、仙鹤、乐遥、真山、皇冠山、功德园、海天禅寺等塔陵和新建的东山墓区、西山名流、皇冠山墓区、太仓双凤、凤凰墓区、弥陀山、吴山岭等墓区。此外,常州有金龙、茅山、新安、舜山、三圣寺等新建塔陵;还有无锡灵山、南通东华新建塔陵和宜兴龙壮花园新建墓区。江苏省新建塔陵共计22个。1997年6月23日江苏省民政厅苏民事[1997]33号文件批准苏州市22个经营性公墓(墓区)、塔陵在沪设立代办处,其中吴县就占17个(宝塔塔陵在上海漕溪路251号有办事处,不知何因未列入)。

虽然苏州塔陵是群案,涉及全省。但是我妻子买的是万国塔陵,只能就事论事,不管别的塔陵、公墓。万国塔陵总经理莫海明胆大妄为、诡计多端、气焰嚣张。此人假作斯文,出了一个平仄不合楹联规章的上联,以八百元征对下联。我戏对下联如下:(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万安山万国塔万福万禄万寿万年永泰安乐,

无源水无本木无法无耻无行无限欺天罔人。

万国塔陵的预售集资等手段达到登峰造极的水平:

1.空头公司:

民政部民事批(1995)71号文件:“同意吴县市东渚乡农工商总公司、吴县市殡葬管理所与美国盛世集团光华公司在吴县市东渚乡姚江村合作建立‘苏州万国永泰安乐园塔陵’,合作期限20年。”江苏省民政厅苏民民(95)28号文件内容相同。

1996年3月7日吴县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吴外资(96)字第034号文件:“同意美盛世集团光华公司将其在苏州万国永泰安乐园塔陵有限公司中全部股权自愿转让给光大(香港)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后者自愿受让。吴县殡葬服务公司将其在苏州万国永泰安乐园塔陵有限公司中全部股权转让给吴县市民政实业公司,后者自愿受让。”

可是,塔陵园墙上刻着:“陵园合作单位香港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吴县民政局下属殡葬服务公司吴县东渚乡人民政府”:

⑴光大公司成了主办单位。法人、董事长孙健来自光大公司。可是这个孙健从不出面,一切由总经理莫海明说了算。内部人士透露:莫海明用非法收入办的外国护照上用的姓名就是孙健。再看1996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明白白写着:“董事长孙健总经理孙健。”所谓香港光大公司只不过是莫海明的代名词。

⑵殡葬服务公司上加了“吴县民政局下属”几个字。东渚乡农工商总公司变成了“吴县东渚乡人民政府”。故塔陵公司宣称:“不是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

⑶所谓的“股权转让”把戏,搞的什么名堂?

1998年7月8日《国际金融信息报》:“原来,这个自称同香港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组建的万国永泰安乐园,是一个无实体、资金也不充裕的‘空头’公司。”

1999年11月9日《新民晚报》:“苏州万国永泰安乐园塔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莫海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日前被逮捕。”此时,莫海明的一人双名把戏才被揭露。

2。预售塔位:

民政部批文中强调:“待塔陵的基本建设竣工,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再报我部验收开业。”省民政厅批文重复强调一遍。1995年6月经省、市、县九部门批准的《兴建中外合资(合作)公墓(塔陵)项目意见表》中,兴办单位甲方(东渚乡农工商总公司)投资56。5万美元,乙方(吴县殡葬服务公司)提供合作条件;合资(合作单位)丙方(美国盛世集团光华公司)投资211。5万美元。可是,区区211。5万美元怎能建成三座塔的陵园?于是,早就预谋的预售塔位推出了。为了早早捞钱,《项目意见表》中的九个大印,莫海明用7天就解决了。6月6日一个(县级),6月7日五个(2个县级,3个市级);6月12日3个(省级)。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政府九部门的效率突然变得如此高!

