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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考必备热素材:中华法文化

2020-12-04 08:46 作者:真相大白的小白  | 我要投稿

中华法文化解读

法文化之“文”,指人类社会在法律的制度、思想、观念等方面形成的种种积淀;法文化之“化”,则是将这样的积淀化育到法制建设、法律生活以至人的灵魂之中。中华文化从轴心时代一直延续至今,从未间断,这在世界所有轴心文明中绝无仅有。中华法文化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当秉承这种恢宏的气势,坚定地走自己的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里面也包含了对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法文化走到今天,主要经历了四大阶段。

礼乐文化:上古社会——夏商西周

中国最早的法不叫“法”,而叫“礼”。“礼”在甲骨文中,下半部分是个高足盘;上半部分是“玉”。高足盘中盛放玉器,用来祭祀神灵。可见礼就是从原始人祭祀中产生的。到国家社会,演变为“夏礼”“殷礼”“周礼”,史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周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类,可知礼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礼的运行往往与乐相配,故合称“礼乐”,用以调整国家政治军事和个人言行举止。违反礼的行为,用刑来惩治,礼是行为规范,刑是制裁措施,这便是“出礼入刑”,二者共同构成了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严复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意》时说:“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礼乐作为中国早期的法文化样态,主要特征就是道德和法律混同。《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可见当时的礼,涉及到法制、道德、教育、军事、祭祀等方面,是道德与法律混同的产物。

法律文化:春秋战国——秦

春秋时期,社会动荡,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传统的法律制度遭到全面破坏。各国诸侯纷纷进行法制改革,把以前的刑从礼当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立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国家的法典铸刻在彝器上,并向老百姓公布,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进行了改革,赵鞅将刑书的文字刻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到战国时期,法制改革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公元前5世纪中叶,法家始祖李悝在搜集、整理各诸侯国公布的刑书、刑鼎的基础上,编纂了《法经》,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根据秦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唐六典》称:“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改法为律的重要性在于:一是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一旦制定,不能轻易改变;二是强调统一适用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篇》)。中华法文化由此走向“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相较于“礼乐文化”,最大的变化就是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以前的礼,进入法的部分,就变成了法,用刑的手段来加以保障;没有进入法的部分,有人称作“法外遗礼”,不再用刑的手段来调整,而由社会舆论、良心自律来调整,遂演变成道德。道德和法律自此分离。

秦国凭借“法”和“律”的治理,“繁法严刑而天下震”,迅速崛起并消灭六国,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任刑法”“纯任法治”“弃礼任法”式的“以法治国”,只讲法律而不顾道德。法家韩非说:“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韩非子•五蠹第四十九》)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可见,秦朝已经抛弃“礼乐文化”传统。

礼法文化:汉——清

历史进入汉朝,人们开始反思,抛弃传统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法律如果离开了道德的滋养,肯定会出问题。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史记•太史公自序》)于是,从汉朝开始,统治者将以前被抛弃的礼逐渐引入到法当中来,史称“引礼入法”,开启了道德法律相结合的进程。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以进一步发展。到了唐朝,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格局,礼法传统得以定鼎。

礼法文化的治理模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之治,而是三大体系综合为理。首先是礼典体系。汉初叔孙通尝试编纂礼典,未果。西晋出台了第一部礼典——《新礼》,后世称《晋礼》,唐朝《大唐开元礼》是其集大成者。此后,历代王朝皆依其模式编纂礼典,用以调整国家的军政大事和官民的言行举止。其次是律典体系。汉有《汉律》、唐有《唐律》、清有《清律》,律典的制定,需以礼的精神原则为指导,故《唐律疏议》是“一准乎礼”。违反礼典、律典的行为,则用律典中规定的罚则进行制裁。再次是民间法体系。主要指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以及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其制定亦来源于礼俗、礼义。民间法虽有着自身独特的不同于国家法的行为规范体系和制裁措施,但国家对此予以认同:对于乡规民约与家法族规,采“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可废于家”之态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则采“各依本俗法”的政策,从而使礼法文化呈现出德法合治、“多元并存”的格局。

礼法文化造就了中国两千年的礼法社会,清末大理院正卿张仁黼说:“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人伦道德之观念,最为发达,是乃我国之国粹,中国法系即以此。”这样的秩序,直到清末方始解体。

