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界定: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的一种契约,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协议。
2、订立人身保险的双方当事人为平等主体,即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人身保险与人身的法律关系:
1、被保险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故权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时由保险给付死亡补偿金或者伤残补助金的生存利益合同关系;
3、在发生上述两种以上情形时由保险给付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的损害填补(或称"代位求偿")的合同关系;
4、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时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付的合同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种类及原因分析:
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人的身体有关,因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表现为:
1.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
2.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
3.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诉讼案;
4.工伤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
5.其他类型的医疗纠纷;
6.环境污染引发的争议。
三、处理方式:调解原则。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质量问题给用户使用造成损失的,电力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