在“塔陵建设规划”批准前6天,1996年4月22日吴县市物价局吴价费字(1996)7号文件:“同意你塔陵穴位每个单位预售价为4900元。收费标准自业务开展之日起执行,待塔陵竣工后,再上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可是在“塔陵建设规划”批准前27天,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1996年4月1日施工队开工。

1996年6月19日《消费报》:“今年5月3日,苏州市工商局和民政局联合对此发出《关于苏州万国永泰安乐园停止回收销售》的通知,指出该安乐园应立即停止回收销售塔位(包括预售)。据苏州市工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表示……该安乐园塔陵须待基本建设竣工并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对外营业,至于现在进行的还本销售则是违法的,应立即停止,购买者可要求退款。”可是,1996年5月4日吴县市民政局吴民(1996)第35号文件:“同意你们在国内外开展销售塔陵穴位业务。”1996年8月29日吴县市物价局吴价费字(1996)45号文件:“同意你公司塔陵每穴位的境外预售价为人民币元。”莫海明从来没有停止过非法预售,直至被捕,“共销售塔陵穴位6万余只,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1999年11月9日《新民晚报》)

3。超额建设:

《项目意见书》写明:“墓穴总数约5万个”。1996年4月28日吴县市城建规划局吴城规(96)第12号文件:“该区规划总墓穴不得超过6万穴,塔顶高度不得超过40米”,“三座主体建筑体量应减小。”1997年3月29日《新民晚报》第十七版:“万国塔陵园可容穴位八万八千个”。“主塔一座,十一层,高约四十余米”。

陵塔不但承载设施,在清明节祭祀集中时将有大量人流涌入。按城建规划局规定,主塔不超过3万穴,早在1997年3月10日《万国塔陵园内部通讯》就说:“我公司禄塔(即中塔)已基本售完塔位”,而1998年2月25日《上海法制报》的《塔陵非法传销已波及江浙沪》披露“主塔已预售4-5万穴”;按规定每座副塔不超过1。5万穴,而孙健签名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书》写明:“东塔工程设计3万只塔位”。

1998年7月8日《国际金融信息报》透露:“按规定每层热卖不能超出4千只的主塔第五层已疯卖了近1万多只,但销售人员仍没有停售的意思。”1998年3月1日《上海法制报》刊登万国塔陵《严正声明》:“拥有福、禄、寿塔三座(共计塔位10万个)”。该报1998年3月18日披露:“已竣工的两座塔陵的格位已达10。4万只”。如果加上400米长的九龙壁葬区、十八座塔的群塔区以及树葬壁葬区共2万8千穴,竟达13。2万穴。这大概就是1997年底莫海明成为“江苏省优秀企业家”的优秀业绩吧!

莫海明及其后台为了捞钱私自大增穴位。试想:一旦塔身超载,塔毁人亡事故难免。不知苏州政府又何说法?

4。多占土地:

1995年4月26日吴县土地管理局新用地类(95-2)号文件《“三资企业”用地证明书》:“需使用东渚镇土地60亩,使用期20年。”

1997年3月14日《解放日报》第15版和《上海老年报》第2版、1998年10月19日《上海法制报》第3版:“(整个塔陵园)占地67。5亩”。

5。分期炒作:

万国推出预售价格调整总表:(元/个)

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

0000

规定每期出售2000只后递增平均250元。第13期起待申报有关部门的核定后继续推出,直到全部售完。

实际上,每期常有优惠、让利,经常打7折。但每期加价是事实。

6。中介销售:

买入塔位者人手一份“社区推广员证”,以销售数分组员、组长、付主任、主任(例如:福塔销售1、5、21、31只)四个等级,再根据所处销售中介的层次,给予不同比例的提奖率:(六层有奖)。组员:6%、4%、3%、3%、2%、2%;组长:7%、5%、3%、3%、2%、2%;付主任:8%、6%、3%、3%、2%、2%;主任:10%、6%、3%、3%、2%、2%。

特别待遇:付主任完成5个/月,享受250元/月;主任完成6个/月,享受500元/月,享受中、晚饭及销售的每个塔位享受0。2%的奖金。

所得奖金要扣个人所得税。据熟悉苏州塔陵内幕的王秀琴揭露:“仅仅万国一个塔陵一年中上交1000多万税。”她说:怪不得“每个塔陵开万人大会──封顶仪式时,政府要员都参加,《姑苏晚报》都有报道。”

1998年10月3日万国塔陵还在主办的月刊《百塔园》上鼓吹塔位销售奖励制度并推出塔位购买分期付款。

7。承诺骗局:

