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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帽子,费厄泼赖——兼答许良英、仲维光同志 查汝强/著

2021-12-12 07:15 作者:中国大黄鸭鸭  | 我要投稿

  在《自然辩证法通讯》1986年第3期上有两篇批评我的文章,一篇是仲维光同志的《是自然辩证法,还是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对查汝强同志两篇文章的质疑》,一篇是许良英同志的《历史理性论的科学史观当议》。许良英同志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不提名地批评了我。我已经写了《是发展还是取消自然辩证法答仲维光同志》一文〔1〕,作为对仲维光同志文章主要内容的答辩。在我的那一篇文章中,对仲维光同志文章全盘否定黑格尔自然哲学、反对对范畴体系问题的探索、取消自然辩证法、把宇宙无限论和物质结构无限可分论当作经院哲学以及他文章中表现出来的断章取义、粗暴、武断的学风和文风进行了反批评。在这一篇文章中,除了对许良英同志文章中对我的批评作出我的答辩以外,还想就由此涉及的正常开展百家争鸣的两个向题,即不要扣帽子和要有点费厄拨赖精神,谈一点我的看法。

  许良英同志在文章中不提名地给我戴上了「发明宇宙总规律的先知们」之一的帽子。我在《自然界辩证法范畴体系设想》一文〔2〕中提出一个设想,在自然界辩证法范畴体系中列人三条宇宙的总规律,即宇宙、自然界作为一个总体的规律。它们是自然界系统层次和运动形态的无限性的规律自然界在无限发展中的大循环的规律,自然界最高物质系统的结构层次是自然界进步性向上发展阶段的重演的规律。我在那篇文章中说明,前两条规律的基本思想都是思格斯提出的,我不过用规律的语言加以表达而已。恩格斯的这些基本思想是否正确或已否过时,我用规律语言加以表达是否可以,当然都是可以讨论的,我所以称为「设想」,就是为了提供大家讨论的。

  仲维光同志把我关于宇宙总规律的意见归之为经院哲学论证方法的一个例子。他的批判就是这样几句话「我们不知道查汝强同志凭什么设立这些总规律,又是凭什么理由其它原理不能作为总规律。说到底,总规律存在吗」他向的两个「凭什么」,我在文章中是有所说明的。他这种不加任何具体分析的批判,我是无法进行答辩的。许良英同志的文章中只有一项帽子,也没有作任何具体论证,但是他是和他自己的作法相对比而言的,我也就有了作出一些答辩的可能。

  许良英同志的文章开宗明义,说道「科学史是一门科学。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以实验事实和观测资料或数据为基础,从中发现各种现象变化的规律,由此建立起一种理论体系。」着重号是本文作者加的,以下相同然后他提出了四条「历史的纬线」和四条「理性的经线」组成「网络」,他把这种新的科学史观称作「历史理性论」(Historical Rationalism)。最后,他「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误解」,作了这样一点说明。

  「本文只列出一些论点即线索,用以帮助了解科学史的概貌,无意提出公式化的规律和体系,更不敢妄想去发明什么「总规律」。在「范畴」、「体系」、「总规律」象时装一样流行的年代,我们这个小小的尝试就显得十分寒酸了。可是我们却安于这种寒酸,因为我们没有腾云驾雾的本领,只能满足于在现实的地面上探索。『谁要是把自己标榜为真理和知识领域里的裁判官,他就会被神的笑声所覆灭』。爱因斯坦的这句名言值得那些发明宇宙总规律的先知们深思。」

