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


鉴定结论:
该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2001第3.1.1条的规定,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 鉴定人签名:
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不涉及对已建成或使用中的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的要求。
二、本标准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法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对于复杂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构件及整体结构应增加动力特性分析内容;当有严重缺陷时,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进行结构安全性判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文物保护工程)应采用相应的专门方法进行评价。
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结构体系分为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等两类。
四、框架结构的竖向承载力可按层高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划分出柱的箍筋面积比值范围(详见附录a),各等级对应的纵向钢筋直径范围为φ6~16mm之间(见附录b)。
五、"剪力墙"、"筒中筒"、"框支剪力墙"以及无梁楼盖等非典型多层砌体房屋的墙体水平受压区可不计入上部结构的抗侧移刚度计算范围内。
六、"剪力墙"是指由钢筋混凝土现浇而成且沿高度方向布置的水平承重构件组成的墙体,"筒中筒"是指两个不同高度的相同竖向承重墙之间的连接部分,"框支剪力墙"是指外墙边线处设置水平支撑的矩形截面短肢剪力墙,"板柱式连梁"(以下简称连梁)是指在楼盖或屋盖上设置的连续简支小横梁或长肢梁构成的组合型构造物。(注: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存在时,应在施工图会审阶段提出处理意见)。
七、《规范》中所列的各类构件均包括基础和地下室内的各种类型的基础埋置件和预制桩基托换段等构筑物及其相关材料设备。《规范》中所列的各种材料设备均指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材料设备和相应成品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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