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与法定许可制度20230523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解析】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题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也就意味着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就取得了小说《别来烦我》的著作权。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张某对剧本这一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张某行使对剧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原作品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故选项B、C正确。 电视台制作节目需要大量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专门规定有利于其的法定许可制度,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仅需支付报酬即可(《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甲公司对拍摄的电视剧享有著作权,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的行为属于行使该电视剧广播权的行为,因此应当经过甲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综上,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