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奴隶合约?EXO金珉锡xiumin边伯贤金钟大chen立场2
20年奴隶合约?EXO金珉锡边伯贤金钟大立场2

我们是担任EXO成员伯贤、XIUMIN、CHEN法律代理的法务法人的李载学(音)律师。就艺人们和株式会社SM娱乐(以下简称SM)之间的专属合约,向大家表明艺人们的立场。 艺人们之前通过法律代理人从3月21日开始到最近为止,共向SM发送了7次内容证明,通过这些反复要求提供透明的结算资料和结算依据的复印件。
SM与艺人签订了超过12年~13年的长期合约后,不仅如此,还让他们再次在后续专属合同书上盖章,主张至少17年或18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期限等,反复进行极不正当的霸道行为。
对此,艺人们感觉,如果包括不少练习生时期的话,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SM以优越的地位为基础,强迫艺人签订所谓的奴隶合约。 艺人们想通过以下立场传达这段时间没能告诉大家的各种不当之处。

艺人对于不正当的长期合同及试图追加延长的立场
1. 之前艺人们与SM签订了超过12年到13年的专属合约。 这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的大众文化艺术人(以歌手为中心)标准专属合同中,以合同期限7年为基准制定的差异很大,超过最低限度的合理程度,单方面对艺人不利。
2.SM在东方神起事件的临时处理决定中,对于包括延长期限在内的13年合约期限,上述合约是单方面的结构超长期专属合约,SM利用优越的地位行使不正当支配力,对申请人(东方神起成员)施加过分的反对支付或不正当负担,过度侵害其经济自由与基本权利的合约,作为以违反善良风俗等社会秩序的事项为内容的法律行为,认为其合约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者以合理存续期限的盗用为由,其效力消失的可能性相当大(参考2009年7,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0日)。 另外,在上述事件的假处分案件中,法院再次指出,像申请人(东方神起成员)一样以青少年为主要粉丝群的偶像明星,在同一活动领域延续到30岁以后的现有人气。不正当地,长期的专属合约剥夺了从该艺人卓越才能及在演艺界不断付出的努力,获得适当代价的机会,事实上也有可能履行与终身合同相同的功能。(见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1年2月15日字2010年卡合1245)。
3. 如上所述,现有的专属合同是期限过于长期严重地约束人格权的行为,属于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第45条第1款第6项的"不正当利用交易地位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而且,从同法施行令附表2的不公正交易行为的类型来看,这种长期的强制期限相当于上述附表的"提供利益纲要"或"提供不利益(成为不利的交易条件的设定)"。
4. 此外,SM还让艺人们签订了以出道日为准7年,以及海外活动时追加延长3年的专属合同。。但是,韩国K-POP艺人们从签订专属合约到出道为止,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时间,而且以海外活动为前提。 再加上XIUMIN、CHEN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在中国作为主舞台活动的成员,但在海外活动的情况下,追加3年的专属合约从一开始就强制要求以专属合约日为准签订10年以上的长期合约。

5. 另一方面SM还不到上述12年至13年的专属合约签订时间,让艺人再次在后续专属合约上盖章,分别主张至少17年或18年以上的合约期限。 这是SM对艺人们反复进行极其不正当的横行霸道的行为。
6. 在后续专属合同盖章的过程中,艺人们被现有的专属合同所束缚,无法进行正常的协商,很难在对等地位上确定合同条件或反映自己的希望。 在东方神起事件的假处分事件中,法院也只是申请人(东方神起成员)被动地签了SM提出的专属合同书格式,并没有通过与SM的协商等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事实,作为申请人(东方神起成员)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该中断现有协商,与SM以外的其他演艺企划公司进行协商,但是这样的合同选择机会没有得到保障,因此申请人(东方神起成员)和SM之间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协商。 即使申请人(东方神起成员们)在确立了作为艺人的地位之后,达成了延长合同的附属协议,但是对于已经被现有专属合同约束的申请人来说,提高的地位无法与强化协商力相联系等,并认为后续合同是因协商力的差异而存在瑕疵的不公正合同签订(见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1年2月15日2010年卡合1245决定)。
7. 另外,这种后续专属合同签订行为也属于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第45条第1款第6项的"不正当利用交易地位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像这样,利用后续专属合同的长期强制期限相当于同法施行令附表2的"提供利益纲要"或"提供不利益(成为不利的交易条件的设定)"
8. 据我所知,像这样长期的专属合约不仅是伯贤、XIUMIN、CHEN,SM所属的大部分艺人都处于相似的处境。
9. 对于如此长期的现有专属合同及后续专属合同的签订行为,伯贤、秀珉、CHEN正在认真讨论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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