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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22-12-08 07:25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相关图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关于公共场所以及场所内设施设备的管理问题:

(一)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和范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一切建筑物、场地及其设施的统称,包括广场、公园等户外空间以及商场等室内场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共场所"应当是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即指不特定多数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等娱乐休闲场所属于公共场合;而学校教室属于私人场合。(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44页)。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从法理上讲,"公共"的含义具有广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因此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私有的财产都属于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标的物数量不确定的。

(四)履行地点不明确或者不明确的。

(五)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可见,《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五项条件,其中一项就是标的物数量不确定或履行地点不明确或不明确的情形下视为未签订合同。由此可知,"标的不确定"、"履行地点不明",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参见《中国民商法学精萃》(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既然如此,那么作为提供休闲娱乐服务的宾馆饭店当然也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了。(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62页。)

二、"安全保障义务说"之理论基础: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在于该区域内的环境秩序和安全稳定运行-这是其应尽的职责之一(详见下文论述)。但是否只要实施了这种维护行为就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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