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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21、22

2022-06-29 22:21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犯罪排除事由

021 正当防卫

一、犯罪构成的排除事由

1、 违法排除事由:当一种行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那它就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当化行为。

2、 责任排除事由:一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如果在伦理道德上可以宽恕,也不必施加惩罚。

3、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包括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法律明示的两类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属于道德生活普遍认可的出罪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

 

二、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

1、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 黑吃黑现象中存在正当防卫。(阻止罪犯抢夺我的毒品)

3、 在斗殴过程中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两人打架中途对方变本加厉进行攻击,这个时候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 特殊防卫: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特殊防卫希望能够鼓励民众见义勇为,向不法侵害做斗争。

 

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与适度性

1、 为防止以暴制暴,造成更大的恶,法律对正当防卫有限定(两种性质)。

2、 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通常可以表现为:

3.1不法侵害人已达到了侵害的目的

3.2侵害人失去了侵害能力

3.3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3.4侵害人向防卫人(或被害人)告饶

3.5侵害人已被抓获

4、 对于如何判断“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4.1理性人的科学判断标准:站在专家的立场,从事后的角度看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觉得存在紧迫性。

4.2常人标准: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从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觉得有紧迫性。

5、 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必须站在一般人立场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是否具有紧迫性,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后标准。(因为没有当事人是理性人)

6、 适度性: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7、 衡量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是否出现了重大损失。

 

022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1、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2、 两者的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3、 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对不正,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对正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4、 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紧急避险是消极的,正当防卫可以是积极的。

5、 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二、紧急避险

1、 无法紧急避险的人: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火太大就不去救)。这是对特定职责人员所赋予的法律义务。

2、 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我们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

3、 人的生命不能比较:米丽雷特号案(四人通过牺牲一人,依靠其血肉存活)不能定义为紧急避险,可视作避险过当(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有这种崇高的责任。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决定他人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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