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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攻略分享:违约方逆转为守约方,秒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12-29 17:33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李诗萍

出品:高云合同

 

为了更好地与各个领域的律师、法务深入交流合同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本人将在本公众号定期举行合同实务问题探讨及相关主题分享会,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李诗萍律师的分享:违约方成功转身为守约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诗萍,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同六法线上实训营第2营学员。

 


各位晚上好,我叫李诗萍,是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合同六法第2营的学员,很高兴也很荣幸受到月半的邀请,作为今晚的分享嘉宾。

 

今晚的主题是,如何打赢证据不足的官司。要打官司,却证据不足,这真的是一个很恶劣的情况。那么,如何补强证据,如何创造证据,如何善用举证责任规则,便会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首先,是补强证据。

 

证据对于诉讼至关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往往要起诉时才发现证据不足,比如说,想追货款,但却只有零散的下订单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没有完整的买卖合同;想追借款,但却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款合同甚至借条。其实作为法律人,我们深知,除非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否则,就算没有合同,双方都可以构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记得合同六法写法篇所说的,起草合同的时候,可以按照履行合同的顺序来构建合同条款的框架,那么我们搜集证据和补强证据的时候,也可以按照履行合同的顺序,逐一询问客户是否有相应的证据,用事实来还原双方之间交易时的约定,以及交易过程中对方的违约行为,逐渐形成证据链,达到诉讼目的。

 

我曾经办理一个借款纠纷,代理债权人,委托时,债权人只有一张债务人签名的借据和现金收据,没有任何转账记录或者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然而,所涉金额是三十多万,我们怕债务人当庭不承认借款,更怕三十多万都是用现金来提供的这个事实难以说服法官,所以,只能想方设法再补强证据。在知道这三十多万借款中,其实还包括了债务人累计拖欠的租金,以及借款用途是债务人开餐馆需要资金,于是我们往这两个方面补强证据,向法官还原了借款前因后果整个过程的事实,最终胜诉。

 

很多时候,我们以为自己证据不足,其实是由于主观思维被固化,认为某个案由就一定往某个方向去搜证,认为借款纠纷就是协议或者借条,加上转账记录,往往忽略了现实生活的多样化。证据,其实是法官在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是真实存在的重要依据。我们搜集和补强证据的时候,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结合生活常理,结合生活习惯和逻辑,就能尽可能搜到更多证据,还原事实,增加胜率。

 

第二,是创造证据。

 

创造证据不同于伪造、捏造证据,后者是违法、犯罪的,而创造证据,是指用合法的手段,固定和展现客观事实。

 

我曾经办理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买方。当时这个买方找到我,说他签完合同、支付了定金,但因为资金突然周转不来,没法承担以后每个月的房贷,所以打算不买了,也就是想违约了。但是他既不想承担违约责任,还想把已经支付给卖家的定金一分不少拿回来。而卖方其实也想违约,因为他曾经口头提及过,希望可以提高交易价款。但是口头的说法没法搜证啊,卖家也应该不会蠢到自己主动发条短信表明自己想变更合同,想违约吧。

 

这时候就只能创造证据了。

 

因为卖方的房屋本来就有按揭抵押贷款的,如果卖家想提高交易价款,那就很有可能还没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去银行办理一次性还贷,也就是赎契。如果能搜集卖家违约的证据,这场官司就很好打了。但是我们又没法知道卖家去了赎契没有,所以只能“曲线救国”:

 

我用买家的手机,前后发了两次短信给卖家,提醒卖家记得按时去办理一次性还贷,卖家眼看我们催促他履行合同,也就是不可能答应他提高房屋交易价了,他就干脆就不再接买方的电话,当然也没去银行办理一次性还贷。然后,我再正式发了律师函给卖方,要求他履行合同,他果然更急了,回复一个短信,要求提高交易价款。这下就稳了,已经有足够的证据去起诉了,所以这场官司最终以认定卖方有违约行为,也迟延履行合同超过一定期限,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这样,我的客户,也就是买家,成功达到了他的目的。

 

其实这个案件,听起来有点是我们恶人先告状,如果不是恰好卖方也想违约,我们可能根本没办法通过诉讼达到我们的目的。但是,我想说的是,我们平日接触的案子都千奇百态,而且从我们接受委托时,到起诉、开庭,整个过程都是动态的,甚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点都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我们的思维和策略千万不要被现有的证据给固化,我们甚至可以结合合同六法谈判板块中的一些技巧,去获取证据,创造证据,扭转局面。

 

最后,是善用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比如,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就要举证证明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撤销的当事人,就要举证证明发生了相应的事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来举证;等等。

 

因此,我们不要一根筋的盲目搜集证据,有时候在我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善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把皮球踢回给对方,强调对方的举证责任,指出对方证据的不合理性,可能比自己绞尽脑汁证明我妈是我妈、证明不存在的事情是不存在,更为有效。

 

由于时间关系,我今晚的分享就到这里,期待和高云教练以及小伙伴们交流很多业务方面的经历和经验。谢谢!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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