1998年3月18日《上海法制报》披露:万国塔陵鼓吹“购买骨灰存放格位是一次发财的好机会。在建中的塔陵格位以每只2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一年后塔陵竣工交付使用,公司不仅给付客户15%的‘回报率’,而且可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代客户自由填单抛售格位,并办理变更‘宅主’姓名的手续。”笔者手中有证据:少数第一期购塔位者确实由塔陵公司回收。例如:唐某1880元购的1个塔位,公司以2162元收回;方某2020元/个购2个塔位,公司以4646元收回等。这仅是莫海明为了进一步预售塔位做的“榜样”。委托代售的登记表上众多购买者都被骗,“却被告知,‘抛售’格位是有条件的,公司仅为出国定居、家庭变故、重病患者和下岗人员代售格位。15%的回报率则因销售呆滞、资金短缺而无法兑付。”实际上,符合条件而且手持证明书者也不被代售,一次次推托,一次次空跑。报道中举了三例,并披露:“一位业务员坦言,生活困难者约占了购买格位总人数的10%左右。”莫海明还用亲笔签名的一张张承诺书答应某月某日解决,终成泡影。有些人手持莫海明承诺书将近10张,结果仍是一场空。许多人不但没有拿到钱,塔位权证被塔陵公司收去,连证据都被弄没了。

据1999年3月15日新华社江苏新闻信息中心、新华社江苏信息社《内部信息》第十期《上海数万市民卷入苏州塔陵事件》:“自1993年以来……在苏州市先后建设塔陵(骨灰堂),设计穴位总数80余万个。到去年初,共有11座塔陵销售穴位21。6万个,销售总收入4。8亿元。”“有的老人用一生的积蓄购买穴位,有的下岗职工到处借款购买,如今生活陷入困境,其中有4名老人急得脑溢血或心脏病发作死亡,1名老人跳楼身亡。”

8。有奖销售:

第二塔(福塔)开工,1997年元月18日起进行有奖销售(每购第一期第3、4、5、6格塔位1只,即获得编号认购券一张),同时到1998年元月31日首期2000个位实行优先更名转让。

1997年6月18日举行抽奖活动:一等奖1名(1500元),二等奖9名(各得600元),三等奖50名(各得500元)剩余1940名为纪念奖(各得365元)。苏州某公证处公证员当众宣布抽奖活动有效。工作人员关照先进行登记再寄通知。可是后来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9。功德牌位:

1997年6月13日,万国塔陵决定福塔增设功德殿。三款功德牌位标定价为:单位单牌500元,双位单牌560元,双位双牌1100元。接着又是分期优惠:首期5000只为230、250、530元;二期8000只为340、380、810元;三期只为430、470、960元。有人问:“是谁批准的?”塔陵工作人员说:“莫海明法力通天,各条渠道都买通了,就是打官司都不怕。”

功德牌位销售采用新的中介奖励制度,即6%,4%,3%,3%,2%,2%。“原各级社区推广员必须购买一只功德牌位方可享受新销售制度,并给予优惠价:200、220、500元(此优惠价限购一只)。非塔陵社区推广员一次性未购买满七只者不享受功德牌位销售制度。对使用同一姓名一次购满七只单位单牌或双位单牌功德牌的承购人发放二张150%一年期公司负责更名的直购单,其余的功德牌位可自由更名,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同时该承购人可申请塔陵社区推广员证一份,记入塔位销售体系(牌位销售金额不纳入塔位销售体系),对使用同一姓名一次购满三只双位双牌功德牌位的承购人,发放一张150%一年期公司负责更名的直购单,其余权益同上。”

10。侵占挪用:

苏民事(95)21号文件明确规定:塔陵款不能挪作他用。由于莫海明把许多亲友安排在公司把持要害部门,所以能随便支配塔陵预售款。1997年3月10日《万国塔陵园内部通讯》透露:⑴1996年莫海明赞助上海市教育局10万元创办“庭院再就业工程进修学院”,捞取了“董事长”的头衔,还拿与江泽恩一起的照片到处宣扬。⑵1996年5月17日捐赠吴县慈善基金会2万元。⑶1996年10月3日捐赠上海市基金会虹口区办事处10万元。⑷1996年10月15日捐赠东渚镇中心幼儿园5万元,成“名誉院长”。⑸赞助吴县望亭中学5万元教育奖金。⑹1997年莫海明挪用800万筹办“上海阿波罗会员联谊俱乐部”;3500万筹办“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生产工厂及专业行销”;600万筹办“摩登自动电脑成型照像设备”。另外,莫海明在澳门豪赌输掉1000万元;转移国外1000万元;“借”给干150万(莫海民在苏州国家安全局工作时曾拜某领导为干爹。据上海信访部门有关人员透露:苏州国家安全局也从中捞到不少油水。)……莫海明还忽发奇想:把另一座副塔──“寿塔”造到北京去。它在北京“攻关”化去300万元,但未办成。

11。虚假广告:

