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士忌海关申报|进口大致风险要点【进口清关不用愁】

天津威士忌海关申报|进口大致风险要点【进口清关不用愁】
威士忌(Whisky、Whiskey),是一种由大麦等谷物酿制,在橡木桶中陈酿多年后,调配成43度左右的烈性蒸馏酒。英国人称之为“生命之水”。 威士忌的酿制工艺过程分为六个步骤:发芽、糖化、发酵、蒸馏、陈年、混配。
进口威士忌海关编码和申报要素
商品编码 2208300000
威士忌进口关税:5%
威士忌进口增值税:13%
威士忌进口消费税:20%/0.912元/升
申报要素
1:品名;2:品牌类型;3:出口享惠情况;4: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5:原料;6:酒精浓度;7: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8: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每箱单位数、xx升/桶或xx升/集装;9: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10:产区(最小子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11:陈年年份;12:酒桶使用;13:GTIN;14:CAS;15:其他;
进口威士忌海关申报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食品收货人备案
4.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威士忌国外需要提供单据信息清单:
1.原产地证
2.Health certificate或者自由销售证明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Invoice
7.Packing List
8.Contract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注册备案号
进口威士忌首次流程一般为:
确认国外文件和生产商是否注册--国外发运--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拓展:威士忌酒税率计算方法:
暂定关税 5%
增值税: 13%
消费税: 20%/0.912元/升
关税计算方法 = 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 5%
PS:关税完税价格一般为CIF价,但若中国海关对企业申报的CIF价表示怀疑,会参照同期同类的商品价格核定
增值税:13%
增值税计算方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13%
消费税:20%+0.912元/升
消费税计算方法 = 组成计税价格 × 20%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1- 消费税税率)
PS:组成计税价格是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依据
举例
海关核定一支威士忌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问此威士忌在进口环节一共产生的税负是多少?
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5)÷ (1-20%) = 131.25(元)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 = 100× 5% = 5(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 131.25 × 13% = 17.06 (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 131.25 × 20% = 26.25 (元)+0.912元/升(元)
进口环节税负 =5+17.06+26.25+0.912元/升(元)=48.31%+0.912元/升(元)
本文《天津威士忌海关申报|进口大致风险要点【进口清关不用愁】》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一文解析威士忌进口报关流程|进口威士忌清关手续|国外威士忌进口收货人资质|进口威士忌清关申报资料|海关对进口威士忌的监管要求|威士忌进口空运海运注意要点|进口威士忌保税仓储事宜|一文搞定威士忌进口通关,从此进口威士忌报关申报不在有烦恼!
知识拓展:
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会有什么后果?
到达离境口岸时,根据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查验中如被发现,可能因更换包装、除害处理等导致出口受阻,甚至影响装船发运。
到达目的口岸后,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货物申报的其他规定
(一)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二)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报前查看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并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
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四)补充材料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