  我看,许良英同志这样一种说明并不能避免「误解」。他想和我们这些「先知们」划清界线,看来是很难划清的。在我看来,他所谓的「论点」、「线索」和规律、体系划清界线,用了「论点」、「线索」这样显得很「寒酸」的词,但是在前面论证时却用的「基本论点」、「基本信念」,而这些论点、信念是「反映了历史发展的一些共同的特性」「普通存在着」。这些论点的表述中一再用了包含「一切」、「都是」、「必然」、「只能」等词的全称、必然判断。「规律」的特征不就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吗至于「信念」一词,我看还不如用规律、原理等词准确些。「信念」一词含糊,易生政义。和宗教信念、纯主观信念区别不清。我们是主观信念和客观规律的辩证统一论者,因为我们的信念要建立在对客观规的认识基础上的,许良英同志不是也说「这些信念,不是从天而降,而是人类在科学活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们是科学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知领域科学探索的指向」啊,也是「先知」,他还说,他的理性论「既包括认识论内容,也包括本体论内容,即包括对客观世界的基本看法」,这不就是客观规律吗至于说到「体系」,许良英同志提出一种新理论「历史理性论」,难道这不是一个新的理论体吗他的文章一开头不就提出应建立科学史的理论体系吗他认为托马斯·库恩「对科学史理论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不也就是因为库恩「提出了范式「一等一系列概念,使科学史理论研究开始进入试图建立形式体系的阶段」吗总之,许良英同志在科学史观领域谈概念、体系、网络、基本信念,就是「在现实的地面上探索」,我们在辩证自然观领探索范畴,体系、规律,就是「腾云驾雾」,就是「裁判官」、「先知」,天下哪里有这种道理难道只能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吗当然,许良英同志也许是认为我们提的规律、体系的具体内容不对,那就请拿出具体论证来,不要停留在对「范畴」、「规律」、「体系」等词的讽刺上。至于说我「发明宇宙总规律」,亦不收当,我基本上也如许良英同志所说「不过掇拾前辈大师们精结晶的瑰宝加以串联而已」。前辈大师主要是恩格斯,这是在我文章中的确说明了的,「总规律」一词看来有点标新立异,不过标新立异的程度亦不会比提出一种新理论或译「主义」的名称「历史理性论」更大。这里,请读者不要误解,其实,我对许良英同志所论科学史观的具体内容是基本上同意的。我不过希望许良英同志体现出一点「历史的无限容纳性」,表现出一点「兼容并蓄的宽容态度」。

  我觉得,仲维光同志文章中粗暴、武断、扣帽子、断章取义等作法和最近人们谈论的应为百家争鸣创造的宽松环境很不谐调。为了创造百家争鸣的正常气氛,除了需要党政领导上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外,参加争鸣的同志也需注意一些问题。我根据在当前争论中的切身体验提出两个问题来,谈一点我的看法。

  第一,不要扣帽子

  我认为,在学术讨论中是可以给对方写上学术性的帽子的,帽子无非是对对方观点作出的定性结论。批评尖锐些也无妨,钝刀子焉能割肉?但是帽子总要先经过一番具体分析和论证。帽子愈大,相应的论证也应愈充分。不作或极少作具体论证,就给对方戴上一堆帽子,这种作法就应叫做「扣帽子」,「戴」与「扣」,一字之差可以有根本的区别。我不是说,批评者不可以给我戴上「黑格尔自然哲学的再版」的帽子。但是总该作出具体分析吧,比如,论证一下我的文章怎样以唯心论为出发点,为何以幻想的联系代替现实的联系,对许多具体的自然科学问题为何作出荒谬的解释,等等。而仲维光同志几乎没有这样做。

  还有一点,在学术讨论中不能戴政治帽子。带政治色彩的帽子最好也不要戴。比如,「科学的审判官」,就是一个极易被理解为带政治色彩的帽子。因为从这词的本义和历史含义来说,都是与政治或宗教权利相联系的。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斯大林时期、四人帮时期对自然科学的粗暴干涉就是如此。而且这种审判都是以对某个自然科学理论贴上政治标签为其特征。