莫海明很会造舆论。1997年3月10日《万国塔陵园内部通讯》:“我公司先后在本市解放、文汇、新民、科技报、老年报、新闻报、联合时报、房地产报、供销信息报、上海乡镇杂志、上海电视台等十一家新闻宣传单位,宣传报道了公司系列活动”。此后,还拉进了曝光万国塔陵的《上海法制报》作整版虚假广告。苏州、南京等地更不用说。

莫海明拉新老领导干部、名人提词、购穴(有半价、赠送、返本、义务作宣传),更是不遗余力。它指使万国塔陵工作人员大肆宣传:“与莫海明一起照相的江泽恩是某某的弟弟。”

莫海明还在主塔第九层专设3000塔位的“当代名人纪念堂”,企图用名人的骨灰作广告,并在媒体广为宣扬。还设立“名人苑”筹办管理委员会,并称“不限地区,不限国籍,不限年龄,不限宗教信仰以及不限健在逝世均可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筹委会核评加入。”接着,宣扬有13对劳模加入预定名人堂(1996年8月30日《青年报》)。

东窗事发后,莫海明为掩盖其欺诈行为,把名人的投入款偷偷返回,防止他们向上反映。

12。附加保险:

1996年9月26日《新闻报》以半个版面刊登万国塔陵的广告《一诺3千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对塔位购买者承诺:保险公司承保苏州万国永泰安乐园塔陵建筑安装工程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交付期责任险,每个塔位人民币3000元(福塔3500元)。合同约定1997年7月1日主塔应交付使用(福塔为1998年1月31日),若不能按期交付,保险公司将给予塔位购买人每个塔位保赔3000元或3500元。1998年8月5日《上海法制报》报道:“11层主塔至今只是一座空塔;9层的福塔除第二层外,其余仅仅是一座毛坯房。”当初,保险公司向每位塔位购买者收取每个塔位40元保险费并发给每人每塔位一份《交付期契约责任保险证》。在“保险说明”栏中清楚地写明:“本保险公司依约承诺对苏州万国塔陵公司在1997年7月1日前销售的主塔塔位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3000元/塔位(福塔为1998年1月31日前和3500元/塔位)。”还特别注明:“本保险单代收据,请妥善保管以为凭证。”可是太平洋保险公司至今拒绝理赔。上海和苏州的法院则不予立案。

因塔民坚持不懈地上访,警方于1998年4月立案侦查,1999年7月23日莫海明被捕。

一七九、走诉讼之路

在大量证据面前,塔民坚持走诉讼之路,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但是在苏州却遭遇法院不与立案的“闭门羹”。苏州塔陵群案中,塔民不能告民政局下属的机构,连塔陵公司也不能告。许多著名律师都感到失望。

实现社会公正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司法公正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1999年1月14日《工人日报》的《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司法公正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司法机构对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决,裁判者自身的清正廉明,以及司法裁决制作过程的公正。其中最后一项内容涉及裁判结果制作的过程和程序,又被称为程序公正或者程序正义。”“也就是说使被裁判者与裁判者同处于理性的道德主体地位,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

程序公正包括:①程序的参与性;②裁判者的中立性;③程序的对等性;④程序的合理性;⑤程序的自治性;⑥程序的及时性;⑦程序的终结性。

万国塔陵案更有特色,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旷日持久,也不能立案。塔民的诉讼权被无理剥夺。连程序的参与都不让,还有什么程序公正?《瞭望》杂志第22期刊登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讲话:“凡是有案不能立的地方,往往与那里的司法腐败相联系。”

二十几万塔民的权益受严重损害,但塔陵公司和腐败官员可以指使法院不予立案,借口就是“非法传销延伸”、“先刑后民”。

1997年6月18日,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7)郊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国伟告新民塔陵,所购2只塔位按合同约定二年到期后定金双倍返还。到期后,只返回本金五千零二元,余款五千零二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本院要求返还五千零二元及利息二百元。经法院调解,被告于当年十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五千零二元及利息二百元。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其他塔民以相同案情起诉时,苏州中级法院慌了,立即刹车!

