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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民间借贷纠纷

2023-03-19 19:13 作者:熊威的读书笔记  | 我要投稿

这是我的第10篇文章,主要内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普法。

我在公众号写的动漫杂谈算是失败,阅读量不高。一朋友建议,如果打算一直从事律师行业,普法文章总是该写的。我想想也是,当然这个公众号主要还是写动漫杂谈为主。

如果读者朋友觉得从我的普法文章中得到了对自己有帮助的信息,不妨给我的任意一篇动漫杂谈点一个赞,让我有动力写更多的普法文章。


一、借贷关系认定

1、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哪些成立借贷关系?哪些是赠予?

恋爱中男女财务往来较为常见,分手时的财务纠纷也很多。因为信任,一般没有借条或者转账时备注借款,所以如何确定属于共同开销、无偿赠予还是借贷容易产生纠纷。

一般金额不大的转账(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或者具有“520”、“1314”这种特殊含义的金额转账会被认为是无偿赠予。但是大额支出(例如超2000元,各地标准不同),一般要求被告举证其属于赠予,否则认定为借贷。

所以,在恋爱中涉及金钱往来时,最好还是有明确的书面证据或备注说明。否则分手后可能会陷入难缠的诉讼之中。

相关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264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588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2民终1059号。

2、为职业放贷人(民间高利贷)提供借款,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三条第四项,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违反刑法的赌资、毒资、嫖资等,大家显然都明白不能借贷,但是对于职业放贷的违法性却不一定有正确认识。民间的职业放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不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都属于违法活动。

所以不要为了高额利息回报,明知其职业放贷,依然借钱给职业放贷人,与其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起诉仅能要求返还借出款项,而利息部分的约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再9号

3、不小心借了高利贷,如何判断对方是否职业放贷人,主张借贷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虚增债务要还吗?借贷合同无效后我还需要付其多少利息?担保人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会发现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利性。

职业放贷人是不具有放贷资格的自然人,其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时期经常性地反复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业务。

可以通过其资金来源为银行转贷、涉诉记录不正常等方面直接判断对方为职业放贷人;也可以在无上述证据时通过以下六种因素综合判定,主张对方为职业放贷人:

因素说明1.使用填空式的格式借据职业放贷人利用填空式格式借据事后变造的便利性,在起诉前任意变造出借人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等要素事实2.当事人之间非熟人关系双方之间的熟识程度,可作为原告是否具有职业放贷人特征的考量因素3.出借人不具备实际借款的经济能力,为职业放贷人“马甲”可以根据借款人所抗辩的实际出借人,对原告的关联主体进行审查,来进一步识别原告的身份4.存在高利贷的表象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约定高额利息来获得收益是原告作为职业放贷人的重要特征5.存在套路放贷行为利用现金交付方式无迹可寻的特点,假借现金给付来规避法院对款项实际交付事实的审查;放贷人通过掌控借款人账户或指定款项汇入其掌控的第三人账户,制造款项已足额交付的假象,实际款项部分或全部通过多次转账和提现仍“回流”到了放贷人,制造走账流水;放贷人通过多次或多人转贷,层层平账,制造借新还旧的假象,将借款人到期未付的高额利息计入本金进行转贷平账等。6.存在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或有因实施相关的司法惩戒和刑罚记录可以作为“高度盖然性”证据确定原告属于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虚增债务在其无法举证债务成立的情况下,虚增的债务不会被法院支持。

借贷合同无效后,2019年8月19日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后的按照LPR计算利息。并且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092号、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终8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7民终1279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4866号

4、投资还是借贷?别被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坑了

很多人都想通过投资来获取收益,但是你知道什么样的投资才是真正的投资吗?有些所谓的“投资”其实可能是一种隐形的借贷关系,如果不小心就会陷入法律纠纷。

一般来说,无论是以入股还是合伙的形式进行投资,都应该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等权利,并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样才能体现出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但是,如果你只是出钱不参与经营管理,而且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并且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进行工商登记,那么你可能就不算是真正的投资者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你和被投资者之间其实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你只是把钱借给了对方,并没有成为对方企业或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这样一来,如果对方违约或发生争议,你就不能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只能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515号

二、夫妻共同债务

1、管理家庭财产不是只有好处,可能会导致“默示”追认

民法典新增了“家事代理权”,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不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就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想要证明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贷合同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非常困难。

但是!