法治文化:清末以来

鸦片战争爆发后,中西文化发生了强烈的碰撞。1902年清政府发布上谕,决定进行法制改革。1904年成立法律修订馆,负责拟定新法,到1911年,仿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制度框架,颁布了以《大清新刑律》为代表的新的法律体系,传统的礼法到此彻底解体。

从礼法文化到法治文化带来了诸多变化,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德法合治走向德法分治。以前是道德法律合二为一,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来,则是道德的问题归道德管,法律的问题归法律管,二者分而治之。这种模式,能够缩小法律的打击面,有利于更大范围地保障自由、人权。二是由“以刑统法”走向分部门设置法律。在礼法时代,凡是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一律被称作“犯法”,都要用刑罚来制裁,并用刑罚的方法来统率、调整所有的法律。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在法律体系内部,分部门设置法律,于是有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适应的各种诉讼法,各种法典是单独设立的。由以刑统法转向分部门设置法律,使得法律的分工越来越明确,立法技术也越来越精细,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这两大变化使得我国的法制有了与世界接轨的新气象,但也显露出新问题。有些违背道德的行为,由于法律中没有规定,不会受到惩罚,此类行为便可能滋生蔓延。在民事经济往来中不遵守诚信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看来,违法成本低、得到的违法收益高,就会放手去干。究其因,这是因为此前的法制建设,多注重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而忽视了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

中国数千年法文化演变,经历了从礼乐——法律——礼法——法治这四大阶段。总结其间的规律可以发现,凡是注重文化传统的时期,法制建设就能健康发展,凡是无视文化传统的时期,法制建设就会出现大的问题。

西方倡导的“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但移植到中国,必当有本土化的改造;盲目照搬,难免有削足适履之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其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原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如此种种举措,正是对中华法文化传统的回归与转化。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新道路。

这既是时代的选择,又是历史的必然。


中华法文化优质时评

01继往开来:从民法典看中华法文化的复兴

中华民族的法文化基因,几千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基本走向。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言,法律不是纯粹的理性建构,而是历史传统的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传统中华法文化的深刻烙印。

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

中华文明为什么能延续5000年而不中断,历久远而弥新,经沧桑而不老,始终保持着坚强的韧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华文明蕴含着法与时转、与时俱进的思想。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民族,自古以来就懂得既坚守传统,又通权达变。“变者,古今之公理也。”任何事物都要变,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从《法经》到《秦律》,从汉《九章律》到唐《永徽律》,从《宋刑统》到《元典章》,从《大明律》到《大清律》,中国古代法律代代传承,积久而成传统,逐步形成卓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法系。同时法律又有时代性,各朝代的立法也随时代变迁而更新发展。例如,与前朝相比,宋代立法就增加了大量与商品经济相关的内容。因此,法律的发展是变和不变的统一,是传承延续和创造创新的统一。法律只有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变化,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即法家所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民法典的制定,正是坚持了法与时转、与时俱进这一代代相传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开放的姿态兼收并蓄、创新发展。传统的中华法系虽然在实际运行当中有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习惯法,许多民事法律规范还被铭刻在青铜器上,但并没有形成一部单独的民法典。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为国以礼”的国情相适应的立法方式。蔡元培曾说:“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今之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礼。由于礼兼具了感召和约束双重功能,礼的权威性的提升,为民间社会构建自然和谐的道德秩序提供了可能。今天我们制定单独的民法典,则是为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满足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新需求。它重视传统,却不是中国已有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的简单汇编;它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成果,却不是外国民法典的机械照搬,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礼法合一、德法兼治的文化传统

在中国古代,礼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天地宇宙的关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最本质的特征。礼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多重内涵、多层面意义的术语和概念。在制度层面,礼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婚丧嫁娶、宗教祭祀各个方面;在道德、伦理的层面,礼是封建贵族阶层内部用来调整和调节个人与他人、宗族、群体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伦理原则或规范;在文化或意识形态层面,礼是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在中国古代,礼的宗旨不仅是立法的指导、执法的原则,而且许多礼的节文本身就是法的规范。即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古代社会中有关诉讼、宗族、婚姻、继承、身份及行政等有关方面的法律,也都与礼制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礼治下的法律,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本身所具备的道德规范意义使得在礼的统领下,道德和法律共同肩负起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法治与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作为中华法系的典范,唐律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都是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体现,亦为具有鲜明中华法文化特色的法律成果。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正体现了新时代的“隆礼重法”、德法兼治。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升到法律层面,既传承中华法系的文化气质,又彰显今日中国的精神风貌,完成了一次中国国家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指导着我们今后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总体方向。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传递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透露出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文化底蕴。

