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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20230523

2023-05-23 06:37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甲从书画市场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原件,即享有展览权,甲有权以该作品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故A项错误。 剽窃,是指抄袭窃取他人作品,即将他人的作品窃为己有,改头换面,使之变成自己的作品。当然,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原理,剽窃仅指对表达的剽窃,而不包括对构思的窃取。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刊登在某杂志上,没有进行任何的再创作,毫无疑问属于对甲的作品的剽窃,B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属于只能依法行使一次的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本题中《鸟巢》这一作品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乙的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C项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59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据题述,丁经丙同意制作挂历并不等于有合法授权,丙并不是《鸟巢》这一作品原件的著作权人,无权处分原件的著作权,所以丁因为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责任,无过错并不能作为免赔的理由,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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