  仲维光同志给我扣上这顶帽子,也许不是指政治性的审判不过也把我和李森科相提并论,而是指学术性的「审判」。这里「审判」一词用其引申义。不过这样做也不利于百家争鸣的正常进行。你说我不同意宇宙有限论,就是对自然科学的审判,依据同理我岂不也可以说你反对宇宙无限论,是对哲学的审判有的同志会说,宇宙有限无限问题己成为物理学问题,不再是哲学问题,哲学工作者就不能再对它说三道四了。我看这种说法未免太专断。妥当一些的说法是这是一个科学和哲学交叉的领域。现代宇宙学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但究竟还是假说如林,而且假说更替迅速,正是特别需要哲学和科学的结合和合作的领域。

  仲维光同志给我扣上「科学的裁判官」的帽子,同样没有进行什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两个断语。一是说我的「『自然界辩证法范畴体系』已成为科学的裁判官」,好象范畴体系这种认识自然之网本身成了某种法网」。一是说我审判了「宇宙学『有限无边也好、爆炸膨胀也好』和粒子物理学」。我在《二十世纪自然科学四大成就丰富了辩证自然观》一文〔3〕中是说了这样的话「有限无边也好,爆炸膨胀也好,作为探讨宇宙的一个新层次来说,都是有其科学意义的假说,但是决不能据此得出整个宇宙有限的结论,并作了一些具体论证。关于粒子物理学,我说了「夸克和轻子的内部结构的问题也已开始提到日程上来了」,说到夸克禁闭并「不能否定基本粒子存在内部结构」,这些只是对一些科学假说的哲学意义的探讨,谈得上对科学的审判吗谈得上对自然科学「统治驾驭」「发号施令」吗?

  第二,要有点平等竞赛(原文:费厄泼赖Fair play)精神

  鲁迅先生写过《论「费厄泼赖」精神应该缓行》,那是指对待敌人,我想在人民内部的学术讨论中,还是应该讲点平等竞赛精神。比如说,争论双方应该互相亮明观点,批评者应该具体说明批评的内容,使得被批评者有进行答辩的可能等。我在当前这场争论中就遭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许良英同志去年月在一个学术讨论会上公开批评我的《二十世纪自然科学四大成就丰富了辩证自然观》这篇文章错误百出,但是未具体说明是哪些错误我去信请他具体说明,他在当年月日回信说「看来你现在走得更远了,提出了自己的『范畴体系』。由于这两篇文章都是公开发表的,在自然辩证法界不会不产生影响,我想抽时间写两篇短文,同你公开讨论,信上就不谈了。」现在他的学生写的两篇批评我的文章〔4〕发表了。我给许良英同志去信询问,这两篇文章是否代表他的看法,他于今年月日回信说,刘兵等同志「写的两篇文章的内容,曾同我谈过。但他们的文章写成后,我没有着过」。并说他原准备写的短文不想写了。所以,许良英同志公开批评我两篇文章的错误八个月之后,我仍然不知道他批评我的错误是指什么,也不知道他的学生们和他讨论以后写成的文章的哪些看法是属于他的。这样我作为一个被批评者就没有对他进行具体答辩的可能,这是平等(原文:公平)的吗?要知道,感想不能代替论证,学生文章不能代替导师的文章。我希望许良英同志对他对我的批评作出具体说明。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具体的学术讨论。

  当前,在自然辩证法实际上涉及唯物辩证法领域里,在一系列理论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看法,这是正常的现象。那末就让我们进行实质性的学术讨论吧,不必把精力消耗在不必要的方面。



  参考文献:

  〔1〕发表在《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

  〔2〕《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期,第33—58页

  〔3〕《 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第9—30页。

  〔4〕除仲维光同志的文章外,还有刘兵、王作跃、熊伟、陈恒六、仲维光合写的文章《对查汝强同志两篇文章中一些自然科学问题的商榷》,《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3期。我对后一篇文章答辩的文章将登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上。刘兵、仲维光等五同志都是许良英同志的研究生,除仲维光同志外,其他四同志都已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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