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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约定赔偿50万元能否拒绝履行?

2023-04-04 12:47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在婚姻中,男方家暴后,往往为求女方原谅而与女方订立协议,约定不再家暴,若再次家暴则需向女方赔偿。当事后仍因家暴导致双方离婚,女方在诉讼中能否根据协议主张赔偿?

 

金某与聂某曾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聂某曾离婚,与前妻育有一女,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前妻抚养。金某与聂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聂某1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金某。2016年,金某与聂某购买了不动产,产权人为金某与聂某。同年,聂某购买两处车位。

2019年7月中旬,金某与聂某签订《财产协议书》,约定房产1及两个车位归金某所有。同日,聂某向金某出具《保证书》,其中载明:“本人聂某和妻子金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孩子等家庭琐事对妻子发生家暴行为,为了家庭今后的稳定和谐付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一周内付清20万,余额年底前付清,此笔资金金某个人拥有支配,与家庭生活无关,并保证今后不打妻子,否则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2019年9月,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与聂某离婚,婚生子女由金某抚养且聂某需支付抚养费,不动产及两个车位归金某所有,聂某向金某支付损害赔偿50万元,分割金某与聂某的共同财产。

2019年7月下旬,公安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聂某因家庭纠纷多次殴打金某,决定给予聂某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聂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6月,聂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20年7月,聂某向金某发送短信,主张其撤销《财产协议书》中关于房产1和两个车位归于金某的约定。对此,金某予以反对。双方对此争议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办法院认为,金某与聂某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上述协议时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况,该协议系金某与聂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了明确清晰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同时,聂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聂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向金某出具《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聂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金某实施家庭暴力,在金某多次报警之后仍然未能改正。结合本案中聂某出具的保证书,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办法院认定聂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金某在婚姻中无过错。因此金某关于案涉房产和两个车位均归金某所有,以及聂某向金某支付50万赔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聂某与金某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聂某主张该协议是在被威胁、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提出合法合理的事实和证据。但聂某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也没有提出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因此聂某的主张对《财产协议书》不产生效力。经办法院因此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保证书》既没有法定无效情形,也不存在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因此,经办法院根据《保证书》中的约定,判令聂某向金某支付赔偿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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