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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言文:古代學生要怎麼考「法律系」呢?

2021-08-08 18:13 作者:軒然冉冉紫陳  | 我要投稿

法律文言文:古代學生要怎麼考「法律系」呢?


中國古代有一種文體叫做「判」,在官員審判結束後書寫的文書,則叫「判牘」,這類文本性質就有點類似今人的判決書,在明代也被設計為科舉考試的科目,是為判語,那麼基於判為核心的判語考試,是否能夠建立官員的法律知識,進而提升法學素養呢?


首先判的考試,源自唐代的「書判拔萃」科,一開始將案件的當事人用甲乙等代名詞替代,以此作為考題讓考生寫判決書,在馬端臨的《文獻通考》中認為一開始這類案件考題取自真人真事改編,但伴隨著時間一久,為避免投機,則改為「採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


而且因為大多數考生沒有實際判案經驗,所以民間也出現大量法律考試的參考書,形成一條科舉產業鏈,像是唐代張鷟《龍筋鳳髓判》、白居易的《百道判》,以及宋代的收集千道題目《文苑英華》,其中白居易的《百道判》是由九十九道由他自己創作的模擬考題,再加上一題當年的應考題,總共為百道。


科舉考法律主要的目的,除了審核考生的作文與論事能力外,也要篩選出善於判案的官員。所以到了宋代考試方法有些改變,學者郭東旭整理出法考對於官員的影響有三:


一、設立明法科,推動舉子學習法律

二、選法官,試刑法,鼓勵官員學習法律

三、出官試律,激勵官員學習法律


而其中「明法科」是以考法律條文為主,「選法官,試刑法」則是類似唐代的考法,要求考生寫實際或虛擬考題的申論題。此外也強調官員的作文能力,也希望以此達到教化百姓的功用,例如明代彭大翼在書中寫到宋代張詠知益州 (知,宋代官制類似現在代理職,暫時主管當地),「每斷事必以判語示之」,因其判語能「大抵以移風俗,篤孝義為本」。


雖然宋代官方積極獎勵官員學習法律,但卻也禁止民間收藏法律典籍,以體現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理念。


到了本文主要探討的明代,我朝太祖一開始沒將判語考試列入科舉,直到洪武十七年,才在第二場試中加入判的考試,並且在國子監也增加判語的練習與考核。


我朝的判語考試大致上是用《大明律》的條文為考題,至於我朝草創之初,發生的一些叔姪之爭,雖有影響判語考試的選用文本,但這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在此不多加討論(不過我好像發現可以在王鴻泰教授明清史中書寫的小論文題目了)。簡單來說自洪武、建文、永樂年間,因政權更迭官方對於政權合法性的奪取,改變判語考試的文本,如永樂十三年將《大誥》作為考題的題庫,就是一種繼承太祖高皇帝正統之意。


《大明律》分為七律,分別為 例、吏、戶、禮、兵、刑、工,原則上從六律中挑五律考試,例律這條未曾見於史料。而且考題的字數有其一的現象,在明英宗天順年間,有為了考試改法律名稱的現象,原先「織造違禁龍鳳紋斷疋」,為了工整被改為「織造違禁斷疋」。


說完了考試,也該講講考生的狀況,因為自宣德(朱棣之孫)之後考題都出自《大明律》,反而使考題容易重複,也讓時人懷疑這樣的考試是否能讓考生理解法律的意義,考生甚至傾向於向主考官賣弄文筆。嘉靖三十七年,任刑部尚書鄭曉 批評當時考生們投機的風氣,認為「聖祖開科詔,務求博古通今之士,乃所試僅有判語,及一二時務策,生徒竟未識《大明律》」


如果我們從考生的答卷來看,會發現一種趨勢,明代的判語考試,就拿台大轉學考做比喻,就是坊間出了一堆專業科目申論題的樣本答案,考生在考試前只需把考古題的內容準備好,基本上就能拿到不錯的分數,類似的情況反映在明代的考卷上,就是考生的作答用典舉例與修辭文法都極為相近,甚至可以推測他是從哪一本「補習班」的講義中複製而來。我沒有在譏諷龍甚麼門補習班,只是我夢到這種現況比比皆是,尤其今年改書審,就會有一堆補習班教你怎麼做自傳,實在話教授一眼就能看穿好不好。


因為判語考試受到投機份子影響,進而無法回歸到實際的判案過程中,而且到了清代判語考試被廢除,那原先屬於司法過程的判牘書寫,又該何去何從呢?


或許提供官員行政經驗的官箴書可以給我們一些答案,像是康熙時期,有一位郯城縣令叫做黃六鴻,他對於向上級呈交的審判文書有自己得一套心得,認為應該以犯人的口供作為陳述案情事實,並以國家律例作出審判裁決。而他的幕僚王又槐也在用字遣詞中建議「要有文體,不可作村夫鄙俚口氣,亦不可過於文飾,致令以辭害意」。總之判的書寫得依靠官員們自發的找尋相關書籍來研讀,或是找尋專業幕客輔助書寫,而非官方強制學習,畢竟沒有人會想在呈上公文時被上級痛批。


最後簡單總結一下,判、判語與判牘在明清時代的發展,原先為了加強法學知識的判語考試,本意受到科舉的影響,逐漸變得脫實項虛。但實際上的判的書寫,仍然作為公文的形式存在,並且風格隨個人而改變。

後記

      這篇文章的主要內容都來自台大歷史博士吳景傑的論文內容,回想近八個月前第二次在師大聽明代研究的例會,而且在此也收穫很多,其中一點就是眼界的部分,因為當時報告的主題之一是關於明代士人讀律的研究,雖然這類史料看似平平無奇,但是若以閱讀史與日記研究的角度來看,比起官修史書,這類史料反而更貼近現代人的日常體驗。而且這類研究的難點就在必須蒐集許多官員、文人的書籍,可能一本書能提供的線索就只有一句話而已,因此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爬書史料,或許在很多人眼中,這並不重要,但放在長時間的尺度來看,人類文明的吉光片羽就是依靠這些學者在犄角旮旯中找出那一點微光,給明年的自己,共勉之。

        回到法律的歷史研究本身,最近嘗試讀看看法律史研究的文章,我覺得這樣的研究有幾個特點可以增加自己對歷史的認識,因為法律本身是很注重修辭與用語的,而歷史的研究為了避免時空錯置的問題也要盡量將名詞定義清楚,此外對於中國古代的法律概念與現代我們所認為法律的概念,其中的差異又可以讓我們更能認知當時社會的實際運作模式,而非僅停留在概念上的總結,尤其是地方判案的結果,一如我之前寫關於王氏之死的文章,歷史研究除了重視大趨勢外也要著重於曾經真實活過的血與肉。所以我覺得以後一定可以找專業人士多加詢問,畢竟學門之間的接觸,是現在人文科學的研究趨勢。


寫這篇文就是用意想不到的方式加持一下。AWAN加油!!!


參考資料:

吳景傑,〈明清時代的判語考試與法律知識〉,《明代研究》,34期,(2020,6),頁145-184

邱澎生、陳熙遠主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利與文化》(台北:聯經,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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