如果未签字的配偶实际管理财产,那么就会发生举证责任转移。非签字配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该债务进行明确的否定,不然推定为没签字的配偶已经对债务进行了“默示”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23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59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512号

2、婚后父母给予购房出资款是借贷还是赠予?

这个问题属于非常简单了,直接上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相关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827号

3、夫妻婚内借款算不算民间借贷?怎么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我们可以发现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借款来源。

若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就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

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只要还一半。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该借贷最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那么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693号

三、债务偿还

1.皮包公司和其可恶的股东

辛辛苦苦起诉了借贷的公司后,惊奇地发现这是一个”皮包公司“,一分钱都没有。那么有什么办法吗?

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如果该公司股东只有一人,那么他必须向法院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否则他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他要用自己的钱来还债!

但如果不是一人股东公司,还想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原告自己举证,找到如下4种情形之一: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隐匿公司财产;

  •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股东账簿与公司账簿不能区分;

  •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

其中最容易证明的是第四种情形。曾有职业债权人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提起强制清算之诉,通过法院认定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都丢失或被毁坏了,直接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2019年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限定了第四种情形中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就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再151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民终577号

2、起诉还款时,发现借贷的公司已经注销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你就无法追回欠款了。

因为在注销前,清算组应当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你如果没能在清算时得到消息,那么这里面可能存在蹊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如果确认清算组对未履行通知义务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

相关案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6506号

3、无效的公司《还款承诺书》

像你借款的债务人有可能是一个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你向其追讨欠款。他拿出一份公司盖章的《还款承诺书》给你,表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要担心。

这时务必要注意,如果该《还款承诺书》只有公司公章而没有股东会决议的书面证明,很大概率是一份无效的《还款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可以判断公司加入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债务应当经过程序合法的公司决议。如果该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公司决议就用公司名义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则构成越权代理。只要公司不进行追认,那么这个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个《还款承诺书》不能作为证据来向公司行使债权。

所以,在收到这种《还款承诺书》时,一定要查看是否有股东会决议的书面证明。如果没有,就要小心被骗!

相关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3525号

四、证据与时效

1、借条与实际支付金额不同怎么算?

你是不是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借钱给别人,写了一张借条,但实际上只给了他90元,却写了100元。或者你是借钱的一方,对方说借你100元,但实际上只给了你90元,还说那10元是利息或者各种费用。

不管这10元叫作贷款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会员费、保证金、综合费、奖励款、增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费、评估费还是别的什么。

这种行为就叫做“砍头息”,是非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明确确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借条上写多少钱,都要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如果出借人主张多出来的那部分钱是用现金支付的,那么他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

相关案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3168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终812号

2、逾期的证据还有效吗?逾期会导致什么后果?

有时候,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些新的证据或者忘记提交一些重要的证据。这时我们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吗?如果超过了期限呢?

其实,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逾期提交了证据,并不意味着证据就失效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只要和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逾期提交,那么法院就应当采纳并进行审查。

但如果当事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影响诉讼秩序和效率,那么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

所以,在诉讼中要尽量保持与法官沟通联系,不要逾期为妙。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申359号

3、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请求保护,则视为放弃权利请求保护而导致权利消灭或不能请求保护。

简单地说,如果你被别人欠钱不还,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起诉他们要求还钱,则视为你放弃了起诉权利,并且不能再向他们要求还钱。

那么,这个规定时间是多久呢?怎么计算呢?

这里主要简单介绍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分以下4种情况:

  • 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所以,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我们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注意通过催讨行为中断诉讼时效,避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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