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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约定“有钱再还、末位还款”?法院还判决有效!真相是……

2022-04-27 11:23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高云、黄晓霞


有些老公喜欢对老婆说:有空给你买个包哈。这种话其实暗含前提,原理与本文论述的“有钱再还、末位还款”之类的合同约定非常类似。


法律人应当如何判断这话的法律效力——将之视为双方意思自治予以尊重?抑或需要法律主动介入调整?这真是一个既理论又有趣的话题……

 

一、“有钱再还”真的判决有效

 

最近,安徽省舒城县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下称“有钱再还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766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1316号),债权人柯某起诉债务人朱某要求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双方已经在早前的还款协议当中写明,允许债务人朱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


债权人柯某非常生气,认为双方本意并非如此,于是诉至舒城法院。


大家猜猜法院会怎么判?


是的,舒城法院判决支持债务人主张,认为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暂时不用还款。


法院认为,双方关于“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其次,上述约定应当理解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款条件就是等到债务人“有钱”时才实施“偿还”行为。由于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人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债务人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债务人还款条件未成就。


债权人当然不服,上诉到六安市中院,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案件在网上披露后,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疑问:例如“等有钱再还”这样的无限期条款有效吗?如果对方一辈子没钱,岂非这个债务就不用还了?还有,如果要求债权人承担证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岂非容易滋生债务人逃废债等不良现象?

 

二、“末位还款”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笔者同样带着这样的疑惑,查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发现了最高院对于类似案件有不同的视角和解读。


2016年,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债务人雄苑公司,为筹建某项目需要,向艺术学院借款2300万元,后因项目建设不成,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解除合作关系后,乙方(即雄苑公司)欠甲方(即艺术学院)的2300万元借款本金排在乙方(即雄苑公司)其他债务之后清偿。 


后来,艺术学院发现雄苑公司迟迟不还款,于是诉至法院。雄苑公司依据上述约定提出抗辩,称上述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由于其他债务尚未还清,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不同意还款。


此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云南高院否定了雄苑公司的观点,判决雄苑公司应当向艺术学院还款。


雄苑公司不服,将官司打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再审后认为:


如果将双方争议的条款理解为附条件约定,则令艺术学院债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雄苑公司对外偿债行为,从而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这显然与双方当事人关于2300万元借款本金应当归还的合意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因此,最高院认定上述约定并非附条件生效,而系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因此驳回了雄苑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案编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246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24号。关注【高云合同】公众号,输入关键词【末位债权案】即可下载原文。


笔者认为,最高院的上述判决是客观准确的。因为债务人是否有钱?何时有钱?有多少钱?等情形,均是债权人难以得知的,如果强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债权人显属不公。因此,最高院以约定不明为由作出最终结论,定性准确,而且公平合理。

 

三、结论

 

结合上述两个案件来看,“有钱再还案”和“末位还款案”的共同点都是为还款设定了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国法律确实允许合同双方在合同当中为某个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具体的履行条件,例如根据第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但在实务当中,附条件的条款往往又与约定不明交错,很容易造成误判,“有钱再还案”正是如此。


在笔者看来,“有钱再还案”的判决过于机械地运用逻辑推断,忽略了应当超越合同具体内容之上,提高到双方合同本意、目的高度去公平分配双方权责,因此造成误判。


相比之下,在“末位还款案”当中,最高院不仅准确定性法律问题性质,而且能够提高到双方合同本意,结合民法当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准确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还公平合理地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在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体会。


所以呢,以后如果哪一位老公对老婆说,“有空给你买个包哈”,老婆其实可以回应说,“你这个承诺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哦。请明确买包的具体日期。”


老公们,你们怎么看?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黄晓霞,2014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专注从事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金融资产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是熊猫法律星球 “电子数据取证和举证攻略”“企业图片侵权纠纷应诉指南”等网课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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