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对最高院关于平台用工的司法政策的解读

2023-11-28 10:45 作者:国信企服通  | 我要投稿



官网:https://gxt.siciei.com/

关于我们

为积极响应国家依法治税、以数治税的政策要求,针对解决企业财税管理痛点、难点,国信双创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力打造了国内领先的专业智能化财税管理平台——国信企服通,国信企服通围绕建设国信总部基地为核心,解决传统产业园招商引资、政策落地、税务规范、部门监管等痛点堵点问题,搭建国信灵工SaaS平台、国信创客SaaS平台、国信灵租SaaS平台、国信企服SaaS平台四大业务版块,通过线上一站式财税数字化解决方案,为合作伙伴提供全方位赋能,促进当地产业招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财税管理健康合规。


顾大局 勇创新

——简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台用工的司法政策

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8家机构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司法政策调整平台用工的帷幕。党的二十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将平台用工问题置于政策议程的优先位置,倡导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探索构建平台用工综合治理机制;以创新精神和担当精神推进落实上述意见,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事实优先规则、从属性标准和相关要素,针对平台从业人员待遇保障的痛点难点提出对策,尝试制定平台从业人员履职期间致害和受害的司法规则。除了发布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表调研报告、解析司法数据和回复政协提案等方式,呼应社会关切,释放政策信号。短短数年间,司法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平台用工监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相关领域规则紧缺的状况有所缓解,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平台用工监管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


Part.1


开阔的大局意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台用工的司法政策的首要特点。党和国家关注平台用工,关怀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而司法政策是将关注和关怀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我国有着全球规模最大的平台用工从业人员,他们的生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平台用工的社会关注度高,从业人员中进城务工人员和青年人的占比较大,对于社会稳定有深远影响;在科技发展、经济形势和劳动者预期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不断扩张,渐有与正规就业双峰并峙的趋势,这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架构。可见平台用工绝非局部的、临时的或浅表的议题,而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局。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繁忙的政策议程中,将平台用工的监管置于优先地位,出台了《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其中均以较大篇幅处理平台用工问题;特别是与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以6个案例全面剖析了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填补了该领域的法律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局意识还体现在坚持平台经济发展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并重。企业与劳动者“双保护”是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司法政策,并非专为平台用工而制定。例如,早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即指出,各级法院要“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乃至依托平台的商家和消费者,结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有博弈和对抗的一面,更有休戚与共的一面,而后者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尤为显著。法律要避免将利益之争导向零和博弈,而是要倡导将蛋糕做大,通过各方共赢来缓和争议。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等8家机构在2021年的指导意见中所指出的,对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要支持和规范并重,这样才能在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的同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局观又体现在协调多部门联动,发挥合力,构建平台用工的综合治理机制。平台用工相关纠纷的牵连性强,复杂多样。例如,从业人员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经常是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平台等企业与从业人员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往往也和用工主体的模糊化、多元化有关。为此,司法政策透过纠纷的表象看实质,理清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力图达致纠纷的根本解决。劳动法作为多主体互动的场域,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劳动者个人等各自发挥不同作用,建立起审判、劳动仲裁、劳动监察、调解、集体协商等多样机制,共同服务于法律的执行。这些机制比单纯依靠司法力量更为有效,也更能适应平台用工的复杂局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发挥个案裁判和司法政策的引领作用,以期将平台用工的监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Part.2


在大局观念以外,关于平台用工的司法政策还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创新精神。这首先反映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此前,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赖原劳社部于2005年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仅规范层级偏低,而且内容略显简略,对于审判实践的指引能力存在不足。以平台用工的监管为契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政策,在3个维度上澄清了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是劳动关系认定要遵循事实优先原则。认定过程应以是否存在高度的劳动管理为核心,用工关系各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与合意均不能排除劳动关系的认定。这就正式确认了多年来法院对前述通知的主流理解。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平台从业人员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也不能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户的性质为经营者,其与劳动者在概念上存在互斥。从业人员被要求注册为个体户,既有平台企业希望明确向从业人员付酬税则的原因,也有个别地方政府追求市场主体数量的原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突破概念屏障,从“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角度解读注册要求,无疑展现了鲜明的价值取向,也是对司法经验的总结提炼。


二是劳动关系认定要以从属性为核心标准。从属性是劳动管理的量度,这一概念自本世纪初即由学者引入我国,并获得各地法院的普遍接受,但是一直缺乏法律的明确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指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这就不仅第一次将从属性标准确立为法律,而且肯定了学界将从属性一分为三的观点。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政策认为,从属性不仅存在有无之别,而且还有强弱之分。至于如何判断从属性的强弱,特别是应否将从属性强弱与特定要素的状态挂钩,则有待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三是劳动关系认定要将从属性析分为具体要素。为了降低从属性认定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化整为零的思路,为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均开列了若干判断要素。例如,在人格从属性上,相关要素包括“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属性的要素化判断切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度压减了法院的裁量空间,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平台用工的要素提炼只需稍加推广,即可适用于各种用工形态,也让平台用工的监管获得了更广泛的意义。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外,关于平台用工的司法政策创新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采取“大水漫灌”的做法,而是聚焦平台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痛点和难点,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期收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例如,在劳动报酬的问题上,强调限制平台的扣款权限;在平台运用算法管理劳动者的问题上,强调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的法律效力;在从业人员因公遭受损害的问题上,强调推动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从业人员因公致他人受害的问题上,一方面尝试解释《民法典》,将单位的侵权责任扩展到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另一方面提出,如果从业人员执行的是用工合作企业的任务,平台仍可根据“过错、控制、获益程度等”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还有进一步夯实的可能。上述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的出台,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也表明我国平台用工的监管已经积累了较多经验。


党的二十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工作节奏,以司法政策迅速落实大会精神,大大完善了平台用工的监管体系。我国平台用工的规模之大、形式之多,问题之复杂、监管之繁难,在全球罕有其匹;这一问题的初步解决,展现了治国理政的精深技艺,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顾全大局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平台用工的监管尚未到完全定型的时候,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而非司法解释可见一斑。随着监管经验的积累,未来不仅可以期待相关司法解释的问世,而且司法经验将为劳动法典的编纂做出贡献。

对最高院关于平台用工的司法政策的解读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