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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珉丰集装箱服务公司6.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公布,致1死

2021-08-24 10:26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深圳讯 8月24日,本报从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获悉,《南山街道深圳珉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D堆场“6.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2021年6月6日9时左右,在南山区南山街道航海路北侧深圳珉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D堆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南山街道航海路北侧深圳珉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D堆场内。事发时,深圳珉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实施集装箱搬运、维修等作业。

深圳珉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88号西部物流中心40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亮。

经查,6月6日上午,珉丰集装箱公司工人在D堆场实施集装箱搬运、维修等作业。9时左右,理货员彭某科站在堆场通道3中间,正抬头向南侧马士基船公司集装箱堆垛眺望找寻集装箱,此时,堆高机驾驶员蒋某文(持有效叉车作业资格证)驾驶堆高机在通道3由东向西行驶,左前轮撞倒彭某科并从其身上压过。距事发位置约100米的工友阮某胜看见后,立即用对讲机呼喊蒋某文,蒋某文立即停车并向现场组长李某报告。李某随即赶到事发现场并拨打了110和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彭某科已经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蒋某文驾驶堆高机时注意力不集中,未发现站在道路中间的彭某科。

2.彭某科站在道路中间时,未留意观察四周情况,未发现堆高机靠近,致使其被堆高机撞倒遭辗轧死亡。

3.堆场地面未设置限速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堆高机安全警示灯有故障不工作。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珉丰集装箱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冒险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蒋某文,驾驶堆高机时注意力不集中,未发现站在道路中间的彭某科,存在重大过失,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调查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珉丰集装箱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珉丰集装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中国基建报》刘建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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