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二倍工资问题
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W*、深圳市Y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案号:(2021)粤03民终1*号】(W*、深圳市Y公司均为化名,下同)
一、案情简介:
W*于2016年8月应聘至某深圳市Y公司工作,从事厨工,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9年8月21日。合同期满后深圳市Y公司继续用工,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9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W*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深圳市Y公司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600元。
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W*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判结果(摘要)
1、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摘要):
双方确认2019年8月2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继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的规定,深圳市Y公司应支付W*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251.59元。
2、二审法院裁判结果(摘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2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用工。深圳市Y公司主张两次通知W*续签被W*以种种借口不予续签,但深圳市Y公司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亦不属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深圳市Y公司应当向W*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根据W*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的应发工资计算二倍工资差额47251.5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W*请求50600元,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签,否则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一审法院援引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作为裁判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现该会议纪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四、延伸思考
1、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在1年内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可参考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的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废止)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