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赔钱就可以任意解除员工?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员工,甚至认为只要给员工一笔钱就能解除合同。但是你知道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很多用人单位在解除试用期员工时,往往没有了解到员工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导致一些单位会直接将员工辞退。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就不能随意解除员工,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劳动者则有权主张赔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目的并不一定是要回到工作岗位上,而是在仲裁或法院确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在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期间的工资报酬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观点“试用期给钱就能解除”是错误的。当然,也不能否认如果用人单位给予“很多很多钱”“不差钱”的话,这种方式也可以被考虑,但是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解除员工,保障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