民法典的诞生,充分体现了在不忘本来中面向未来,在吸收外来中推陈出新,昭示了中华法文化复兴的方向。


02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

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

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岁月中,表现出深厚的物质基础、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所有这些可归结为一个基因,那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一切特质,都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体现着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之间的内在关联。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及产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经说过:“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谓“民族的共同意识”也可理解为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当前,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发展不受宗教干预,体现理性务实的民族精神

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种种现象充满了敬畏,统治者遂假借天意,动用刑罚,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商朝统治者崇尚神权政治,设计了上帝与帝廷。但商朝的上帝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完全不同。商朝的上帝是商王死后升格为上帝,实际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对于上帝尊崇备至,以期祖先的亡灵维护其现实的政治统治。这种天道观带有宗法的色彩。至商末,纣王亲自控制了贞卜,表现了神权政治的没落。由于纣王“重刑辟”“武伤百姓”,终于被周所推翻。商朝的灭亡使得商王的天道观发生了动摇。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朝统治者,鉴于商亡的教训,把关注的焦点从天上转移到人间,从重神转移到重人,提出了具有理性思维的一系列观点,作为新王朝的治国方略。

其一,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把人心向背作为决定国家兴衰的根本。

其二,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即天只赞助有德之人为君,周之代商正是周人有德所致。

其三,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原则,强调明德是慎罚的精神主宰,慎罚是明德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化,避免商朝滥刑亡国之祸。

其四,通过“制礼作乐”,建立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管理体制。如《史记·乐书》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其五,以因时、因地、因势、因族为立法的考量。《尚书·吕刑》说:“刑罚世轻世重”;《周礼》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一直被后世奉为立法的圭臬。

其六,司法行“中罚”。周公特别推崇“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所谓中罚即公平、公正之意。孔子曾经论证司法不中的危害,“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只有刑罚得中才符合中道,才能达到和的效果。

可见,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周朝统治者便十分重视运用理性求实的指导原则管理国家,不仅在当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影响后世至为深远。汉以后的“德主刑辅”,唐时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宋以后的“法情允协,法理情三者统一”,都源于周朝的创制。

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形成,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主张“人为万物之灵”。孔子不仅“不语怪力乱神”,而且明确表示“敬鬼神而远之”“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他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提出“仁者爱人”。与西方宗教关于彼岸世界的说教完全不同,孔子所关注的是现实主义的此岸世界。孔子之后,孟子将“仁者爱人”进一步发展为仁政学说,把人们关注的焦点吸引到政治主张上来。儒家思想从汉武帝时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以后,由于它符合统治者的政治要求、贴近国情和人们的心理状态,因而不断深入人心,这有助于形成重理性的务实求真的民族精神。

在农业立国的古代中国,作为社会主体的农民所关注的是一家人的温饱,是再生产的准备与应付国课的筹措等。这些都是摆在他们面前不容轻忽的现实问题。尽管他们有时也祈求上天的保佑,但在现实面前,这种吁天是在严酷现实面前的一种无助的自我安慰。生存与生活的实际需要,促成了中华民族求实务实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正因如此,中国本土的道教虽受到少数统治者的笃信,但在民间的影响力较为有限。佛教的信徒虽较广泛,但也只是个人的信仰。

宗教的存在要依附于政治权力,所谓“不依国主,法事难立”。但是一旦宗教势力膨胀至干预政治,便会遭到政权和法律的打击。唐朝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度遭到破坏,寺院占有大量土地,势力膨胀,交结藩镇,影响国家的统治,因此武宗下令灭佛,在全国范围内拆毁庙宇,强制僧侣还俗,佛教遭到沉重打击。

清康熙初年,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罗马教皇派人来华向天主教徒发布禁约,禁止教徒祭天、祭祖、祭孔。为此康熙帝下谕:“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宗教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不使其干预现实中的政治活动。西方中世纪存在的教会法与宗教法庭,在中国是没有的。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制度的构建、法律生活的缔造、法律文化的延伸渗透了中华民族理性与务实的民族精神。

二、法文化传承创新的历程,体现坚韧进取的民族精神

自“夏有乱政”而制“禹刑”以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秦有“秦律”,汉有“汉律”,魏有“新律”,晋有“泰始律”,唐宋元明清也各有律,其间代有兴革,源流清晰,损益可考。