它们一拖再拖不予答复,在律师一再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后来又收回“不予受理”,说要调查研究。该法院接待人员却泄露天机:“法院要听党委的,党委要听市委的。”“司法公正”在《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中有独立的词条:“切实保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什么苏州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违法的塔陵公司及其后台逍遥法外,而千千万万塔民却成苏州警方的矛头所向?因为它们知道:一旦立案,塔陵公司必败诉,保险公司必败诉,腐败官员将被绳之以法,而地方财政将受“损失”。

由于新民塔陵群体上访蜂拥而来,事情搞大了,而且早在1996年塔陵封顶不久,外方董事不告而别,抽资卷款外逃。可是苏州警方却拖到12月份立案侦查,为罪犯抽资卷款外逃提供足够时间。次年2月初警方“获突破性进展,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1998年3月19日《文汇报》)警方表示:“将全面调查新民塔陵问题”。(1998年4月17日《新民晚报》)忠厚的塔民以为重重黑幕即将揭开,一批贪官即将落网。可是半年后,《苏警答问》:“逮捕了一名党员干部”,“其他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的问题正在查处之中。”可是锋芒一转,原来半年多在查传销。

1999年3月15日新华社《内部信息》:“公安机关先后对新民塔陵、长云塔陵等4处塔陵立案侦查,并对33名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可是,2000年3月23日苏州副市长江浩讲话中还在说:“苏州市及所属有关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的塔陵事件要抓紧查清事实”。一拖又近两年,还未查清。1999年3月18日《报刊文摘》头版头条:《现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现象相当严重──人人监督呼声急》。

再说万国塔陵附加保险案,这是司法不独立的典型。

在状告塔陵公司及其后台的权利被苏州政府剥夺后,上海第四律师事务所阮石平律师(民盟上海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受768人委托,向苏州市中级法院起诉太保苏州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368,500元。结果是拖延搪塞,数月不给答复。经律师多次催促,法院表示:“我们听党委,党委听市委,不能受理”,并拒作书面裁定。阮律师经多方了解,有层次很高的行政部门干预此案。

万国塔民再向社会诚聘正义的律师。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潘峰律师愿意义务为塔民打官司。潘律师在民事诉讼方面造诣很高。他分析案情后,提出在上海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避开苏州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太保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营运资金。潘律师与上海黄浦区法院领导暨立案庭法官讨论了案情。法院领导经研究明确表示可立案受理。

此时,万国塔民诉讼召集人小组内有两种观点:多数人要一起告,认为声势浩大,有威慑力;少数人提出分两步走,先打1-2只塔位,动静小,胜诉后其余人再一起起诉,因有同案,必胜诉。由于过高估计司法独立,过高估计黄*党性,召集人小组以多数通过第一方案。于是,1550名塔民于1998年12月16日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黄浦区法院立案庭刘玉琴法官明确答复:“此案经本院研究可以受理,但不能以共同诉讼方式,应一人一案,你们回去把起诉状换成一人一状。”于是,他们奋战三天三未眠,12月28日把八麻袋诉状和资料送到黄浦区法院,办妥起诉必须的法律手续。

一个月后,风云突变。因当时的市委书记黄*作批示,1999年1月25日黄浦区法院口头通知原告:“黄浦区法院无管辖权。”嗣后,1550名原告向市高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多次反映。3月23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期间,诉讼代表受尽法院的冷遇、公安的盯梢,限制行动自由,甚至恐吓等等,造成恶劣后果。例如:乔**2月11日在黄浦区法院受到冷遇,回家后闷闷不乐,几天后脑溢血昏迷不醒;又例如:金**2月4-6日警察白天、晚上、半夜2点、清晨5点到他家中,警告他不准外出,并叫他写出书面保证,还叫他妻子担保,同时,警察在他家门口、家中24小时看管。又例如:孙**在法院受冷遇想不通而中风。

黄浦区法院第一天通知,第二天裁定。非法剥夺诉讼代表权,仅作个人裁定。对1550名原告的公开裁定变成秘密裁定。对三个诉讼代表采取逐个过堂。以审讯的形式:四名法警分列,大灯光直照,摄像机跟踪,仓促宣读后逐出法院。

《保险法》第79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太保苏州分公司只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1996年9月23日发)。太保苏州分公司自己于1998年2月16日《说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实行一级法人的商业股份制保险公司,我分公司所有资金均由总公司调拨用作运行资金。特此说明。”可是在发出《裁定书》不久,上海政法委副处长沈洁“及时”地给潘律师送来一张太保苏州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3月17日发照。比塔民起诉晚三个月,却在裁定书发出前6天。这是知法犯法,对《保险法》的公然对抗。

黄浦区法院(1999)黄受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交付期契约责任保险证》,与其起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苏州分公司系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故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这不是笑话:太保苏州分公司与太保“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难道《保险法》第79条应根据太保苏州分公司对万国塔陵的附加保险来修改?

