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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知识点小案例(认罪认罚的认定)

2022-06-15 21:08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不正确;法院可以对甲从宽处理。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犯数罪(盗窃罪和强奸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其中一罪(盗窃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盗窃罪和强奸罪)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盗窃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不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是“诈骗”而非“盗窃”),与司法机关认定意见不一致,但如果甲最终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之后他进一步的“认罚”,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不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甲享有程序选择权,是一种“权利”,他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检察院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其配合态度不佳,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4.不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甲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丙的损失(主观原因),则不能对甲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甲认罪认罚,但由于没有赔偿能力(客观原因),没有向丙赔偿损失,仍可以对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题目没有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笼统的称没有向被害人丙赔偿损失,即不能对甲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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