法文化植根于社会,具有历代传承的因袭性,但基于不同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形成了特有的时代性。

五千余年的法文化史,篇章结构、规范内容、制度设计等,都因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其发展轨迹是由粗疏到细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可见,中国法律的历史是在不间断的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某些突破。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苦。创新首先要认真总结前代法律的成功经验与缺失,使新立之法避免前车之覆。创新也需要认真分析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确立立法的主要方向,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创新更需要先进的思想家、法学家,将其理论与思想认识注入法律中,开创法律文化的新天地。战国时期的《法经》就是“集诸国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开辟了后世立法的路径,具有里程碑意义。

汉承秦制表明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连续性。汉律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儒家化。这是建立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的西汉王朝所需要的。没有两汉儒家的坚持奋斗和他们提出的理论先导,就不会有儒家化的汉律文化。这个过程始于汉,它的最后完成是在几百年之后的唐朝。

晋朝是士族掌权,政治腐败,却出现了张斐、杜预、刘颂等一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主持修订的晋律,也是具有代表性的创新之作。晋律沿袭汉律开创的引礼入法的先河,继续丰富了儒家化的法律文化。如同《晋书·刑法志》所说,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凡断正臧否,宜先稽之以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晋代律学对于律与令以及一些法律概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根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可见,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属于律的范围,非依律不能定罪,由此矫正了秦时法律令混用不清的弊病,也进一步明晰了汉时关于“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内涵。

晋律在传承中所做的创新是一项十分艰巨的智力工程,凝结了律学家们的心血与智慧。晋律不仅是南朝制定法律的范式,对于唐律的问世也具有历史渊源的价值。唐律“于礼以为出入”的总体规定,标志着儒家化的基本完成。不仅如此,唐律还为邻国日本、高丽各国制定法律所取法,使这些国家纳入中华法系中。

唐以后,历代之律皆以唐律为宗。明清两代将唐以来的十二律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并且扩展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尤其是清朝,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了专门法,如《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

中国法律文化首尾相衔、辗转相承、代有兴革,表现了鲜明的时代烙印,显示了清晰的螺旋上升的轨迹,同中华民族坚韧进取、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中华民族自古就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秉持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以其强大的创造力和锲而不舍的顽强毅力,不断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例如,汉初经过秦末以来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民生凋敝,百物匮乏,以致汉高祖出行时无法配齐四匹相同毛色的马。史书说:“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但是在汉初相对宽松的政策影响下,人民群众克服困难,努力生产,至文帝时不过二十余年,社会生产不仅恢复,还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盈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不仅如此,人民克服困难的进取精神也推动了上层建筑的进步,如文景两帝的废肉刑、汉律的儒家化、私家律学的发展等,为文景之治的繁荣提供动力源泉。

再如,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万户则城郭空虚,千里则烟火断灭”。唐初实行均田制,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后来的贞观盛世,出现“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祥和局面。史书记载:“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牛马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斗米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表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

上述史实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拼搏耕耘的奋斗精神。也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历代法制的改革与更新,使中华法文化经历五千余年的兴革而从未中断,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三、重惩不孝不忠等犯罪,体现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

中国古代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维系宗法伦常关系的血缘纽带依然坚固。特别是在政权的推动下,宗法制度化,成为命官、立政、建立封国的重要根据,所谓“亲贵合一”。除此之外,宗法制度也为尊祖敬宗、维系族权统治提供了物质基础。尤其是经过儒家的论证,使得尊卑伦常之间,各有与其身份相应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礼记·礼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孟子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所说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人伦通称为“五伦”。五伦是不变的常道。在五伦之中最主要的是君臣、父子。宋儒程颐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就是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经过论证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哲学。

至汉代,伦理道德入律之后,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法传统。伦理法是中华法文化的基本内涵,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在伦理法文化中,以孝亲为第一要义,不孝罪是最重要的犯罪。《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周朝,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除不孝仍为重罪外,还出现了“不悌”“不睦”“不友”“不姻”“不敬祖”等维护伦常关系的新罪名。至隋唐,制定十恶重罪,不孝为其中之一,犯之者处以重刑,此项规定一直延至晚清修律。法律除以严刑惩治不孝罪外,还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和对不孝子女的送惩权,即由官府代为惩治。