明知上诉必败,1550名原告1999年3月3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999年5月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此后,他们向国家保监会、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人大、中央领导人、新闻媒体、市领导等申诉,均无下闻。潘律师在北京培训时向魏润泉老师(中国第一任保险专家)请教。魏老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太保应该赔,但不理解为何不赔?”并表示:“在判断有效的前提下,愿意给予协调帮助。”

此后,1999年第十期《法苑》上刊登一篇文章《张海棠与黄浦区人民法院》,小标题是《一切以稳定为重平息罕见的群体性诉讼》。文章连原告数量都搞不清楚,先是1650人,又成1500余人,后来变成1600余人。而群体起诉书明明白白写着1550人,后来换成1550份个人诉状;文章连索赔金额都不清楚,说成主塔每塔位索赔3500元,福塔根本没有提;文章造谣说:“有的原告态度很强硬,说法院不处理好,就天天到法院来,还扬言要抬着因受损害而生病的老人去请愿、聚会,情绪激烈。”文章还无中生有说:“对当事人的吵骂、责问,坚持文明接待”,“对少数当事人的过分行为,不迁就不退步”,“历时七个月后,这起国内罕见的群体性纠纷得到了基本圆满解决。”从1998年12月16日集体起诉,12月28日改为个体起诉,到1999年3月23日竟有“七个月”,还是“法苑”会“混账”!假话连篇,真令人瞠目结舌。事实是:早期由潘律师与法院交涉;12月28日以前一直由几个诉讼代表出面,那有100余人?那天送八麻袋诉状和资料也是少数人去的,那有1500余人。所谓“此后又增至1600余人”,“先后有1650余名上海市民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不知该文章作者从哪里塞进来100多个原告?

1999年4月16日,由政法委副处长沈洁委托与诉讼代表对话的黄双全(瑞兴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沈宗汉(南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说:“黄浦区法院有些做法是错误的:对诉讼代表进行录像是不适当的,未经当事人同意录像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不是本着为人民的精神,对人民不当朋友,把起诉人当作专政对象,放在对立的一方,态度很不好。”“关于代表遭软禁是侵犯人权的。”“根据有关法规,为方便群众可以集体诉讼。产生诉讼代表也是符合法规的,只要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对稳定工作也有好处。黄浦区法院不同意代表以代表身份接受裁定,招来麻烦是自找的,不利司法工作。”其实,张海棠是故意的。令1550名原告单人但一起同时诉讼,制造“国内罕见的群体性纠纷”。他一面指使立案庭叫1550名原告改成一人一案、一人一状,一面向高院和区委汇报,把1550名原告描绘成毒蛇猛兽,象煞有介事地布置如临大敌的工作方案。为了证明他的“功绩”,黄浦区法院在接待原告(而不是几个诉讼代表)时,故意用冷漠、蔑视的态度,生硬、刺激的语言,敌对、专横的手段,企图激化矛盾、挑起事端、进行镇压。警方对9名诉讼代表(是根据潘律师指导推选出的高素质人士,并按法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其中5名共产党员)实施监控、不准外出,企图造成现场失控,陷入张海棠设置的陷阱。

但是,大多数司法工作者是正义、善良的。经过原告们耐心申诉、散发材料,并用井然的次序、礼貌的语言、详实的真相感染下,许多司法工作者转变了立场,同情原告,给予种种方便,并对司法不公正愤愤不平。我们钦佩潘峰律师的法律造诣、严谨思维,更敬慕他大义凛然、无私奉献。面对重重压力,为了民众、为了正义,他毫不犹豫地捍卫法律。又例如:原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江苏省五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文寿,曾走访苏州市中级法院。该院有关庭长对他说:“凭心而论,这种大案不审理我们也与心不安。它对社会安定确有一定的影响。可是从省里到市里都不让我们开庭,我们也没有办法。”江苏省高院及省委某些领导在背后指责:“他们(指五星律师事务所)的胆量居然这么大,竟敢接受这种案件?”此外,站在正义一边,为塔民申诉的还有魏润泉、阮石平、上海华律师事务所、上海利龙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等。

当时,市政府副秘书长为首的一个工作小组一直与塔民服务组接触,他们最后向市政府提出:同意法院立案起诉太保公司,以利于事件正常解决。因当时的市委书记黄*即将调到中央工作,就作批示否定了市政府工作小组的意见。于是,一切陷入僵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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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人生(九十)的评论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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