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华沙条约的议定书

关于废除1955 年 5 月 1 4 日在华沙签署的
《友好合作瓦助条约》及1985年4月26日
在华沙签署的《条约延期议定书》的布拉格议定书
鉴于欧洲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意味着欧洲大陆对抗分裂时代的结束:
意欲在新的环境下积极发展相互间的双边矢系,并实现厉害积极发展多边关系 ;
注意到22国签署《关于欧洲常规武器力量的条约》,声明彼此不冉是对手,以及要建立
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重大意义,华沙条约缔约国决定逐步过渡到整个欧洲安全架构,根据欧
安会高层领导人1990年11月巴黎会晤时达成的协议,1955年5月14日华沙签署《友好
仓作互助条约》的各国商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署的《友好合作力互助条约》(简称《华
沙条约》)及1985年4月26日签茗的《关于延长(华沙条约)期限议定书》予以废除。
第二条
本议定书签署国声明,他们彼此间不相互提出因《乎沙条约》所引发的财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