除此之外,法律还严惩不忠于国家的犯罪。在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叛列于十恶之首,犯之者不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家族。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惩治不孝、反叛等罪名,维护孝亲与爱国的道德与法律意识,而且借助儒家学说大力宣扬孝亲与爱国为人生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孔门弟子有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儒家还强调家国相通,忠孝一体,所谓在家为孝,在国为忠,由家而国,移孝作忠。《孝经》中托孔子之言曰:“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礼记·祭礼》引曾子的话说,“事君不忠,非孝也”。有子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作乱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在中国古代,孝作为伦理道德的基石,不仅是修身的重要信条,而且是齐家的根本要求。家是社会的构成单位,齐家不仅是再生产的需要,而且是承担赋税的保障,只有齐家才能治国,进而平天下。正因如此,有些王朝标榜以孝治天下,皇帝谥号之前冠以孝字,如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等。

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约束,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渗透,使得孝与忠深入人心,成为不可动摇的道德标准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是相统一的,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孝亲与爱国并重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以亲伦的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国家的存在与富强为载体,以建立礼乐政刑控制下的社会秩序为目标。为了彰显孝亲爱国、忠孝一体的民族精神,古人还通过戏曲、小说等艺术形式进行广泛宣教。为了彰显“百善孝为先”的孝道,历代都以国家的名义旌表孝子贤孙。对于忠于国家的将相,人民大众自发地歌颂赞许。例如,精忠报国的岳飞成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民族英雄,而卖国求荣的秦桧则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近代以来,正是凭借强烈的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中国人民战胜了一个又一个的侵略者,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使得中华民族傲然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四、法以诚信为本,体现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诚信是中华法文化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是法的灵魂。失去诚信,法也就丧失权威,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都有着惊人的共识。

战国时,商鞅变法“立木为信”,移者赐百金,借以显示法必信。对此,宋人王安石大加赞誉,他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法家的诚信法律观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信赏必罚。商鞅说,“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无论赏与罚所重者都在于“信”。“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韩非也认为“信赏必罚”将会带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他说:“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

法家特别强调以信行法,要在去私。管仲说:“私情行而公法毁。”邓析说:“夫治之法,莫大于使私不行……今也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商鞅尖锐地指出,释法行私,国家必乱。他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战国策·秦策一》盛赞商鞅施行赏罚无私无畏:“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为了惩治各种欺诈行为,唐律于十二律中专设“诈伪律”。疏议曰:“诈谓诡狂,欺谓巫罔。”在诈伪律中,以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符节,诈伪制书等为重罪,犯者或斩绞或流放。例如,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犯者流三千里;诈教诱人犯法,犯者与犯法者同罚;欺诈官私财物,犯者准盗法论,罪止流三千里。《唐律疏议·杂律》中还规定了惩治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伪造度量衡器等欺诈行为。唐律中所规定的惩治诈伪的法律规范,一直为后世沿承,说明法贵诚信是中华法文化一贯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在长久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相交以信、相待以诚的人际关系,只有如此才能得到彼此信任,互相帮助,共度时艰。

在敦诚守信民族精神的孕育过程中,儒家思想也起了化俗正风的作用。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他甚至将“信”看得重于生命,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信”是“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五常是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常道,是最为重要的具有永恒价值的道德规范。儒家所强调的重义轻利的“义”,不外乎重诚信、远诈伪而已。

与信密切联系的是诚。孟子将诚提到天道的高度:“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天道与人道的沟通就在于“存乎诚”。儒家思想的长时间熏陶,使得敦诚守信成为主宰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准则。从社会普遍的大数据来看,重诚信者多为君子,欺诈者多为小人,小人为民众所不齿。这种道德的评判与舆论的谴责,常常重于法律的制裁。人们敬重的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不是不义的市井之徒。正是在与各种欺诈行为不懈斗争的过程中,锤炼了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法律中,也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中华民族自形成之日起历经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在顽强的生产斗争、生存斗争中形成了优秀独立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国家制度、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使之带有民族性的特质。由于传统的中国法文化与民族精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与相互的关联性,因此,既要揭示民族精神对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影响,了解传统法文化的某些典型性、特殊性的渊源,又要阐明传统法文化对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延续所起到的促进与维护的作用。民族精神的独立性与稳定性是和法律的积极维护分不开的。

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民族精神,激发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内在的潜能,使优秀的民族精神与当代社会发展实际和时代精神密切融合,从而赋予固有的优秀民族精神以新的内涵,使之历久而弥新,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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