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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大纲》3.1.2.4 运动的守恒性

2023-11-15 11:57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4、运动的守恒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是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的;作为物质存在形式的运动也是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的。恩格斯说:“既然我们面前的物质是某种既有的东西,是某种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东西,那末运动也就是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只要认识到宇宙是一个体系,是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那就不能不得出这个结论来。”[1]这就是运动守恒的原理。这个原理,是物质守恒原理的逻辑的继续。如果否认这个原理,就必然要得出物质可以创造或消灭的唯心论结论。

  运动守恒的原理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任何一种运动形式在转化为别种运动形式的时候,运动的总量是不变的。这是这个原理的量的方面。其二是说,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具有转化为别种运动形式的永不丧失的能力。这是这个原理的质的方面。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说,就是:任何运动都不会从乌有中产生,也不会转化为乌有;客观存在着的是各种运动形式之间相互转化的无限过程。

  关于运动守恒的基本思想,早在十七世纪就已经由笛卡儿从逻辑上推导出来了,他指出,宇宙中存在的运动的量(die Menge)是永远一样的。[2]十八世纪四十年代,俄国学者罗蒙诺索夫进一步阐发了这个思想,他写道:“所有在自然界中遇到的变化都是这种情形:从一个物体中分出多少东西来,就有多少东西加到另一个物体中去,······这普遍的自然定律也可以推广到运动规律中去,一个物体以力作用于另一物体时,自己失去了多少东西,那么,从它那里得到运动的另一个物体便将得到那样多。”到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这个思想在德国学者迈尔和英国学者焦耳那里得到了实验上的证明,并以“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的形式表述出来。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证明,自然界中任何一种物质运动形式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别种物质运动形式,而在转化的前后,总的能量是不变的。例如,426.9千克一米的机械能,总是产生1大卡的热能;反之,1大卡的热能也总是产生426.9千克一米的机械能。其他一切不同形式的能        电磁的、原子和原子核内的、化学的、生物的等等之间在互相转化的时候,转化前后的能量总和总是一个恒量。无论什么形态的能量都可以用同一种单位来计量。能是运动的尺度。能量的守恒就证明了运动的守恒。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自然科学基础之一。因此,它被恩格斯称为“伟大的运动基本规律。”[3]

  运动的守恒性不仅应当从量的方面去理解,而且应当从质的方面去理解。这是恩格斯根据辩证唯物论的原则第一次指出来的。他指出,物质不仅可以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而且必然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物质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能力是永远不会丧失的。如果认为物质在其发展的长河中只有一次把无限多样的运动形式展现出来,而在这一次以前和以后则只限于单纯的机械运动,那就无异于主张物质是要消灭的而运动是暂时的了。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因此,他指出运动守恒的原理“不能仅仅从数量上去把握,而且还必须从质量上去理解”。[4]

  唯心论用各式各样的诡辩来宣扬运动可以被创造或消灭的荒谬思想。“宇宙热寂论”就是这些诡辩中最典型的一种。这种理论的宣扬者根据热力学的第二定律[5]断言:既然一切运动形式最后都会转化为热,而热最后又必然会均匀地分配到宇宙间的一切物体上,因此总有一天整个宇宙会达到一种绝对静止的死寂状态。要想使宇宙重新运动起来,只有依靠造物主的推动才行。实际上,这种伪科学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第一、热力学的第二定律并不是适用于任何范围的最普遍的自然规律。它只适用于有限的封闭系统,而不适用于无限的宇宙。把宇宙看作一个封闭系统,而把这个系统同热力学上所谓孤立系统等同起来,这在方法论上是完全错误的。把局部的自然规律夸大成为最普遍的自然规律,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第二、现代科学已经发现了同热的扩散相反的过程,即能的集结过程,这就从正面驳倒了宇宙“热寂”的神话。正如恩格斯所断言的,物质既然在过去曾经自己创造出条件,把大量的运动转化为热,那么在亿万斯年之后,这样的条件必然会被物质自己重新创造出来,从而使散射到太空中的热转化为其他的运动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重新集结和活动起来。[6]


注: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4页。

[2] 参看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4页。

[3]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页。

[4]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2页。

[5] 这个定律的内容是;在封闭的系统内,如果不从外部加入某种形式的能量,则热量总是从温度较高的物体转移到温度较低的物体,直到均匀地分配到各个物体上面为止。

[6] 参看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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