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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间伤害事件的责任厘清

2023-03-23 16:45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网上热传的“女孩将小男孩扔井里”事件,根据警方通报,女孩7岁和男孩4岁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女孩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女孩家长仍需要根据《民法典》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类似孩子们之间伤害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我将平日咨询较多的案例归纳,简要答复如下(以下A、B、C均为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      一、A行为直接致使B受伤的情形,行为方式可能包括推倒、击打等,前述“女孩将小男孩扔井里”案例即是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存在监护权委托转移的情况:比如A家长委托B家长照看A,则此时B家长基于情谊行为同时监护A和B,那么A行为致使B受伤,则不能完全归责于A未尽监护职责,但《民法典》仍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B家长存在一定看管不力的过错,适当减轻A家长的赔偿责任。     二、A与B共同追跑打闹,无接触的受伤情况,不论是A追B导致B受伤,还是A追B,A自行摔伤。此时重点关注,A和B共同玩耍本身具有一定固有危险性,则A和B的监护人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则两位监护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对损害结果分配责任。     比如,A的家长一直在劝阻A和B行为,B的家长没有劝阻甚至鼓励A和B追逐,那显然后者对损害结果发生过错更大,则其对损害应当分担更多责任。     当然,也可能某一方完全没有过错。比如,A无意与B一起玩耍,A躲开,B纠缠过程中跑步摔伤,则只能构成单方受伤的意外事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A家长不存在监护过错,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A和B玩耍打闹,B将C撞伤或者打伤。B需要承担责任,无需赘言。但A是否也要担责?尽管A没有直接碰触C,但因为A和B玩耍打闹是C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A玩耍打闹行为间接致使C损害结果发生,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举例而言,A和B追跑撞伤C的,则A和B几乎无法分清责任大小情况,A和B的家长可能平等承担责任;A和B打闹,由B作出行为动作误打伤了C,则B的责任显然大于A,则B的家长承担责任更大。      四、如果将上述案例A、B、C发生的场景放在学校(包括其他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A、B、C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推定其对孩子的损害结果发生负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顺便比较,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如上案例中A、B、C年满8周岁以上,孩子年龄越大则越具备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风险的能力,相应地将学校承担侵权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转变为“一般过错责任”,由受损害一方举证证明了学校未经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知道,学生之间于课间休息时追逐嬉戏属于正常行为,偶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避免,如果一味苛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对学校安全管理义务要求过高。所以,仍要结合学校规章制度规范程度、学校安全保障设施完善度、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水平等方面综合判断。     当然,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处理方式和及时性等方面依然可作为裁判者考量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当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和后续处理中担负起职责,主动积极救助受伤小孩,查明和释明事件发生起因、安抚家长情绪、疏导各方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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