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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6.27.1 劳动的直接社会性

2022-08-29 05:09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劳动的直接社会性[i]


  任何历史阶段的生产都是社会性的生产,因此任何生产者的劳动都必须与社会发生关系和联系,即具有社会性。“劳动的社会性”或“社会劳动”这一概念就是表明劳动的社会联系。但劳动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或是直接地表现出来,或是间接地表现出来。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劳动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直接由私人决定,没有统一的社会指导和安排。但私人生产出的商品必须通过社会交换关系而实现,每个人的劳动在客观上都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支出的,因此,劳动同时又具有社会性质。但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是通过商品交换关系而间接表现出来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私人劳动的范畴随之消失了,人们劳动的社会联系是在生产过程中就直接表现出来的。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没有私自决定所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的权力。每个部门和企业的生产,以至每个劳动者的生产,都直接服从于社会的统一计划和管理。因此,每个人的劳动,都在生产过程中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有机部分,都直接与社会联系起来。哪个人或企业没有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就是没有完成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交给自己的任务。每个生产者劳动的好坏和多少,都直接表现为对社会的贡献的大小。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具有了直接的社会性质。

  在私有制的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性只有通过抽象劳动的比较而表现出来,具体劳动只表现为私人劳动,而不表现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具体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而抽象劳动则是实现劳动社会性质的补充形式。

  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的直接社会化程度是不同的。国营企业的生产要严格地、直接地遵守国家的计划,因而劳动的直接社会化程度较高;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虽然也要遵守国家的计划和合同,但每个生产队的生产,是直接按照公社和生产队的计划进行的,国家不能像对待国营企业那样来直接支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产品。因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的直接社会化程度要低些。

  马老师认为,在某些私有制经济中,也可以存在“直接社会化的劳动”,如在农奴与领主的关系中,“······是以劳动的自然形态,它的特殊性······作为它的直接的社会形态”[ii],在“农村家长制产业”中,劳动“在它们的自然形态上,便是社会的机能”[iii]。但这种直接社会化的劳动与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直接社会化劳动有根本的不同,前者的社会化的范围是很狭小的,只是与孤独的私人相对而言的社会化;而后者是就整个国家或集体而言的社会化,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化。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485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0页。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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